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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东北流民与满汉关系

一、民人出关与清廷“封禁”

清廷入关,为夺取全国统治权,驱使大批八旗兵丁入关作战,以致富庶的辽沈平原,一度呈现“荒城废堡,败瓦颓垣,沃野千里,有土无人”的荒凉景象。②为改变这种局面,清廷多次下令地方官吏招徕流民迁往辽东,开垦荒田。顺治十年(1653),颁布“辽东招民授官例”③,鼓励汉人地主、官吏招民出关。辽东本为汉人传统居住区,只是由于明末清初连绵数十年战乱,以及原有辽东汉人多被编入八旗汉军“从龙入关”,致使当地汉人急剧减少。然而一旦汉民重新在辽东集聚,还是触动了满洲统治者的隐忧。康熙七年(1668),该条例被明令禁止。此后,汉民虽仍可到辽东垦荒定居,但开始受到限制。这标志着清廷对辽东地区从开放到限制的政策转变。

为防范出关的民人侵占旗地,损害满人生计,清廷复于康熙二十八年在奉天一带严格划定旗界民界,禁止旗民越界耕垦。④旗界内,除旗人“份地”和“旗余地”(旗人在份地外开垦荒地),还有大片待垦生荒。满洲统治者试图用一道人为栅栏保护满人的经济利益,隔断与民人的交往。实际情况却是,从划定旗界民界之初,就无法杜绝界内“搀杂居住”的现象。不过半个世纪,奉天、锦州境内已是“旗民杂处”。⑤所辖之界虽有旗地、民地之分,却形同虚设,其中既有民人而居旗地,也有旗人而居民地。⑥

随着大批内陆汉民持续从陆地或海上进入辽东,清廷不能不承认既成事实,沿用内陆成制增设州县,专门治理民人。顺治十年(1653),设辽阳府(后撤,改奉天府)并辽阳、海城二县。康熙初,辽东已设二府(奉天、锦州)二州(宁远、辽阳)七县(海城、锦县、广宁、承德、盖平、开原、铁岭)。“州县新设,户无旧籍,丁鲜原额,俱系招民,三年起科”。⑦雍正十二年(1734),增设复州、宁海县、义州,总计二府四州八县。康熙二十年(1681),奉、锦二府壮丁28724;乾隆六年(1741),二府壮丁增至60057(男妇359620口)。六十年间,人口增长1.1倍,⑧这反映了奉天地区民人持续增长的事实。

出关民人,从踏上东北这片广阔而肥沃的土地之日起,便与当地满洲居民展开对土地的角逐。乾隆五年四月,奉命巡视盛京的兵部侍郎舒赫德面奉谕旨:

盛京为满州根本之地,所关甚重,今彼处聚集民人甚多,悉将地亩占种。盛京地方,粮米充足,并非专恃民人耕种而食也。与其徒令伊等占种,孰若令旗人耕种乎!即旗人不行耕种,将地亩空闲,以备操兵、围猎亦无不可。尔至彼处,与额尔图详议具奏。舒赫德受命前往盛京,与将军额尔图研究对策,随即奏称:

奉天地方为满洲根本,所关实属紧要,理合肃清,不容群黎杂处,使地方利益,悉归旗人。但此等聚集之民,居此年久,已立有产业,未便悉行驱逐。须缓为办理,宜严者严之,宜禁者禁之。数年之后,集聚之人渐少,满洲各得本业,始能复归旧习。⑨

清廷的思路,首先是维护满人“根本”利益,也就是“使地方利益,悉归旗人”;但作为国家的统治者,他们又不可能一味偏袒满人利益,而罔顾广大汉民的死活。⑩这正是舒赫德把“宜严者严之,宜禁者禁之”作为处理移民问题基本原则的初衷。他认为,对在奉天居住年久、立有产业的民人,未便全部驱逐,并拟定封禁关外地区八条措施,归纳起来,要点有三:其一,山海关出入之人,宜严禁,除工、商、孤身佣作民人外,一律不准出关;其二,奉天流民给限半年勒令回籍,不愿回籍者令其人奉天民籍;其三,奉天空闲田地专令旗人垦种,百姓人等禁其开垦。(11)

清廷提出以山海关为界,严禁汉民出关,标志着封禁政策的全面实施。但揆诸事实,该政策从实施之日起,就因附带若干条件而被大打折扣:既宣布禁止民人出关,同时又给工匠、商贾、孤身佣作民人开了一道口子;既宣布奉天流民给限半年勒令回籍,又借口“给限半年,勒令回籍实难办理”,准其取保入籍。(12)如此一来,自然难以达到封禁目的。何况,每逢关内灾荒,清廷为缓解灾情,放宽限制,允许灾民“出关求食”。而灾民一旦在关外站稳脚跟,多不愿再回原籍。(13)可见清廷对待汉民出关,在政策上始终依违两端。如此一来,导致封禁令时张时弛。故封禁令颁布后,出关民人的规模仍在扩大,不仅人数持续增长,流向亦呈由近及远、由南向北的变化。

康雍年间,奉天府属(主要是辽东)人口增长幅度高于辽西锦州,因为辽东是传统农耕区,自“辽东招民授官例”颁行后,又是清廷经营重点。但从乾隆六年(1741)即禁令颁行第二年起,情况却有所变化。这一时期,流民增长最快地区,除东北政治、经济中心承德(今沈阳)一带外,还有以下地区:一是辽西锦州、广宁和宁远(今辽宁省兴城)等地。这里是山海关通往东北的要道,一向是流民集散地。二是奉天北部开原、铁岭一带。此地在乾隆以前尚十分荒僻,此时人口迅速增长。(13)人口集聚的主要原因,当为该地是辽沈通往柳条边外吉林等处必经之路。在这种趋势下,清廷不得不退而求其次,逐步放宽对盛京以北地区的控制。吉林宁古塔(今黑龙江省宁安市)、伯都讷(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阿勒楚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拉林(黑龙江省五常市拉林镇)等地,依乾隆二十七年定例,原不准流民居住。三十四年,吉林将军傅良奏请,将阿勒楚喀、拉林地方流民二百四十二户,限一年尽行驱逐。乾隆帝却谕令从宽处理:“流寓既在定例之前,应准入籍垦种,一例安插,俾无失所。”同时,采取措施,禁止民人向吉林一带流动。四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谕称:

曾降旨曰:盛京、吉林地方为本朝初创丕基之地,若听与民人等杂居,以致废弃满洲风俗,关系甚巨,故前严禁民人等居住。但国家太平百余年,盛京地方又与沿海山东、直隶接壤,流民渐集年久,若一旦驱逐,则必致各失生计。是以于盛京地方设州县官管理。至吉林并不如盛京与有民人之地相连,不可令民居住,故裁州县官,严行查办。今闻流民渐多等情,自富椿到任以来,并未奏查办之事,吉林地方有无集民之处,亦未具奏。此与满洲风俗攸关,不可不谨慎。将此著寄询富椿,于吉林乌拉所属地方有无民人居住,有则如何办理,除即行查奏外,永行禁止流民,毋许入境。赴吉林之流民皆经过盛京。嗣后,严禁民人从各边关、海船去吉林。亦降此旨于将军弘晌。(15)乾隆帝认为盛京、吉林二地情况不同,对当地流民应区别对待。盛京地区与内陆相接,流入民人既多,若强制驱逐,必致各失生计,故设州县官管理;吉林则不同,因不与内陆相接,不可令民人居住。他把这一问题提到维护“满洲旧俗”的高度来认识,授意吉林将军富椿严行查办,永禁流民入境。同时,谕令盛京将军弘晌,加强对边关、海岸等通道稽查,从源头上遏止流民进入吉林的势头。但后来的进程却表明,清廷的上述措施犹如水泼沙地,依旧没有产生多大实效。柳条边外吉林将军辖区,范围包括宁古塔、伯都讷和吉林乌拉等地,乾隆以前,当地汉民尚少,至此人口增长迅速。从吉林地区垦地数字即可看出:雍正十三年(1735)至乾隆四十五年(1780),旗地由8426顷余增至24305顷余,增长近2倍;同期,民地由273顷余猛增至11619顷,猛增41.5倍。(16)换言之,在四十五年间,民地与旗地之比由1∶30缩小到约1∶2。民地数量大增,足证民人增长之迅猛。雍、乾年间,出关流民自发地沿着锦州—开原—吉林一线,不断向东北方移动,以致清廷封禁政策不仅未能在辽东地区奏效,反而在柳条边外被打开缺口。民人的脚步,从此踏上吉林、黑龙江的广袤土地。

如前所述,清廷入关初,对留居关外的少数旗人,仍以军府制度统摄之。顺治十年(1653)起,因民人日渐增多,始设州县管理。雍正四年(1726),在吉林(船厂)增设永吉州,宁古塔增设泰宁县,伯都讷增设长宁县,俱属奉天府。此三州县之设,打破开原柳条边外无民户的传统旧制,是流民从南向北迁徙的重大突破。(17)设县之初,入籍民人有限,永吉州民人仅2040余名,长宁县仅170名。雍正七年、乾隆元年,泰宁县、长宁县相继裁撤。相比之下,宁古塔将军驻地吉林(船厂),聚集民商较多。这样,原先在柳条边以北设置的三州县,就只剩永吉州。

