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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车摔伤,谁来承担责任?

公交车是老百姓出行必不可少的公共交通工具,搭乘公交车上下班几乎成为上班族的首选。但现实生活中有时也会发生乘坐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的情况。而一旦意外受伤后,就涉及维权的问题。五旨山律讼通过一个案例和大家来分析。

委托人:熊某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17年4月1日上午9点许,原告在小溪塔BRT夷陵体育馆公交站搭乘100路公共汽车,刚上车准备坐下时,由于被告司机紧急刹车致原告摔倒受伤,随后被告司机将原告送往宜昌市夷陵医院住院治疗。经过医院诊断,原告胸12椎体粉碎性骨折,慢性肾功能不全,骨质疏松症,D2聚体升高。原告伤情经宜昌三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原告此次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营养时间评定为90日,后期脊柱内固定物取出术需后期治疗费15000元。原告认为,其在乘坐被告车辆期间,由于被告司机的不当操作行为,造成原告受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本律师依法通过诉讼为其维权。

【律师办案过程】

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赔偿主体,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熊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计算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被告宜昌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赔偿原告熊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41424.14元,其中已支付45097.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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