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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委托律师获赔43万元

委托人:某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19年12月24日9时,被告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E×××**的重型货车,沿猇亭区金岭路与方家巷路交叉口在实施转弯过程中,与原告李某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猇亭交警大队接警后当日到现场进行查勘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李某某受伤后当日被送往五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失血性休克,2、腹腔脏器损伤:肝脾破裂,3、装膜下腔出血,4、脑挫伤,5、双侧多发肋骨骨折,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住院3天后因伤情恶化,于2019年12月27日入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又转入五医院继续住院治疗38天。被告高某某为驾驶的车辆鄂E×××**号重型货车在被告人保葛洲坝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李某某身心造成巨大伤害,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告某某委托团队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律师办案过程】

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某某伤情构成一个九级伤残和三个十级伤残被告保险公司对被告高某某所驾车辆鄂E×××**号重型货车不在年检有效期内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持有异议,律师协助当事人某某收集证据,最终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434210.90元。

【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主要涉及被告保险公司是否拒赔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的问题。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是否拒赔的问题,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被告高某某所驾车辆鄂E×××**车不在年检有效期内,或无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驾驶员高某某存在无证酒驾、毒驾、肇事后逃逸,或者没有道路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等情况,我公司拒赔;法院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应当得到赔偿。被告高某某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李某某受伤,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对本次交通事故给李某某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的问题,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医疗费应当核减20%,后续治疗费不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的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全额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某某医疗费135600.52元医疗辅助器具费5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营养费3150元、护理费22800元、误工费13720元、残疾赔偿金195525.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4653.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12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车辆修理费1410财产损失1500元等合计43421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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