嘉道年间,清廷面临封禁与开发的两难处境,封禁政策趋于松弛。在吉林以西蒙古地区,清廷曾严禁王公私行招聚民人开垦地亩。郭尔罗斯前旗首先招垦,科尔沁右翼诸旗继之。嘉庆四年(1799),郭尔罗斯已有垦地265600余亩,居民3330户,遂在垦地长春堡置长春厅,设理事通判进行管理。原议除垦熟地及现居民户外,不准多垦一亩、增居一户,话说得如此绝对,实际上流人民人却有增无已。十七年,流民增至7000余口,所垦之地,广二百三十里、纵百八十里。清廷多次降旨,查禁流民出口,但“每查办一次,辄增出新来流民数千户之多”,“查办流民一节,竟成具文”。(18)随着禁令松弛,陆续增设州县厅,这说明蒙地招垦,对内陆民人也产生了吸附效应。

咸丰年间,面对关内战乱、财政窘迫,清廷在吉林、黑龙江地区实行局部开禁,放垦官荒,以裕饷实边。光绪初年,官府为整顿东部边防,招民实边。进入吉林以北的民人迅速增多。光绪八年(1882),吉林已设一府(吉林)五厅(长春、伯都讷、宾州、五常、双城)一州(伊通)一县(敦化)。十五年,升长春厅为府,增设农安县,连同其余四厅,均辖于长春府。

黑龙江地区距内陆遥远,清初不设州县。雍正初,民人增多,黑龙江将军博第疏请,将当地贸易民人分旗查管,即由旗署监管。民人初至,询明居址,令互结注册,贸易结束促其回乡,病故者除名。同时,禁止娶旗女、买旗屋及散处城外村庄。至于非贸易人员,量给限期,饬令回籍。这说明清中期以前,黑龙江地区的满汉畛域还相当分明。(19)咸丰末年,清廷首先在松花江以北呼兰河流域招民开垦,这成为改变黑龙江地区封禁政策的开始。甲午战后,清廷在内忧外患压力下,彻底放弃封禁政策,转而采取积极招引移民政策,大力推进边疆地区垦荒,东北全境对移民开放。迄至清末,黑龙江已设二府、三厅、一州、四县。光绪三十三年(1907),清廷宣布奉、吉、黑三省全部改设行省(20),即表明东北旗民二元体制的终结。

二、民人流动与旗民关系

与州县制建立相呼应,乾隆五年(1740)封禁令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强制流入民人入籍。此举显然是为了加强对流民的控制和管理。但是,此禁令颁布本身即表明,很多流民并未入籍。清理户籍工作最初定限半年,后来展限到十年,可见实施之难。其时,丁、口每十年编审一次,每丁须征银一钱五分至二钱不等。再者,流民一旦补入丁册,编为保甲,还要负担诸如铺路、送粮等劳役。大批流民百般规避入籍,也就不足为奇。而对于清廷来说,财政损失倒在其次,尤为麻烦的是,对东北地区越滚越大的流民群体,难以实施有效管理。

“闯关东”民人中,以山东籍为主,其次为直隶籍、山西籍。至少在清前中期,许多民人采取大雁春去秋归的季节性迁徙方式,在原籍和关外两地往返周转。他们一般是在贫困压力下抛离故土的,虽有举家迁往,但更为普遍的还是零散或结为帮伙前往。在刑科题本中,包含有关东北流民以及旗民关系的丰富信息,以下分别若干情况,就民人流动的形式、特点以及旗民关系,加以概括说明:

出关民人,单身前往,或随亲友。山东即墨县民刘作彬,早年到岫岩,在各处卖工为生。他与刘贵合伙领参票刨参,刨得人参,照票上纳官参,余剩卖银,除去用度,按股分派。(21)山西祁县人杨尚春,出关多年,在辽阳州刘儿堡开铺生理。父故,母在原籍。(22)山东诸城县民郭名江,父母早故,并无兄弟妻子。早年出关,在兴京各处卖工度日。(23)山东清平县民庞如祥,自幼随父到吉林宁古塔,在张家沟屯种地。母在原籍,不知有无。后到珲春租地种烟。(24)

出关民人,自谋生计,多利用族人乡亲关系。山东莱阳县民解有仁,与民人王唐在族祖解光智家做月工。(25)周广谦与张幅功在吉林伙种地亩,雇人帮工。(26)李朝望籍隶山西,至奉天辽阳界八卦头堡,伊胞弟李朝章在彼开设酒铺生理,将伊荐至城外烧锅佣工。(27)

民人出关,初以奉天为跳板,以后向吉林、宁古塔及更远边地实施第二波第三波迁徙。关里民人祝二,在奉天生长,不知原籍。父故母嫁,在辽阳卖工度日。(28)奉天岫岩厅人薛应珑,弟兄二人,并无妻子,至吉林地方佣佃度日。(29)吉林一带土著民人甚少,而外来者,大抵永平府属暨山东人居多,非挖参为业,即砍木营生。嘉道年间,当地已是“人民稠密,五方杂处”。(30)更偏远的齐齐哈尔,“浮民无数,商贩私立家业者亦不少,皆例所禁”。(31)刘瑞,先世登州府永城县人,先移奉天复州,又移吉林伯都讷,累世为农。同治元年(1862),官府出放北团林子(今黑龙江省绥化市)荒,举家迁至。张天贵,原籍山东莱阳,乾隆年间,到岫岩大庄河北五道沟,居住百余年。其后人,道光十五年(1835),迁河南;咸丰十一年(1861),又到巴彦苏苏城(巴彦县)东北东包宝山居住,开荒种地。至此,完成由山东至黑龙江的辗转迁徙。按,巴彦苏苏,属呼兰城守尉。咸丰十年,将军特普钦奏请,将呼兰所属蒙古尔山闲荒百余万晌招民开垦,(32)随即吸引大批民人迁入。宋景文,原籍山东海阳。清初迁奉天金州,嘉庆中,后人迁吉林伯都讷石城镇,辟荒占籍,后又迁黑龙江木兰镇。(33)

不同籍贯民人,在迁入地结成新的地域人群,并发展起新的社会关系。山东莱州府掖县人吴涌利,四十四岁,父母俱故,未娶妻室。因原籍穷苦无依,早年到吉林,在贺家屯左近卖工度日,与直隶盐山县民王勇成同处做工。(34)山东荣成县民宋元名、宋元德在岫岩大庄河屯,为吕化斋做工。同县民人吕振邦,自幼随父母出关,亦在本屯居住,佣工度日。曾与宋元名在宁海县地方卖工。(35)顺天府怀柔县人蒋发,六岁时,父亲在外营生,并未回归,由胞伯养大,出边寻父,总没下落,后至吉林伯都讷厅,雇与李全家工作。(36)山东宁海州民李经晏,在大哥带领下至宁古塔城西租地耕种,雇山东潍县民李祥写账,直隶盐山县民张德山做饭,山东海阳县民姜岳喂猪,又雇奉天府承德县民人陈天佑等打短工。(37)上述事例还说明,同是流民,在本地化过程中,逐渐分化为地主、自耕农、佃农等阶层。

流民定居各地,经过若干年艰苦创业,励精图治,他们中间涌现出最初的乡绅阶层。马藩,原籍直隶元城县,经商至吉林,遂定居。乐善好施,人称“马善人”。子四,长子马维驭,乾隆丁未进士,吉林科甲以其为权舆,子弟多获功名。(38)于凌奎,山东潍县人,祖父因灾荒携家至伯都讷厅,落户当地,以力田起家。父好施予,凌奎有父风,精于筹算,家境日富。往奉天,道遇流民百数人,不知所往。凌奎资助其至伯都讷,以名下荒地分租之,屋舍什物俱备,至者如归。他延师课读两个弟弟,弟凌辰终成进士,累迁内阁侍读学士、大理寺卿。凌奎子七人,多有功名,入仕途,其家成为吉林望族。(39)马德坊,原籍山东,迁奉天复州,又随父徙居吉林缸窑之南屯,乐善好施。居复州时,尚幼,外出籴米,遇山东流民,饥饿无人色,倾囊与之。及长,好排难解纷,对无力还债者,焚其欠据。遇大灾之年,屯中极贫户百余口,出米二百石救济之,逾年乃止。(40)徐景和,山东莱州府昌邑县人,幼就塾,十三岁读毕六经。家道中落,年二十即课读。乾隆五十九年,偶遇从江南凯旋满洲某贝勒,相谈甚洽,随之北上。入京师,与满洲某协领同寓,颇受赏识,聘为“记室”(幕友)。协领系吉林驻防,遂携手出关。景和见吉林山水明秀,谋久居,然为八旗驻防地,不容汉人插足。不久,禁令稍弛,景和通过吉林某地方官,顺利入居永吉县尚礼镇,编入红册(土地、人口档册)。景和子嗣且耕且读,兼事农商,精医术,四方延医者络绎不绝,贫贱者求诊,则欣然往,有不能付酬庸者,反资助之。徐氏渐成地方望族。(41)清末“吉林三杰”之一徐鼐霖,即其族裔。这些乡绅,是从民人中涌现出的地方精英。他们精于生产,家资富赡,重视文教,乐善好施,热心公益,表率一方,在发展地方经济、维护社会秩序、推扬文化教育诸方面,均起着重要作用。

