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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古代多要求子孝而讳言父慈?

“父慈子孝”的说法出自《礼记》,但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往往丢了前一半。对于这一问题,让我们把答案摆在前面——苏力教授认为根源在于,在古代中国,过于强调父慈不现实且不必要。

他还提出“父慈”“子孝”像是一个双务合同,先付出的父亲将承担着巨大的合同风险。这个说法有点像薛兆丰教授在《奇葩说》的主张,他认为女生一定要在房产证上加自己姓名,给出的理由是结婚是双方合伙办企业,而女性的生育和抚养作为一种自愿付出早于男性,为了避免被男性敲竹杠有理由要求一些抵押。

不过苏力教授更为审慎地添加了一些限定条件,那就是一个长期稳定有序、社会流动性很小且高度同质的农耕村落,由此才能保证双方长期博弈,由此社区才能获得并保持足够强大的舆论压力。

如果在流动性很大的现代社会或即便是商业社会,这个选择性执法的制度设计及其实践就会很不保险,甚至很偏颇。



儒家经典《礼记》强调了“子孝”,但它首先强调的是“父慈”!为什么历史中国的行政司法实践——就我有限的阅读——从没听说法律制裁“父不慈”;相反,在一直不知儒家为何物的欧洲各国以及后来的美国,反倒一直有“遗弃罪”(abandonment and desertion),惩罚已婚男子遗弃妻子和孩子,可谓欧美版的“父不慈”。儒家先贤的经典和权威教训是“不孝”进入十恶的原因或动力,这一说法至少可疑。

其实,制度往往因经典而被言说,却很少是因经典而发生,更不大可能仅因经典而延续。这是马克思开创并为尼采、霍姆斯和福柯等拓展的知识考古和谱系学阐明并一再强调的。

因此从经典文本回到农耕中国的社会历史语境中,才能理解本来由农耕社区压力保证执行的习惯法“子孝”,在后代王朝为什么会变成了一种宣示性法律义务;也才能理解,为什么儒家的首要教诲“父慈”却一直停留为没有牙齿的社会规范。

我认为这更可能是历代王朝,考虑到自然律,同时针对农耕村落治理的现实可能性和有效性,作出的智慧且精巧的制度安排。但要理解其中的智慧和精巧,理解历史语境中这一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需要关注或钻研的不是儒家经典或后学阐释,而是父子关系的自然特点,以及这种自然特点在传统农耕社会中的可能后果。

基因自我繁衍的天性趋于令人们关心自己的下一代,而不是相反。这意味着,即便不如母亲慈爱,父亲通常还是会关爱自己的孩子,这种关爱程度通常也会超过孩子对父母的关爱。换言之,基于繁衍后代的生物本能,“父慈”有更多的自然激励,“子孝”则没有

其次,还可以将“父慈子孝”视为一个双务合约。从这一视角看,“老无所养”是一个可能的威胁,一个潜在的成本,会迫使部分本来可能不大关心孩子的父亲,为了自己老有所养的长远利益,关心自己的孩子。相比之下,孩子一旦长大成人,就没有类似的未来利害关系促使孩子去关爱已先行履行“父慈”责任的父亲;尽管也仍会有一点点风险。

最后,尽管很难考察和确认儿子长大成人有多少可归功于“父慈”,但长大成人的儿子,就在眼前,这起码是初步证据(prima facie),可以令国家、社会和村落假定父亲已履行了“父慈”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儿子不孝,不履行“子孝”的义务,就会令先期履行的父亲处于绝对不利的位置,却无法获得救济。国家因此有理由甚至必须干预和矫正这种不公。

第四,从全社会公共政策来看,若不适度介入和干预,放任儿子不孝,这会向全社会正在履行或本愿履行“父慈”义务的男子发出一个信号:“好人没好报”,这或者会进一步弱化本来通常就比母亲更弱的基于生物性的父慈,或者会为未履行“父慈”的男子提供不履行的口实。

第五,这转而会加重母亲独自抚养孩子的责任。第六,缺乏“父慈”,一些本来可能存活的孩子更难健康存活并长大,这对整个社会和国家都不利。

这就令国家至少有三个实用主义理由干预“子不孝”,而不干预“父不慈”。第一,就父慈子孝这一社会规范的执行而言,“父慈”有两种自我执行动机。生物性的父爱除外,另一重要因素是,该先行履行的父亲如未先行履行“父慈”,这就会弱化靠后履行的“子孝”义务,儿子会获得了一种类似现代民法的“先履行抗辩权”。历史中国农村自然没有这类概念,但没有这个词不意味着社会中就没有与此功能类似的道理、说法和社区互动机制。是有的。这就是中国民间常说的“报应”(deserts)。

如果父亲年轻时没有正当理由地不关爱自己的孩子(“父不慈”),他老来,儿子不养他(“子不孝”),民间会认为,这就是父亲该遭的“报应”。但对于“子不孝”,这两种自我执行动力都没有,尤其是如果父亲已先行履行“父慈”义务,他就亏大发了。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历史上国家财力人力有限,公权力仅选择干预“子不孝”,不干预“父不慈”,这种选择性执法不仅公道、合理而且很明智。

这个明智还与信息费用相关。任何合理化正当化的外部干预,都必须有足够数量和足够可靠的信息。在古代农村,一般说来,国家很难有足够证据认定然后惩罚“父不慈”:孩子可能幼小无力抱怨,不敢抱怨;更重要的是,那些没得到足够“父慈”的孩子很可能就没能活下来,无法取证;惩罚不慈的父亲常常还可能加重孩子的困境——现代社会就常常且普遍遭遇这类令人尴尬的经验。

相比之下,查证“不孝”容易多了,只要孩子长大成人了,就基本足以表明或是可以推定父亲已履行了自己的先期义务,就该儿子履行了;而他没履行!最后的理由是国家干预不孝的公共政策意义,这不仅维护了父亲的权益,事实上也维护了母亲的权益,还向全社会宣扬了“以孝治天下”。这是历代王朝的基本民生政策之一。

从更开阔的学术视野来看,社会中还有其他一些防范机制存在,令国家也有理由不必用法律强行干预“父不慈”。由于直接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会强化筛选待婚的男性。在历史中国这一责任主要由待婚女子的父母及其近亲属来履行。主要方式是以婚姻“六礼”如“考察生辰八字”“相亲”等程序来直接间接考察待婚男子本人及其父母的人品,以及家风和门风。这种考察不一定准确,但不会是空穴来风。关爱后代若是天性就可能自然遗传,若是家庭文化则可能耳濡目染而为后代继承。

在这种视角下,我们也还可以从另一角度理解民间通婚会关注甚至强调“郎才(财)”或彩礼。从功能上看,这就是为避免或减轻考察失误和风险的一种“保险”,一种不得已而求其次的家庭财政保险。

如果“父慈”有可遗传的先天因素,那么长期来看,关爱后代的男子一定会有更多后代长大成人,而天性不关爱后代的男子趋于更少甚至没有后代。人类的繁衍趋于有利于那些天性关爱孩子的男性。这个世界其实不只是“人在做,天在看”,天其实也在悄悄做。

综合以上种种社会的机制,就可以看出,后世历代王朝把“不孝”定为重罪,却从未在法律上强求“父慈”,实在是一项非常明智的制度设计,既深刻洞察了人性,又有深厚的社会关切。这是一种“损有余而补不足”的制度。

只是放在历史中国农村语境中,综合考察,就可以看出,这种制度不只趋于在社会制度层面实践跨世代(而不是个体间)的公平,而且,基于对人性和农村语境等因素的深刻洞察和综合考量,也大大节省了执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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