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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前的中西贸易(下)

外商对于“广州体制”的反抗更典型地表现在司法问题上。在鸦片战争前的中西冲突中,司法争端是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从理论上来说,清政府对来华外人的司法管辖,是“广州体制”正常运行的法律保障。但早在鸦片战争导致西人在华治外法权建立之前,清政府的司法管辖权就已经残破不堪了。由于在此问题上已有不少学者论述过,本文不拟详述。但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

第一,清政府在广州口岸的涉外司法主权长期是不完整的。英人斯当东认为:“似乎从一开始,外国人作为个人,如非涉及命案,即可免除帝国律例之处置。”1808年,清廷上谕中说,除命案之外,“所有其他案例,依律属情节较轻,故不必抵命者,罪犯应遣送回国,由其国治罪”。马士也曾说过:“外国人同外国人之间的商务纠纷,一向不告诉中国人,而这点也正符合于中国人的办法。”这就是说,清政府实际上在很长时间里已经不拥有对于广州口岸外人涉及的凶杀案之外的其他司法事件的管辖权。

第二,即使是外人涉及的凶杀案,在外商群体的反抗下,清政府的司法权也无法得到顺利的实施。早在18世纪后期,清政府的管辖权就一再受到挑战。而在鸦片战争前夕的一段时间,西人的反抗变得特别明显。自1821年的特兰诺瓦事件后,就再无西人因为凶杀事件而在中国受到法律的惩处。东印度公司广州特选委员会在1831年明确要求董事部授予他们“领事权力以审理违犯中国法律的英国人”。1831年,一位荷兰船长美坚志(Capt. Mackenzie)被巴斯商人化林治(Merwanjee Hormosjee)的三个仆人杀死,特选委员会牵头解决此问题,结论是“让中国政府插手与他们的本国人无关的事,是极其失策的”。外商群体不顾广州当局的查究要求,在荷兰领事的同意下,将三名凶手送往印度的孟买,从而逃脱了惩罚。这是外商集体合谋规避中国司法管辖权的结果。1834年后,这种做法继续得到施行。总商会委员会在1837年通过另一项决议,规定在外国船员涉嫌谋杀中国人时,外国船主不必承担监禁该船员之责任,如果船主(应中国方面的要求)拘禁船员,则是“为中国人野蛮而且不义的偿命要求提供便利”。这不仅从制度性的层面解除了外国船主配合中国官方司法管理的责任,而且为外国罪犯逃避惩处提供了一种集体保障。

通过对以上几个方面的考察,可以看到,那个被外商群体一再谴责和抨击的“广州体制”,在鸦片战争前就已经在他们的侵削下百孔千疮,清政府无论在行政管理还是在司法管理上,都已经丧失了表面上因这一体制而具有的权力。作为“广州体制”主要因素之一的行商群体,在中外贸易的实际过程中,不仅没有保持强势的地位,相反,他们因为各种原因而经常处于弱势。西方商人群体虽然对于“广州体制”长期持续地进行批评,不过,当对这一体制的革新影响到他们的个人利益时,他们则竭力地维护旧体制。

打破“广州体制”的努力

西方商人群体维护行商连带责任制度,只是一个偶然的插曲。他们对于“广州体制”的基本态度是谴责和反对,并长期不懈地要求推翻这一制度。

这种梦想后来因《南京条约》及相关附约的签订而得以实现。不过,在此前的许多年内,就如何在中国建立“自由贸易”体制的问题,来华西方商人集团就在舆论上和实际上进行了长期的准备,兴起了对华强硬的主张。当1830年英商集体给英王上书要求为他们在中国所遭受的“冤苦”取得“昭雪”时,作为一个群体,他们就已经决心将推动英国政府实行对华强制的政策作为自己的目标。在整个1830年代,竭力制造武力解决对华关系,彻底打破“广州体制”的舆论,成为他们无时或忘的追求。

在此过程中,他们努力地构想,一旦实现运用武力迫使中国政府屈服的目标,在推翻“广州体制”之后,要采用的新体制是什么。英商哥达德(J. Goddard)发表在《中国丛报》1833年12月号的长文《对华自由贸易》,集中阐述了来华西人对未来中西关系主要是中英关系的想象。其中包括多口通商、治外法权、废除行商、在中国海岸建立军事基地,并通过谈判迫使清政府接受这些条件。这些主张,已经具备了后来的中英条约的主要内容。1833年,曾长期服务于东印度公司的英国人斯当东(George Thomas Staunton)就发表言论声称为了建立有利于贸易的对华关系,须先与中国“订立国家条约”。此后在华西人渐渐将争取迫使中国签订条约,当做英国政府应当达到的目标。如《中国丛报》在1835年初发表的一篇文章就明确提出需要一个与中国之间的“商业条约”。该刊在1836年发表了美国商人查尔斯·经(Charles W. King)的一篇文章,标题就是《对华条约,一种急需之物》类似的言论在当时还有不少。