流民以种地佣工为主,还从事工、商、医等多种经营。山东莱州府胶州民张添文,早年出关在凤凰城南门外和周思彦等伙开饭店生理。(42)山东莱州府昌邑县民庞自栋,父母俱故,到开原县卖工,有时讨乞度日。(43)直隶永平府临榆县民孙荣武,父早故,母在原籍,出关到各处行医卖药为生,寄回银钱养赡母亲。(44)山西太原人崔宗范,出关多年,在海城县牛庄西关永德碾房当铺伙。族中侄孙崔得官,早年出关,亦在碾房吃劳金为生。(45)山东即墨县民张幅玉,五十四岁,父母俱故,并无弟兄、妻子,至三姓地方持票挖参。(46)奉天广宁县民董昌居住魏家屯,在闾阳驿开药铺生理。(47)直隶宁河县民张信,早年跟父母出关到开原居住,挑卖小菜度日,后开菜摊生理。(48)山东莱阳县民龚三(龚玲),四十一岁,父早死,母八十一岁,无弟兄、妻子,出关多年,在承德县城小东关外开歇店生理。(49)山西太原县民米如玉出关,到奉天兴京厅汪清河屯开酒铺生理。(50)山西太原县民张秉贵、武成有在沈阳德盛门外伙开饭铺。山东堂邑县民郭琴,在沈阳各处卖工,后雇给饭铺吃劳金。(51)民人从事农、工、商、餐饮、医药等多种经营,既满足了自身生计需要,对活跃地方经济,提升当地居民生活水平,也有意义。

出关民人,与当地旗人形成密切关系。京师镶白旗满洲庆魁看坟家奴张英,居奉天柏杨木林子屯,民人张弼租他家房居住,张英所穿衣服鞋袜皆张弼妻承做,不要手工钱,张英也没向张弼要房钱,两人是表兄弟。(52)三姓地方镶白旗披甲特松额契买遣奴刘汉云,租本家主伊凌阿房地耕种交租,又雇三民人为其做工。山东东昌府茌平县人吴文,至三姓大沟屯地方雇给种地民人王富林做饭,每月工钱三千文。(53)京师镶黄旗满洲舒公门下家人潘谷金,在广宁东潘家屯居住,雇同屯民人孙祥做年工。同坐共食,并无主仆名分。(54)宁远州民刘二,在前屯卫卖工,有南街东胡同住旗人刘作美雇他做工。刘作美后租同屯周文喜三间房屋开伙食店,留刘二在店里打工。(55)京师正蓝旗包衣壮丁史俊登,六十五岁,在开原县城南新屯居住,种地度日,民人李发,二十二岁,父早年病故,母改嫁新屯旗人李玉,别无亲人,就在新屯居住,卖工度日。(56)威远堡边门台丁董长住,二十八岁,弟兄四人都没娶妻,旗人戴成美,是其族姑母之子,时常来往。(57)盛京户部六品官管下人刘敬,种地度日。雇旗人亲姑夫杜勇盛、旗人堂叔刘玉财、承德县民孙四屋(杜勇盛外甥)等作年工。(58)内务府镶黄旗管下园丁刘进忠,二十三岁,在奉天新民厅半拉门堡居住。父母俱故,兄弟、本人并未娶妻生子,雇给本堡民人王得章、韩经茶饭铺里吃劳金,讨要账目。(59)奉天开原县民李玥,雇给旗人李文碌作年工,每年工价市钱七十五千。两人平等称呼,素日和好。(60)旗人幅生额因乏钱使用,把册地作价当给旗人田智管业,田智又把该地与同屯民人李才、李旺伙种分粮。(61)旗人李果,家有一晌半地,租给邻屯民人贾俊耕种,一租三年,共租价钱九十五千,每年交草豆钱两千,贾俊把地与妻弟黄金花分种。(62)以上事例,足以反映旗民交往的广泛性,涉及生产、生活众多领域。这正是基层社会中满汉关系不断发展的具体写照。

除民人给旗人打工,旗人为民人打工情况亦屡见不鲜。直隶丰润县正蓝旗人王太富,兄弟三人,大哥、三弟都出关做买卖。王太富本人雇给重兴寺僧人缘顺做工,每年工价大钱六千六百六十五文。(63)奉天宁海县汉军旗人金文发,二十九岁,父死母改嫁,并无弟兄、妻子,亦无亲人,无力租房,在外卖工度日,无一定住处。旗人苏元,曾与其父一处佣工。(64)凤凰城镶黄旗人西磡(锡伯)来德,三十六岁。没娶妻,别无亲人。到开原城东各处卖工,蚂蚁岭屯山东阳信县民人张明九与堂兄张红安合雇他做月工。(65)义州正黄旗闲散褚富,二十岁,在清河城屯居住,雇给朱家屯民人朱添才做工,每年工价市钱五十八千,与朱添才兄弟平等称呼,并没主仆名分。(66)旗人陈有俊与刘建碌同居一堡。陈有俊雇给堡中看青,工价由堡中人伙出。(67)京师镶黄旗觉罗戴二名下仆人李兴泳,居奉天锦县吕家屯,务农度日。民人张士孔,每年雇给吕家屯看青,工价由屯中人伙出。(68)梁有与何均功,同系京师正黄旗人韩姓家坟丁,梁有受雇给本屯看青,工价亦由屯中人伙出,言明每日地给工价粮五升。(69)以上屯堡,多数或者全部应是旗民混居,所以才会有这科集体性质的雇工。山东商河县回民白三,嘉庆十五年(1810)春出关,至锦县缸家屯一带卖工度日,受雇于本屯旗人李才,同年冬返回原籍,十八年十月,再次出关卖工。(70)这说明出关民人,除了大批汉人,还有回民。他们在原籍与关外住地间多次往返,或辗转搬迁,而最终的结局是大部分人定居东北。

上述情况还表明,尽管研究者普遍认为,清代旗人(主体是满人)享有种种高于民人(主体是汉人)的特权,但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是在社会下层,普通旗民之间的身份差别(旗籍或民籍)并不明显。他们的差异,主要表现为经济地位的高低。

道光年间,辽东部分旗人因生计恶化,纷纷潜往黑龙江双城堡等地垦荒。双城堡原为调剂京旗生计而设,初定移拨京旗三千户,继改为一千户,其余旗丁从奉吉两省调拨。当地土地肥沃,地旷人稀,对辽东旗人有很大吸引力。同期,金州、锦州等城旗丁,私往双城堡垦荒。不久,发现盛京旗人前往人户众多,“类因贫苦投依亲属就食”,以致引起清廷关注。(71)咸丰四年至同治六年(1854-1867),仅五常堡一处,领地流民、沈阳旗籍“援引就亲”落户者就有1800余户。(72)他们同地居住,密切交往,互为亲友,也就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

随着民人大量流入,东北地区呈现两种新变化,一是在以八旗制度为支撑的军府制(将军制)之下,逐步发展起与内陆同质的州县制;一是随着旗民混居地域扩大,旗民同地、同屯居住现象也在发展,即《吉林通志》所称:“此地旗人尽属屯居,与民杂处。”(73)他们或为邻里,或为亲朋,或为农友(工友),或缔结成租佃关系和某种雇佣关系。

需要澄清的一点,在清廷刑科题本中,载有不少旗民索欠未遂殴斗致死案。(74)但如果据此认为,当时社会中充斥着旗民(满汉)间对立与冲突的矛盾,则未免有失偏颇。首先,旗民间致死案件的汇集,是由该档案性质所决定的,并不能如实反映社会生活中旗民关系(满汉关系)的全貌。其次,民间借贷关系的缔结,无论是在民人之间、旗人之间还是在旗人与民人之间,基本不出亲朋、邻里、主雇、同事等交际圈。这样一来,就为借贷双方的交易和权益,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保障。换言之,刑科题本中虽不乏旗民因借贷而反目成仇乃至酿成命案的事例,但这种情况在民间大量借贷活动中应较少发生;而平日习见的,则是旗民间在生活上互通有无,相互帮衬,乃至困境中的相濡以沫。

三、民人流入与旗地流失

清初东北可耕地的主体为旗地。随着民人大批流入,导致旗地向民人手中转移。这里所谓“旗地”,系指八旗官兵所有地,在内容上,与畿辅旗地有所不同。东北旗地,除盛京内务府与盛京户、礼、工部官庄和王公庄园,主体为八旗官兵占有的“一般旗地”,主要名目有:

其一,清初分给八旗官兵“份地”。顺治二年(1645),奉天等处初设防御,各授禄米田50晌。康熙十四年(1675),添设城守尉等官职,予禄米田80晌。旗下兵丁,授给口米田10晌。(75)禄米田、口米田,后称“老圈地”、“旗红册地”,领有者有使用权,无所有权,性质与关内八旗官兵份地同,均属国有地。乾隆四十五年(1780),盛京旗地有2285716晌。(76)

