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开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发现某家供应商投标文件的交货期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交货期,能否要求该供应商书面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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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招标文件明确的交货期是一个实质性条款,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响应的,在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不予通过。只有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依法进行澄清。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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