到1840年6月,英国对华“远征军”抵达中国海岸之际,澳门的英国商人报纸《广州周报》发表了与来华商人群体关系极为密切的“东印度与中国协会”建议的对华条约内容:

1.将贸易扩大到广州以外的其他中国口岸,特别是靠近茶叶和丝绸产地的口岸;

2.让外国人与中国自由贸易,如果将贸易对象定为行商,则中国政府应为他们的债务作出保障;

3.来华英国臣民不被当做劣等人对待,允许他们自由地拥有货栈,与他们的家人同住,并保护他们免受中国法律的侮辱;

4.两国政府协商确定的关税税率;

5.允许商务监督作为女王的代表,与中国皇帝、大臣和地方官员直接往来,许其驻京,或是指定的口岸;

6.在有人违犯中国法律的情况下,每个英国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辜者不为有罪者负连带责任;

7.如果中国人拒绝开放其他口岸,则应允许英人取得一个岛屿(以购买或其他形式),以建立英国商馆。

这集中体现了在华西方商人群体的对于“条约体制”的想象。

在此后的两年里,西方商人,特别是英国商人群体,密切地注视着鸦片战争的进展。随着英军不断取得的军事胜利,他们的胃口也越来越大。以上几点则是他们认为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故当1841年1月,英国全权代表义律(Charles Elliot)与中国谈判代表琦善达成的两国初步协议在报纸上披露时,英商群体一边倒地猛烈批评。他们普遍认为这种条件距离他们的目标过于遥远。“在华英人群体,对于陛下的特命全权公使运用政治手段或外交技巧,为争取不列颠国王的荣誉或不列颠帝国的利益的结果的期待,(此前)已经处在最低点,但是现在的情况是比最深的(失望)还要深,(已经取得的)那些条件甚至使那些最为绝望的人都感到震惊。”英商报纸《广州周报》发表了一整版篇幅的专题评论,认为“在未经充分考虑的情况下,不列颠的利益被轻易地牺牲了”,义律所取得的条件“远远少于所有人的期待,如果不是亲眼目睹这份文件,我们都不会相信这是真的”。

可见,在他们看来,“条约体制”的标准是不容降低的。

不过,这些西方商人对于他们的利益有很清晰的理解。即使是对于上述目标,他们也是在很实际的意义上予以对待的。即是说,对“条约体制”的追求是服务于他们的实际利益的。以下两个例子很典型地体现了他们的这种态度。

“东印度与中国协会”提出的条约建议的第5点是中国承认英国驻华商务监督的地位。但除了律劳卑外,英国商人群体对于其后的其他几任商务监督都采取批评和蔑视的态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觉得律劳卑的行为更符合他们对华强硬的态度,也更符合他们的长远利益。而竭力主张在接受广东当局若干立场的情况下与其建立交往关系的义律,则受到英商群体的集体抨击,主要是因为义律没有体现律劳卑式的强硬,并且试图对他们加以约束。他们否认英国政府任命的驻华商务监督机构有任何管辖他们的权力,嘲笑说,“这个机构的目标,它所取得的成绩,或者赋予它的职责,究竟为何,需要非同寻常的洞察力、辨别力和调查研究才能发现”。

“条约体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西人在华享有治外法权。饱受英商嘲讽的义律,早在鸦片战争前就为此进行了很大的努力。义律的努力包括支持英国外相巴麦尊(Palmerston)推动英国在华法庭的建立。摆脱中国法律的管辖,在中国实施英国的法律,本来是在华英国商人集团多年追求的目标。但当获悉义律在1838年前后的行动后,他们却不约而同地加以反对。这是因为,巴麦尊和义律试图在中国建立的法庭,兼具刑事和民事审判权。英商对法庭的刑事审判权没有意见,因为这将保护他们免受清政府的法律管辖。但对于民事审判权,他们认为这是义律等试图对他们加以管束的手段。更重要的是,在他们看来,这种管辖权将使他们在国际商业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其他国家的人可以向法庭控告英国人,但由于法庭无法管辖其他国家的人,当英国人的利益受到他国人的侵害时,却无处控告,从而出现权利不对等的情况。另一个不利之处是,由于大多数英国在华商人均从事鸦片贸易,从逻辑上来说,当中国当局向该法庭控告他们走私罪行时,该法庭将会判决他们有罪。