其二,旗人在老圈地(旗地)外自行开垦荒地,后经自报或查出者称旗余地。此地构成满人旗地外又一土地收入。旗地与旗余地,均属官府登记在册土地,统称“红册地”。按,盛京旗地与畿辅旗地的主要区别,畿辅旗地“并无国课”,而盛京旗地、旗余地,则要缴纳一定“国课”,但其税额少于民地。即:旗地每亩例征米肆合肆勺贰杪伍撮;应征豆者,每亩征豆贰合玖勺伍杪;每六亩,征草一束。旗余地,每亩征银白叁分至捌分不等。(77)康熙年间,一些大臣曾以旗余地征收钱粮过少为由,疏请尽撤入官,或租给民人耕种。康熙帝的答复是:“盛京旗下人全赖田地为生,其开垦额外荒田,所得钱粮甚少,若竟撤回与民耕种,恐旗下人不能聊生。”(78)他担心将旗余地尽撤入官,满洲人“实难度日”。(79)不仅未准大臣建议,反而规定以后旗人自垦地亩毋庸入官。可见康熙帝把保证满人生计看得比征收赋税重要。清廷对盛京旗地虽依民地例课以赋税,但负担较民地为轻,同时明令“严禁旗民交产”,说明国家对该项旗地也是刻意保护,以防民人侵蚀。乾隆四十五年(1780),盛京旗余地有223557晌。(80)

其三,旗升科地。清廷自嘉庆五年(1800)起,令奉天旗民人等隐种余地呈报,每亩征银三分,同于民地,所以叫旗升科地。

其四,随缺地、伍田地。乾隆中期丈量奉天旗民余地,并准开垦零星荒地,作为官兵“随缺地”。官员按照级别,自城守尉、协领以至骁骑校,由180亩递减至108亩;马甲每人授田10晌(一晌6亩),步兵每人授田5晌,共计158200余晌(949200亩),禁止私自典卖。官兵与土地关系,或交该管旗界官署收租,或自行耕种。(81)嘉道之际,奉天开垦马场作为旗兵“伍田地”,共计389700余亩。每亩征银四分,与“随缺地”同,均具有职分田性质。

上述旗地名目虽不尽一致,但都是旗人占有地,即满人赖以为生的主要经济来源。

清初,东北有充足荒地可以开垦,是满人生计得以维持的重要前提。辽河流域土地,自清初即有旗界民界之分。旗界内除红册地和旗余地外,还有大片闲旷。康熙十八年(1679),清廷在奉天等地实丈土地5484155晌,分定旗地4605380晌,民地878775晌,(82)民地仅占土地总数六分之一。一面是人数较少的满人占据着大片沃土,另一面则是人数越来越多的汉人,被局限在土地相对有限的民界内。二者之间围绕土地展开竞逐,已不可避免。

汉人对土地的追逐,是从垦辟荒地尤其是旗界内荒地开始的。清廷采取的对策:一是大力鼓励满人垦荒,以使满人占据尽可能多的土地;二是自康熙中期起,明确划定旗民之界,规定“嗣后分界之地不许旗人民人互相垦种”。(83)名义上说是为了避免滋生事端,实则是针对汉人越界垦荒采取的防范措施。

不过,清廷的措施收效有限,民地数量,亦如流民人口,一直持续上升。雍正二年(1724),奉天民地不足6000顷,到乾隆十一年(1746),已达25243顷。(84)二十多年间增长3倍多。清廷封禁令对此现象也直言不讳:“盛京为满洲根本之地……今彼此聚集民人甚多,悉将地亩占种”;(85)又称“奉天各处旗人,原藉地亩养赡家口,渔猎山水之利,比户丰裕。此数年来,生齿日繁,又因游民聚集甚多,将旷园熟土,大半占种……百姓开垦日久,腴田皆被所据,满洲本业,愈至废弛”。(86)这说明奉天一带民人占荒现象之严重。不久,该现象蔓延到吉林:“自设置永吉州以来,民人蜂人”,“内陆游民私占闲旷,开垦土地,典买旗地者甚多……”(87)结果,旗民界限很快从混淆不清发展到“再无旗界民界之分”的地步。

当然,如果换个角度考察,乾隆禁令也并非一纸空文。在清廷三令五申下,民人公开占垦现象较以往毕竟大为减少。与此同时,民人转而采取更为隐蔽也更巧妙的方式蚕食满人土地。概括言之,方式有二,一是典买旗地,一是“寄入旗人名下私垦”。

民典旗地现象,自乾隆年间日趋严重。乾隆十二年四月,盛京将军达尔党阿奏称,奉天旗人内,有将原给之口米田及亲身开垦熟地,以五六十年乃至一百年为期,写立文契,典与民人耕种的情况。(88)同年十二月,又奏报:兵丁熟地典卖民人者殆三万晌,典卖价银六万余两。(89)乾隆中期,奉天民典旗地已达十二万余晌。(90)吉林乌拉等处出现同一问题,乾隆十四年,查出民典旗地六千余亩。由于当地霜降早,且土地肥瘠高洼不等,一亩地卖价不过二三钱银,(91)这加快了旗地的典出速度。结合地契以及相关记载,可知满人典卖旗地,多系家贫所致。契内所云“度日不过,钱粮无凑”,是一种普遍现象。因此,满人在土地交易中多处于被动一方,也就不足为奇。(92)

民人侵蚀旗地另一方式,是所谓“寄入旗人名下私垦”。为逃避清廷禁令,民人侵蚀旗地多取此种方式。他们从为满人佣工开始,假借为其开垦余地名义,广开荒地。满人因可从中获得一定好处,便也乐得不管,乃至出面包庇,即官书所云:“流民多藉旗佃之名,额外开荒,希图存身;旗人亦藉以广取租利,巧为护庇。”(93)这种垦地,名义是旗人垦地(即旗余地),实则为民人私产。这种情况,在开发较晚、荒地尚多的吉林等地尤为普遍。

清廷深知此弊,因此在乾隆一朝,对旗余地反复清理,查丈地亩,收取租税。乾隆十八年,仅宁古塔一地,就丈出裁汰泰宁县交粮地亩及闲散民地并寄入旗人名下开垦地,共16744亩。(94)对旗余地的查丈,与其说对象是满人,不如说是借名垦荒汉人。四十六年,清廷再次重申:民人永远不准私垦官地,凡旗人自身不种,又暗令民人耕种取租者,除照例治罪外,仍将该地撤回入官。(95)但这种“寄名私垦”现象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官府将导致此种结果的原因归结为:民人勤于劳作,满人怠惰,甚至并不亲自耕作。(96)由此流人民人之手的旗地究竟有多少,连清廷自己也难以估清。

总之,尽管有乾隆五年封禁令,旗地仍在迅速向民人手中转移。奉天一带依赖种地为生的满洲旗人,原有份地既多典卖,垦辟荒地又难以与汉民竞争,多数人丧失了土地。十二年,盛京将军奏报:官兵所有自身之田,及原办给官田内,除查无凭证者不计外,无地官360员,无地兵丁15331名;今有地官143员,原办给官地2千余晌,有地兵丁2140名,原办给官地1万余晌。(97)奉天无地官员,几达有地官员3倍,无地兵丁则为有地兵丁7倍之多。这与京畿一带半数旗地落入民人之手的说法已相差无几,(98)说明在满汉人围绕土地展开的竞逐中,满人处于节节败退的尴尬境地。

另据乾隆六年宁古塔将军鄂弥达对所属吉林乌拉三千满洲兵丁的调查:其中,富户21户,272口;中户848户,8829口;贫户1185户,8935口;赤贫户678户,2894口。(99)富户仅占全部人户8‰,而占绝大多数的,是贫户和赤贫户。终乾隆一朝,关于东北旗人生计贫困问题,在官方文献中摭拾可见。

嘉庆八年(1803),富俊任盛京将军,清查民典旗地,限年首官,不首者治罪,追典价租息入官,结果,一年内立1600余案,应追缴者不下万人,且多系“年久转典,株连繁多。旗、民多穷苦,既获罪,又迫追呼”。富俊只好请准清廷,悉予宽免,即承认民典旗地既成事实。二十世纪初期,奉天旗户地产大抵典兑民人,“昔日旗丁皆为业主,今则大抵受雇于人”。(100)这说明正是在旗地典卖的背景下,许多旗人被动实现了由“业主”(地主)向佃农的转变。吉林旗地,也是半成民产,名为“典地当租,实与绝卖无异”。(101)除皇庄(官庄)、王庄的大地产外,一般旗地落入民间者为数最多。

不过,清廷有条件地认可民人典买旗地,并不等于承认他们拥有旗地所有权。而民人在“典”“长租”“押”等形式下实际取得旗地长期使用权,以致在经济上掌控失地旗人命脉,应是导致部分满人日趋贫困的重要原因。虽然清廷锐意保护满人土地所有权,满人却无力与一无所有的流民竞争。究其原因在于:

首先,满人受到八旗制度束缚。在东北地区,这种束缚突出表现为苛繁的徭役和兵役。康熙二十一年(1682),康熙帝巡幸吉林,咨访得知:“兵丁役重差繁,劳苦至极。”仅他列举的各项“无益差徭”就有:三月寻觅鹰雏,八月放鹰,冬寒之时寻觅山鸡,以及一再的围猎,打鲟鳇鱼,采取东珠,搬移新满洲,造房、船只、桅木,还有侦查巡逻等差。(102)除兵役徭役,对旗人造成更大影响的还是征调频仍。雍乾以降,清廷不断用兵西北、西南,每次都从关外征调大批八旗官兵,很多人战死沙场,或者终生丧失劳动能力。道咸以来,征调愈发变本加厉,伤亡数据惊人。如《吉林志略》所云:“溯自咸丰二年,征调频仍,官弁兵丁效命疆场者,十居八九,生还故里者,十仅一二。”(103)类似记载又见《吉林通志》,同治四年(1864)景纶奏:“吉林通省额兵本止一万一百五名,自军兴以来各省征调络绎不绝,计已数十次矣……撤回残伤几居其半,凡百差遣无一非兵……阵亡兵额,计之十余年来,数已逾万。”(104)晚出《东三省政略》亦以吉林为例回忆说:“吉林旗营,武功最盛,自国初以迨咸同之间,转战各省,捐躯报国者,实难以偻指计。”(105)以上记载,充分说明连绵征战给旗人生命财产造成的严重破坏。故旗人人户凋零,兼以家室穷苦,境况每日愈下。旗人在数量上根本无法与流民抗衡。旗兵出征自行备马置械,也是难以承受的负担。各项兵器,遇有残破,俱系兵丁自力修补。平时,旗兵参加每年春秋两季的行围、操演及名目繁多的徭役,使他们没有更多余力投入生产劳动。(106)民人则大不相同,雍正朝实行“摊丁入地”政策后,他们对国家的依附关系大为削弱。出关流民大多脱离户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民”。因此,他们可以把充沛精力和大量时间投入到垦荒中去。某种意义上,旗民的上述差异,也就是旗民分治体制在经济领域中引发矛盾的集中反映。

其次,八旗官兵是满洲统治者依靠的重要军事力量,享有比民人优越的政治、经济地位,旗兵有固定兵饷,有国家发放的各种赈济,土地收入并不构成他们生活唯一来源。流民则大多是在关内土地兼并中被排挤出来、断绝生路的贫苦农民,他们铤而走险“闯关东”,对土地充满渴求,并且不惜一切代价要开发它,占有它。在他们身上焕发的坚忍与执著,不畏艰险的开拓精神,是被“恩养”政策所腐蚀的八旗官兵望尘莫及的。

民人蚕食旗人土地,对满人生计不能不产生消极影响。但民人的到来,也产生若干积极效果:首先,人数众多的汉人取代少数满人,成为东北开发主力军,明显加快了边疆开发的步伐。其二,汉人带入先进生产技术、文化和生活理念,改变了包括满人在内东北诸少数族人的生活面貌,提高其生活质量。以宁古塔为例,汉民到来前,满人富者缉麻为寒衣,捣麻为絮;贫者衣麅鹿皮,不知有布帛。及汉人至,始穿布衣,数十年间,富者皆服绸缎。(107)其三,汉人大批流入,推进满汉杂居局面的扩展,有助于破除清廷设置的“满汉分治”体制,为满汉关系的改善创造了条件。

四、旗民杂居与理事官设置

东北是满洲人肇兴之地,在辽东一带,早在天命年间已形成满汉杂居局面。清初,当地满汉人民随同迁入关内,留下大片荒旷土地,但在少数地区,仍有满汉杂居现象。顺治年间,行经山海关外中后所的旅行者看到:当地杂居满汉数十家,向东滨海,多为屯牧蒙古人。(108)满、蒙、汉人同居一地,耕农牧放,形成多元经济共存互补的格局。

康熙帝为抵御沙皇俄国入侵,巩固东北边防,陆续调拨大批八旗官兵出关。康熙二十五年(1686),东北驻防旗兵有11018人,雍正十三年(1735)达到37257人,五十年中增加了二倍半。他们在驻防地方,开荒种地,供应本地军粮和日常生活需要。与此同时,康熙帝发遣“三藩”余部到东北各地,充当台丁、站丁和官庄壮丁,开荒种地,被编入旗。

如前所述,清廷为维护旗人利益,自康熙二十八年(1689)起,在奉天严格划定旗民界限,禁止旗民越界耕垦。但因旗界内,除旗人“份地”和“旗余地”,还有大片生荒,吸引大批民人涌入。王河《盛京通志》载:雍乾之际,辽东已是旗民杂处,但由于清廷“旗民分治”政策,他们的隶属关系却各不相同,即“编户则守令治之,八旗则城守辖之”。(109)更令官府棘手的是:同在一地的居民,州县所属民间编户外,旗人有属本城城守尉管辖的,有归他城城守尉管辖的,还有不隶城守尉而同属于将军者。这种状况,增加了管理难度,所谓旗界民界很快形同虚设。乾隆后期,奉天各州县及旗庄,已是旗民杂处,并无旗界民界之分了。(110)

为应对汉民大量流入的变化,清廷采取了两项行政措施,一是在民人聚集地增设府州县厅,所属民户,编社甲管理。每社或二三十户,或四五十家,社下编甲。(111)具体到东北各地,基层组织的编设情况似乎并不完全一致。见于刑科题本记载,其头目有总甲、保长(保正)、(屯堡)乡约、(屯堡)守堡、牌头(什家长)诸称。(112)一是沿用关内成法,在旗民杂居地区设立理事厅,负责处理旗民间刑事纠纷。关于设置州县问题,已见前文,不再赘述。这里要略加说明的,是东北地区理事官的设置。

清初,清廷在直省各八旗驻防地,设置理事同知、理事通判,专理旗民纠纷。即一旦发生满、汉交涉案件,由理事厅与地方官员会审。康熙二十五年(1686)谕旨:旗兵驻防江宁、杭州俱设理事厅官。其西安、荆州、镇江、福州等处,均有旗兵驻防,应将本省事简地方官员内,酌量改设理事厅官一员。此后,陆续在直隶永平府、保定府、天津府,热河宣化府,江南江宁府,山东青州府,山西朔平府、归化城,河南开封府,陕西西安府、潼关抚民,甘肃宁夏府,浙江杭州府、嘉兴府、乍浦,湖广荆州府,四川成都府,设理事同知各一员。以上,各省理事同知共二十一员。其中,除宣化府、归化城,系理藩院拣选,与蒙古参放,其余皆为满缺正五品。(113)乾隆中平定西域(新疆),将哈密理事官移驻伊犁。在关外奉天府、岫岩、兴京,直隶通州、易州,山西太原府等处,则增设理事通判,俱系满缺正六品。(114)其中,奉天地区添设理事通判二员,一驻奉天府之盖平县,分管海城、盖平、复州、金州四州县;一驻锦州府之锦县,分管锦县、宁远、广宁、义州四州县,职守是:“如旗民官员有会审不公等事,即稽查揭报”。(115)

另据《大清律例》载:凡旗人谋、故、斗杀等案,仍照例令地方官会同理事同知审拟;凡各省理事厅员,除旗人犯命盗重案仍照例会同州县审理外,其一切田土、户婚、债负细事,赴本州县呈控审理。曲在民人,照常发落。曲在旗人,录供加看,将案内要犯审解该厅发落;各处理事同知遇有逃人案件并旗人与民人争角等事,俱行审理,不必与旗员会审。(116)据此,理事官与地方官会审,主要是命盗重案(然后上报盛京刑部),至于田土、户婚、债负等轻案,则交地方官审理。这说明,地方官无权单独对旗人重犯定罪量刑,而旗员对民人重犯亦然。(117)过去有种观点,认为清廷设置理事官,只是为了维护满人法律特权,现在看,此观点未免有失偏颇。理事官的设置,虽然并不能杜绝满洲旗员擅权妄为现象,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审理旗民讼案的公平性,应有一定作用。再者,对减少旗民二元体制下官员审案过程中的拖沓、扯皮、偏徇、请托、舞弊等现象,提高办事效率,也有积极意义。

旗民二元体制的实质,是旗民分治。在此种体制下,旗民间一旦发生重大刑案,地方汉官与驻防旗员会审案件确实存在难以沟通问题。即时人所称:“理事同知有管理民人、办理刑名之责,必得通晓汉文律例之人方能胜任。”(118)胜任此职的官员不仅要满汉兼通,且能熟通刑法诉讼知识,具备鞫审定案能力。汉官熟通刑名者多,但兼通满汉、了解旗务者甚少。这应是理事官员一般由旗人担任的重要原因。

乾隆元年(1736),受命巡察宁古塔的满洲御史苏昌奏言:船厂(吉林)集聚民商甚多,请照各省满洲兵丁驻扎处,设理事同知管理之例,将永吉州知州一缺,补放满洲,并兼任理事同知;查船厂事繁,一人恐难兼理,请于永吉州知州外,再添设理事通判一员。又黑龙江与船厂相同,亦应一例添设理事通判一员。经议政王大臣会议议行,(119)是为吉林、黑龙江地区设立理事官之始。

