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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法律手册》选载:如何通过合法途径解散公司?

杨律师,您好!

您大概还记得有四位创业者共同在我们园区设立的I公司吧?当时,公司先由薛先生和雄先生设立,但在公司成立后不久,他们又邀请刘先生和张先生入股共同创业,四人分别拥有公司股份的50%、40%、5%和5%。然而,由于他们的技术应用能力和对市场的理解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公司没有获得他们期望的成功,反而陷入一种骑虎难下的局面。四位股东也渐渐由团结走向对立,出资最多的薛先生作为董事长,开始一个人独占公司印章,不允许小股东参与公司事务,也不向小股东公布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由于各方意见不合,董事会不能召开,股东会也无法召开,公司已经无法正常运转。雄先生和刘先生提出解散I公司,但没有得到薛先生和张先生的响应,他们认为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是由于雄先生和刘先生干扰经营所导致。请问雄先生和刘先生可以通过什么合法的途径解散公司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顺祝商祺!

                                     张闯

张经理,你好!

创业者怀着满腔热情走到一起共同创业的故事,我们已经听过很多。不少成功的创业企业都是发端于一个充满激情的、团结的、富有创造力的创业团队,然而也有一些创业团队没有走到他们期望的终点,更有一些反目成仇,不欢而散。其实,能够散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种解脱,有些创业者连这样的解脱也只能向往。好在修订后的公司法提供了这样的解脱通道。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个资合体,还是个人合体,因此,股东相互间具有良好的合作意愿和长久稳定的协作关系是其存续的必要条件。当股东间发生利益冲突、情绪对抗,并已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时,其相互间的合作基础就不复存在,因而出现你所说的董事会、股东会不能召开的情形。法律上称此种情形为公司僵局,公司僵局所导致的管理混乱和瘫痪,会使公司的财产持续耗损和流失,这不仅直接危害公司本身和股东利益、影响公司外部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的利益,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客观上将限制经济资源的合理流动,进而对市场发展和社会稳定形成冲击。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赋予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

I公司股东雄先生持有公司40%的股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也持有该公司40%的表决权,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关于请求解散公司最低要求,因而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I公司。当然,由于刘先生只持有I公司5%的表决权,不能独立向法院申请,但可以联合雄先生共同申请。另一方面,鉴于公司赖以存续的人合关系已完全破裂,资合要素方面也因公司停产和损失的持续产生而无存续基础,且通过自力救济、改变股东持股比例等其他途径来打破公司僵局已无可能,如令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各股东的利益甚至与公司关联的其他主体蒙受重大损失,在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现实情况下,公司应依法予以解散。因此,雄先生和刘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I公司,判令各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如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雄先生和刘先生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祝好!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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