因此,即使像治外法权这样的特权,如果与其利益相冲突,英商群体也会加以反对。

另一个例子是他们对于清廷鸦片政策的态度。鸦片的弛禁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才通过条约被合法化的,但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就被多次议论过。英国商人的两份报纸《广州纪事报》和《广州周报》为此制造了大量的舆论。但是,当1836年许乃济提出弛禁鸦片的建议、广东当局着手进行准备之际,从事鸦片贸易的外商群体忽然集体表示反对。理由在于,当鸦片走私进口时,本来就在“北京朝廷的默许”之下进行的,并无实际危险;鸦片走私使得大量原来进口的银元汇集到广州,“使外国人得以掌握白银货币,而这是用其他方式无法取得的”。但鸦片贸易合法化后将由行商专营,势将加强行商对贸易的垄断;而且一旦鸦片进口合法化,“我们在伶仃洋的船只将会被处置”,但“这些船只对外国人群体很有用”,趸船将被取消,外国人将“听任广州的总督摆布”。总之,鸦片贸易合法化后,“外国人从中得不到什么好处,相反,现行的由所有政府机构默许的非法贸易,一般被称为走私贸易——其实并不应该这么称呼,比合法贸易更为有利”。

尽管西人将他们对“广州体制”的批评和对“条约体制”的追求,美化成“正义”对“邪恶”、“文明”对“野蛮”的斗争,使自己站在了道德的高地,并且将这种道德优越感留给了他们的后代,保存在各种历史叙述当中,但这两个例子也许可以说明,他们在追求“条约体制”的过程中,其思想和行为与道德和正义无关,主要是受利益的支配,其中包括鸦片走私这种很不光彩的利益。

体系之争

对于1830年代西人群体谴责“广州体制”和追求“条约体制”的狂热,来华西人中也有人认为应该加以反省。1835年10月24日的《广州周报》曾发表了一封来信,作者署名是“一个世界公民”。他在文中承认西方国家与中国的交往存在着问题,但他认为,要为这些问题负责的主要是英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他在信中说:

我们英国人是一群桀骜不驯的人,我们不能同意改变自己的制度,但在中国却偏要提出这样的要求。尽管我们对其人民的性格、习惯和精神几乎一无所知,我们还是决心要控制广州的政府部门……希望迫使他们接受我们自己关于商业交往的观念,而将他们自身的行为方式弃置一旁;而且就因为他们不肯承认一个其政治身份不明、没有权力、无法出示官方凭证的机构,我们明知中国人不许外国战船通过虎门要塞,却命令我们的驱逐舰前往这个商业口岸的心脏地带;又因为那个要塞抵抗(英战船)的通过,我们就打算入侵他们的沿海地区,威胁发动战争,摧毁他们的商船……我注意到最近这些显示了英国商人处理事务方式之精神,并引起了允许我们在此居住的国家的憎恨和猜疑的行为。我注意到经由英国商人和官方机构的行为不断表现出来的不知餍足、商业性的政治侵略和充满敌意的精神。这位“世界公民”的来信,可以说很精辟地指出了问题的本质。清政府长期固守“广州体制”,固然有其僵化、守旧、落后于世界潮流的一面,但这一事实并不能为西人以武力在华建立“条约体制”提供正当性。

在鸦片战争前,西方商人集团为自己的目标寻求正当性最重要的手段,是通过长期的舆论制造出他们在“广州体制”之下受尽压榨和屈辱的形象,用渲染出来的各种“悲苦”和“冤情”将自己打扮成一个受害的群体,制造出“邪恶的天朝”和“冤苦的外商”这两种历史性的集体形象,作为对于中西关系的一种基本描述。英国和西方其他国家政权逐渐接受了这种描述,并将其作为发动对华政治、经济和军事强制的正当性基础。西方的文人和学者后来也接受了这种描述,将其作为论述中西关系格局和叙述中西关系史演变的基本话语背景。直至今日,仍然有无数的西方论著以及受其影响的中文著作,按照上述两种形象来构造1840年之前中西关系史的篇章,而无视这种形象建构所依托的集团利益的片面性。对这一过程作出深入的剖析,将有助于我们对某些当今正在发生的事件形成透彻的认识。

本文以上所述的各种事实可以显示,在鸦片战争前,外商集团其实并非广州口岸中西关系中的弱者。他们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管理着中西贸易。更重要的是,他们用各种方式在“广州体制”的壁垒上凿开了无数的漏洞,并且通过经济手段控制着那个本该控制他们的行商集团,从而影响着中西贸易和中西关系的基本走向。可以说,“广州体制”的崩溃和“条约体制”的建构过程,早在鸦片战争之前就已经开始了。鸦片战争用军事手段突破了最后的障碍,最终以条约的形式完成了这一进程。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外国商人集团是鸦片战争前后中西关系建构的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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