苏昌还建议,对理事官人选要慎重考虑。他说:船厂将军衙门及所属宁古塔、三姓、伯都讷、阿喇楚喀刑名案件,向俱船厂理刑司审理,皆本处旗员,通清汉文、谙律例者甚少。审拟案件多与律例不符,辗转驳诘,案内干连人犯监禁日久,非慎重刑名之意。故此奏请自京师遣官往理。(120)以上记载说明:乾隆初年,随着奉天以北船厂(吉林)、黑龙江等地民人增多,已形成更大范围满汉杂居的局面,遂有增设理事官的必要。而以往旗民诉案,均由宁古塔将军属理刑司审理,但旗员素质低下,不能胜任其职,或胡乱断案,或久迁不决,酿成不良后果。因此,苏昌建议改由京师直接遣派理事各官。

如前所述,雍正四年(1726),柳条边外增设一州(永吉州)二县(泰宁县、长宁县),后因入籍民人有限,二县相继裁撤,惟剩永吉一州。但永吉州治驻船厂(吉林),属宁古塔将军辖区,但在行政上却受奉天府遥控。奉天府管理数千里内移民事务,官简事繁,“一切旗民事务由彼转咨,不但稽延时日,且办理掣肘,诸多未便”。(121)乾隆十二年(1747),经宁古塔将军阿兰泰奏准,永吉州改设理事同知,并就近改隶宁古塔将军。清廷在关外设置理事官的初衷,与内陆各驻防地同,只是负责审理旗民要案。然而,随着永吉州知州为理事同知所取代,后者的职责范围也明显扩大,“所有旗民交涉人命盗案,及此前知州应办民人刑名、钱谷、杂税等项,俱令同知办理”。(122)这种旗民兼治职能,为内陆理事官所不具备,说明东北地区理事官,在重要性上明显超过内陆。嘉庆年间,清廷在吉林地区增设长春厅、吉林厅、伯都讷厅,设理事同知或理事通判。

理事官陆续添置,是民人流入越来越多,并导致旗民混居地区不断扩大后的结果。同治元年(1862),黑龙江在呼兰城守尉之下,添设理事同知一员,管理赋课、刑名、旗民交涉事件。二年,设呼兰厅理事同知,管理境内土地开垦和民人事务。

理事厅官员有理事同知、理事通判,身份基本是旗人。理事厅则是介乎旗署与民署之间的行政管理机构。其职能规定明了:“同知衙门,专管地方刑钱及旗民交涉一切事务,该厅俱行详呈本城副都统核转。”(123)所以,从设置初衷看,理事厅属旗署,但从基本职能看,却更加接近民署。(124)

光绪元年(1875),在盛京将军崇实主持下改革奉天官制,重点破除旗民二元体制积弊。其中一项改革,即按照热河成例,将盛京境内各州县官通加理事等衔,并决定:嗣后一切地方案件,包括旗民诉讼,全归州县官审理,毋庸再与旗员会办。(125)此举一是划一了地方刑事审理权,一是将原属理事官的职能归并与州县官,是旗民二元体制下理事官制度的重大改革。三十一年,吉林新设府州县官均加理事衔,满汉兼用,旗民兼理。至此,旗民二元体制已近尾声。

五、商业发展与文化陶融

民人的流入,带动商业发展。随着商业发展,以八旗驻防城为基地,发展起一系列贸易中心。康熙末年,盛京城中有酒肆上千家,当铺约三十家,锦州城内有当铺十九家。其他中小城市中,当铺、酒肆和烧锅(酿酒业)也很发达。

清初,内陆罪犯主要发遣盛京以北尚阳堡(今辽宁省开原市附近)。遣犯不是流民,但他们的进入,却无异于汉人开发东北边地的先驱。吉林乌拉(船厂),远在尚阳堡东北,康熙初年,尚被内陆人视为畏途。十八年(1679),更定新例,罪人当流者徙乌喇(吉林乌拉)。下廷臣议。汉官沈荃疏称:“乌喇去蒙古三四千里,地极寒,人畜多冻死。今罪不至死者,乃遣流,而更驱之死地,宜如旧例便。”(126)这说明在时人眼里,隆冬时节的吉林乌拉,环境过于严酷,发遣至此,无异于被判死刑。

宁古塔,位于吉林乌拉东五百余里的松花江畔。顺治末年,这里尚无汉人足迹。康熙五年(1666),将军巴海建城,以松木为墙,高二丈余,周围二里半。建城后,当地除满人外,十三省汉人纷至沓来。(127)康熙末年,宁古塔已有居民三四百户,商贾三十六家。最初满人居内城,汉人居外城和东西两门外,以后汉人俱徙城中。汉人开店贸易,货物商客络绎不绝,居然有华夏风。(128)但在各村庄,仍是满人多,汉人少。(129)

同期,宁古塔形成以物易物贸易市场。当地满人从盛京(沈阳)贩来布匹,与黑龙江流域诸族交易貂皮、鹿角、人参、黄狐、白兔等。商贾初通时,以貂皮易铁锅,置貂皮于锅内,盛满而止。后以数貂易一锅,再后则以一貂易数锅。最初易一马必出数十貂,后改十貂。上等貂皮产自北方鱼皮部,每岁至宁古塔交易者二万余,而贡貂除外。宁古塔人收购后,七、八月间贩售于京师,岁以为常。宁古塔建木城后,开四门,立集场,招远来商民贸易,风气亦渐改观。(130)东西关外有商市,商贾皆汉人,满洲官兵贫,衣食皆向熟贾赊取,月饷到后再偿值。(131)

齐齐哈尔一名卜魁,康熙二十八年(1689),设副都统镇守;三十二年,将军由墨尔根城移此。筑木城,外包土城。土城内外,旗民杂处。城内街市,各旗分地建屋,间有汉民赁居贸易。《龙沙纪略》作者方式济,安徽桐城人,康熙进士,官内阁中书舍人,因父方登峄受戴名世《南山集》案株连,流放卜魁。据其记载:“入土城南门,抵木城里许,商贾夹衢而居,市声颇嘈嘈”。又称:“商贾往来无定,亦立册以稽”。(132)可知,内陆商人已被单独记载档册,以便管理。当时,卜魁驻防八旗官兵将军、副都统以下二千余名,包括满洲、汉军、索伦、达呼里(达斡尔)、巴尔虎。除旗人外,还有形形色色、来源复杂的民人,包括屯丁、奴仆、放出家奴、遣犯、内陆流民。仅卜魁一地,就有户口2万余。他们形成很强的购买力,对远道而来的内陆商贾形成显著的磁石效应。

雍正初年,经由柳条边前往吉林、黑龙江的内陆商人明显增多。左副都御史永福报称:威远堡边门,乃至吉林乌拉、打牲乌拉、宁古塔、伯都讷、齐齐哈尔、黑龙江之通衢,凡为绸缎布匹、茶叶干果、白米面粉、烟草等一应货物,皆有南省海船商人、山海关内陆民人、本地之人运至盛京货店卸货,其绸缎布匹等物,装载于四五匹马拉大车上,其米面等物,即装载于单马拉小车上,出威远堡边门至吉林乌拉、宁古塔等地贸易。亦有商人驱赶货车出法库边门,途经蒙古至齐齐哈尔、黑龙江贸易。约莫估算,每年自此二门出边贸易之货车不下二、三千辆。(133)

乾隆年间,黑龙江地区屡经清廷谕旨,禁止流民携家居住,但从事商贸者例外。之所以网开一面,显然是为了满足当地旗民的日常生活需求。西清《黑龙江外记》卷五载,“商贩多晋人,铺户多杂货铺,客居应用无不备”,稍贵重货物或贩自京师。

嘉道年间,旗署官员招晋商二十四家来此,力为保护,遂有“二十四牌”之名。日继月增,市声大起。(134)汉人至黑龙江贸易,以晋人最早,店铺有逾百年者,本巨而利亦厚。铺中执事,不杂一外籍人,各城皆设。已形成相当规模的商业网络。次则鲁人,多以贩牛为事。垦荒则以直、鲁两省人为多。值得注意的是,出关买卖人中,不仅有民人,还有旗人。(135)

随着商业网络的延伸,各城形成固定商业街市。时人记载,吉林各属城内:“商贾云集,汉人十居八九”;其中吉林城铺商,以北街、西街最盛;吉林乌拉城,西门外有向西及南北街市,商贾辐辏;宁古塔城,铺商俱在东西南门外,惟东门外尤为丛集;伯都讷城内商铺均在南街;三姓城,西门外街市最盛;阿喇楚喀城,西门外商贾辐辏。(136)

晚清,黑龙江地方,粮食、皮张、茸角都是贸易大宗。呼兰等处,粮产丰富,酿酒业发达,所产烟、靛、油、酒、苎麻、干鱼,北运境内各城,南运吉林各属。入冬则车马相接,日夜喧阗。灰鼠产布特哈、呼伦贝尔境,号索伦鼠,毛厚色润,而当地无硝匠、硝料,必携至京城,始能成裘。美裘一领,值银二十两。鹿多且贱,茸之佳者,每支可得银三十两,劣者亦值七八两不等。南运广东,销路甚畅,煎胶成块,利至倍蓰。麂皮可制衣裤,入市出售,印以花纹,极软温耐久。麅麂诸肉,市亦有售,与兔肉相类,腊之颇佳。鹿胎为膏,则妇科佳药,鹿尾亦称佳肴。(137)这说明汉商涌入,促进了本地土特产的商品化。

位于图们江左岸珲春,西南通朝鲜庆源,东南通海参崴,西北通吉林、汪清、宁古塔等处,素为交通枢纽。自清代中叶,渐有山西、山东、直隶人到此营商。咸丰年间,商民交易尚以布易粟。光绪初,练军之一部靖边军驻珲春。借资兵力,始筑土城。官兵饷银流通市面,商民交易始用银。副都统依克唐阿又筹运制钱,军民称便。铺肆日增,遍满城内,数年间西关外已成闹市。(138)

随着民人大规模涌入,吉林、黑龙江地区土地占有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如前所述,雍正十三年(1735)以后的四十五年中,吉林地方旗地增长近2倍。同期,民地增长41.5倍。民地迅速增长,反映了汉人流民经辽东向东北边远地方扩散的迅猛势头。光绪十三年(1887)统计:黑龙江旗户约6万,丁口25万;民户3万。民人之不入户籍,联类聚居,以及游手谋生者,更不可胜记。满汉关系日益密切,习俗相融,各城妇女皆满洲装束,垦民亦如之。(139)

光绪末年,清政府在边疆地区设立招垦总局,招徕山东、直隶等省流民,领荒开垦。至此,民人终于合法拥有土地所有权。(140)

大片耕地开发,伴随着生产技术的提高。康熙初年,北部宁古塔一带,风俗以耕牧为本,地广民稀,随意开荒而收获颇丰,数年后地力已尽,则弃去,不施粪肥。(141)谷物主要有稗子、粟、大麦、黍、稷、高粱、荞麦。瓜茄菜豆,随所种而获。黑龙江地方播种期在三月以后,收成期在八月以前,早寒迟暖,气候使然。然土脉上腴,壮健单夫耕二三晌地,供八口家食,绰有余裕。随着汉人迁入,各类作物皆以“中土之法治之,其获且倍”。(142)“中土之法”,即内陆农民耕作法。满、汉农民长期在垄亩相连的田地上耕作,农业技术逐渐趋同,并共同积累了一套适合东北地方条件的生产经验。在气候寒冷、地质肥沃、新垦土地多的情况下,除园地精耕细作外,大田则用马拉大犁,起垄点种,广种多收;并且总结了多种粮谷轮作经验:“今岁豆,明岁粟,三岁谷,周而复始,地乃不伤,故日正权也。今岁粟,明岁豆,三岁复粟,此谓迎权;今岁粟,明岁又粟,此谓重权。二者既竭地力,故所获每不丰”(143)等,体现了满汉农民对轮作与增产关系的认识。

农业发展,还促进生产关系变化。在汉人影响下,旗地经济中残存的农奴制残余逐渐消退,满洲贵族与旗人富裕阶层转变为地主,下层屯居旗人耕田度日,以致沦为满、汉地主佣工、佃户。满、汉人民阡陌相通,疆理与共,在各方面通力合作。

十七世纪东北地区各族中,满洲人最多。在吉林、黑龙江等地,除了八旗满洲驻防,还有旗籍索伦(鄂温克)、达呼尔(达斡尔)、赫哲、蒙古巴尔虎、锡伯人等。满洲人农业技术,长期受到汉人影响,在东北边疆开发中,满人对当地诸族起到示范作用。索伦、达呼尔,原不谙农事,康熙二十五年(1686),清廷遣满洲郎中博奇课其耕种,因课耕有法,禾稼大获,奉旨褒奖。(144)随即,遣满洲兵八十人前往黑龙江、松花江接壤地,遣满洲兵二百人前往齐齐哈尔,分别教、训新满洲和旗籍索伦、达呼尔。(145)十九世纪初,索伦、达呼尔“渐知树艺,辟地日多”。他们中的大部分被审户比丁,编为佐领,与八旗人丁无异。因与满洲文化关系密切,部分人丁被称为“新满洲”。他们在农牧生产方面,采用满洲某些技术;在社会结构上,沿用满洲八旗制度;在语言文字方面,掌握满语、满文。

在文化推广方面,谪戍边地的汉文士起到开风气之作用。杨越,浙江山阴人,为诸生,慷慨尚侠。康熙初,其友人有与张煌言私通者,事发,株连到他,死刑减等,流放宁古塔。宁古塔地初辟,严寒,民风朴鲁。杨越至,伐木构室,垒土石为炕,出余物交易菽粟。满汉旗民慕名求教,乃教之读书,明礼教,崇退让,亲自养老抚孤,赎入官为奴者,萧山李兼汝、苏州书贾朱方初及黔沐氏之裔忠显、忠祯等人,都获其周济。凡家贫不能举火及举办婚丧诸事,倡导众人集赀救助,在他带领下,居民相助恐后。遇有吝啬者,众人必嘲笑说:“何以见杨马法?”(146)“马法”为满语,系对德高望重者的尊称。杨越初到宁古塔时年二十四,在当地居五十六年,终卒于戍所。流人对东北边疆的文化推广、儒学传播曾起到很大作用。

西清《黑龙江外记》卷七记,水师营四品官果德兴,闻谪戍者讲四子书,爱之,遂命子弟悉读汉书,说明一些满人通过与流放文人接触而有志向学。嘉庆元年(1796),齐齐哈尔设立讲授汉书的八旗义学,果德兴成为学长,流人龚光瓒(常州人)担任教书先生。在这个义学,满人西清也执教过一段时间。不少汉人以教汉书维持生计,塾师以齐齐哈尔最多。墨尔根、黑龙江等处因蒙师寥寥,有志习汉文书者多雇佣晋商代替。当地无医师,由熟通医术的晋商兼充。晋商武诩,善针灸,施药济人,不计利。流人吕景儒,亦业医,读书心细,不轻易下药,偶遇时疫,作“阴合药”投井中,活人甚夥。在弘扬中原文化过程中,汉人商人、流人、农民,实际发挥了三位一体的作用。(147)

王河《盛京通志》卷二七《列女传》,载满洲赵氏、索伽氏、托科落氏、拿拉氏、觉罗氏、黑舍力氏夫死守节以及“事孀姑抚幼子”事迹,说明康熙初年,儒家节孝观已开始在辽东满人中流行。清中叶,黑龙江满洲、汉军及营站孀妇,有守节者照例旌表。(148)嘉道以降,获得旌表的旗人节妇孝女为数更多(149),因知东北满人并非只是被动地承受儒家文化。在向当地各族居民推扬儒家文化,倡忠孝、表纲常的活动中,他们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此即嘉庆帝赠吉林将军松筠诗中所吟咏的:“天造邦家肇,吉林实故乡。白山发祥远,黑水溯源长。守土依前则,诘戎率旧章。顽民勤教化,务令顺纲常。”(150)“纲常”即儒家三纲五常。《通鉴纲目》、《三国志》(实为《三国演义》)等满文译本在黑龙江各族中颇流行,人们不仅传诵,且引为谈资。民间平日读的汉文书,有《三字经》、《千字文》,于《百家姓》、《名贤集》、《论语》、《孟子》、《中庸》、《大学》诸书,亦能朗朗上口。其佼佼者,能熟读儒学经典并背诵古文。(151)当地文化普及程度虽远逊内陆,但比起清初来,已判若霄壤。

黑龙江诸族文化交流,并非单向同化与被同化,而是多向互动融通。在各族交往场合,许多人通晓对方语言。很多汉人熟通满语,即西清《黑龙江外记》卷六所述,“土人于国语,满洲生知,先天之学也;汉军等部学知,后天之学也”。当地晋商“与蒙古、索伦、达呼尔交易,皆通其语,问答如流,盖皆童而习之,惟通国语者寥寥,满洲多能汉语故也”。因满人多能用汉语交谈,所以通满语者反而日见其少。同书卷六又称:“索伦语多类满洲,达呼尔语多类蒙古,听之既熟,觉其中皆杂汉语”,“布特哈近岁能汉语者亦多”。黑龙江地区驿站,多为康熙年间征沙俄时所置。清廷平定吴三桂,将其余部遣赴极边充站丁。几代以后,形成“非满非汉”的文化特点。(152)所谓“非满非汉”,实际是“满汉兼融”的另类说法。

因长期杂居、密切交往,文化差异逐渐缩小。在满汉杂居村屯中,满人风俗渐有变化。奉天总的情况是:“满、汉旧俗不同,久经同化,多已相类”。(153)不过,贯穿于文化相融的一条基轴,仍是汉文化影响日益走强。当汉文化成为多元文化中的主流文化时,汉语也就确立起作为共同语的地位。(154)嘉庆八年(1803),兵部将宁古塔防御色克金带领引见,色克金所奏履历,竟非满语。交军机大臣询问,答称平日屯居,本处汉人居多,故未能通晓清语(满语)。这说明随着大批汉人移入,杂居地区满人首先习用汉语。在交通便利、汉民众多的辽沈一带,近代以来,“土人皆用汉语,微特民人无习满语者,即土著之满人亦如之”。(155)

吉林地方“本满洲故里,蒙古、汉军错屯而居,亦皆习为国语(满语)。近数十年(嘉道年间)流民渐多,屯居者已渐习为汉语。然满洲聚族而处者,犹能无忘旧俗”。(156)珲春一带,咸、同、光年间,直、鲁民人,络绎迁来,本地满人之言语、文字、风俗习惯,渐融于汉人。满人虽年老者尚操满语,然必兼善汉语。至于年少者,专以学习汉人书籍,母语完全丧失。(157)《海龙县志》则说,当地满俗原来就是半采汉制,后来满汉习俗糅合在一起,就不知何为满制、何为汉制了。至于黑龙江地区,因距离内陆最远,少数民族文化语言保留时间相对较长,也就不足为奇。

六、结语

最后,就全文要点作一小结:

(一)封禁政策评价

清廷自乾隆五年(1740)对东北地区实施“封禁”政策,前后延续百年之久,嘉道以降,禁令松弛。咸同年间,在“官荒放垦”背景下,封禁政策局部开禁。光绪年间,官府在沿边地区组织大规模放垦,表明禁令彻底废除。

然而,即便在封禁期间,亦因三种情况而网开一面:一是工、商、独身佣工,不在禁令之内;一是已经流入并定居者,往往准许就地入籍;一是直鲁等省遇有荒歉,准饥民出关就食。有此三项,注定清廷封禁令成效有限。尤其从长时段考察,封禁令实施,只是延缓东北边疆开发的进程,却未能遏止汉民的大规模进入。

再者,清廷之所以对三类人网开一面,确有其不得已苦衷,即八旗官兵,无论居城居乡,其日常生活,对上述三类人均形成严重依赖,故不能禁阻。笔者在《清代北京旗人社会》一书中曾指出:旗人社会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社会,八旗制度也不能为这种封闭性提供保证。旗人在生活各领域存在对民人的依赖,是八旗制度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或者说是它的根本性缺陷),也是旗民关系(满汉关系)必然冲破满洲统治者设置的重重障碍而不断发展的基本原因。(158)这段话,原本是针对京城旗人社会讲的,而清廷在东北地区实施封禁政策的不彻底性、摇摆性乃至最终破产,证明上述观点同样适用于关外地区。

(二)民人流动是从南向北的递进过程

民人入居东三省,趋向虽一,在时间和地域上却有差异。奉天壤接内陆,是出关民人最集中的居地,也是他们向更远方迁移拓垦的出发地。清初,奉天居户,本皆旗人,自顺治十年(1653),辟州县,招耕佃,乃有民籍。乾隆五年,始行封禁,但禁而不严。嘉庆以后,内陆流民砍木、采金、垦田之冒禁者,惩之虽严,迄不能绝。(159)光绪三十三年(1907)统计,奉天全省人民1365268户,8769744口;各地驻防八旗963116人。(160)

吉林位于东三省南北枢键,清初民户统隶奉天,有旗籍无民籍。雍正五年(1727)置永吉州以及泰宁、长宁二县,仍属奉天府。乾隆十二年(1747)裁永吉州,改设吉林理事同知,户口始归本省编审。道光初,将军富俊屡议开荒,内陆民人,如水归壑。光绪年间,民人增长,不啻数倍。清末统计,吉林全省人民566956户,4238163口。其中,旗籍51770户,410101口;民人515178户,3827862口。(161)

黑龙江地处东北边陲,距内陆最远。向为八旗驻防之地,满蒙汉军外,尚有索伦、达呼尔、巴尔虎、鄂伦春、赫哲诸族。清前期,内陆民人居此者盖寡。咸丰初,开放东荒,客民入籍者渐多。后设呼兰厅理事同知、绥化厅理事通判治之,是为建设州县之始。庚子而后,燕赵、齐鲁之民负耒而至,各省商贾亦辐辏来集,于是地日以辟,民日以聚,繁庶之象渐异往时。光绪三十三年(1907),改设行省。黑龙江全省共计213090户,1455657口。(162)

(三)民人入居东北对满汉关系影响深远

首先,土地结构变化。东北土地按性质分,主要为旗地、民地两大类。清初,东北土地以旗地为主,随着民人不断流入,旗地与民地比例关系发生深刻变化。有学者统计,从顺治十八年(1661)至道光二十年(1840)一百八十年间,旗地由265万余亩上升为2340万余亩,增长近9倍;民地由6万余亩上升为520万余亩,增长85倍之多。显然,民地增长速度,大大超过旗地。以相互比例关系而言,顺治年间东北旗地为民地的43倍半,到道光年间,旗地只是民地4.6倍,而且黑龙江民地尚未计算在内。显然,旗地对民地优势已大为缩小。⑥光绪年间,清廷在东北实施大规模放垦,旗地对民地的优势遂成明日黄花。

其次,管理体制变化。清朝入关初,为保留发祥地原生态,维护满洲皇室与满人权益,在东北地区实施军府制(八旗制)。民人不断进入,导致州县制的设置,同时,标志清代东北旗民二元体制已有雏形。(164)最初,州县制只是军府制的补充,犹如“八旗系统辖理下的边疆特区”,(165)以后,不断发展,形成与军府制互补格局。光绪三十三年(1907),东北建省,标志着中原行政制度彻底推广到关外,同时实现了东北与内陆制度的完全一体化。此一重大变革,同样以民人的大规模入居为前提。

其三,民族结构变化。东北是满洲人发祥地,也是索伦(鄂温克)、鄂伦春、达斡尔、蒙古、锡伯、赫哲等民族故乡。清初,居民以满人为主,但是随着二百多年间民人不断涌入,旗民比例明显逆转。如前所述,清末,奉天省旗人96万余,占全省人口11%;吉林省旗人41万,占全省人口10%。黑龙江省旗人无确数,但旗人比例发生同样变化应无疑义。从而表明,十九末二十世纪初,汉人已成为东北地区主体居民。

再四,满汉关系变化。在中原内陆,八旗各驻防地无不处于汉人社会包围下,驻防初期,他们在当地是以“外来者”、“占领者”身份出现,满汉关系由紧张到改善,不能不在相当长时间内受到这种状况的制约。在东北,情况恰恰相反,满人是这一广袤边疆的原住民,汉人则是“外来者”或非法“闯入者”,主客易位,决定了东北地区满汉关系,从一开始即以互补关系为基轴,而非简单对立。清末人有云:“东省为八旗根本之地,旗、民杂居,均属土著。”又说:“满、汉杂处,畛域不分”,(166)反映了民人从非法“外来者”,到成为合法居民的漫长过程。旗民杂居密切了满汉关系,促进了彼此认同,表现在观念上,就是“均属土著”。其实,无论人数众多的汉民,人数较少的满人,还是其他少数族人,都参与了这一从隔阂到通融、从疏离到认同的历史过程。他们在作出自身贡献的同时,均付出了艰苦努力。

(四)东北地区满汉关系特点

与中原内陆相比,东北地区的满汉关系具有自身特点。

首先,与内陆旗人不同,很大一部分东北满人并未脱离生产领域。乾隆五年(1740),乾隆帝说:“盛京地方,粮米充足,并非专恃民人耕种而食也”,足证在奉天地方,除民人外,旗人(包括官庄、王庄旗人壮丁)也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力量。吉林旗人,素多打牲为业。(167)嘉庆末年,清廷在双城堡等地组织屯田,盛京闲散旗丁,视为“乐土”,纷纷呈请愿往耕种。(168)稍晚时候,黑龙江各处散居旗丁,从事农业,耕凿相安者,已不乏人。又或恃牧猎以为生,或倚樵薪为度日,率皆各执一业。(169)满人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与汉人朝夕相处,建立起密切关系。

其次,与内陆不同,东北满汉人之间,基本没有满城、汉城一类明显障碍。奉天“旗丁各户,散处城乡内外”,(170)吉林“旗属各户,半居山乡”。(171)尤其屯居旗人,“散处各屯,率以务农、打牲为业”。(172)他们与民人交往的时间、空间以及交流范围,均很广阔。黑龙江双城堡等地推行京旗移垦,于京旗抵达前,“先招民户代之”(173),也促进了满汉交往。

再次,汉民不断进入,促进旗民同地、同屯居住现象,自南向北,一波接一波,不断扩展,形成范围愈来愈大的满汉杂居。他们或为邻里,或为亲朋,或为主佃;或胼首胝足,筚路蓝缕,开垦荒地;或结伴谋生,相濡以沫。因此,尽管东北地区存在汉民大量侵蚀旗地现象,并影响到旗人生计,但总体来看,因东北北部地广人稀,垦荒空间远较关内为大,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旗民间的土地矛盾,加之众多旗人并未脱离农业生产,因此,东北地区满汉关系比中原内陆密切,乃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清朝末叶,尽管承受辛亥革命巨大冲击,东北地区却未发生类似关内局部地区的暴力反满事件,基本实现了国家制度的和平转型,避免了因社会大动荡所导致的巨大代价。穷源溯本,正是该地区满汉关系长期发展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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