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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女童遭烈性犬咬伤!狂犬病的这些知识,你或许还未了解
针对“南昌市8岁女童被罗威纳犬咬伤”一事,9月27日,女童小王(化名)的父亲王先生告诉记者,咬伤女儿的是一条罗威纳犬,为南昌当地个人禁养的危险犬品种。

因被狗撕咬,女儿身上留下大面积的伤疤,下一阶段将进行全身疤痕修复和心理创伤治疗。目前他已聘请律师,将追究狗主人的责任。

王先生告诉记者,8月25日下午,他的妻子和女儿小王在南昌市一小区内散步时被一条罗威纳犬咬伤,女儿小王的臀部、腹部、背部多处受伤,当场昏迷。

事发后,小王被送到江西省胸科医院紧急处理伤口,随后被转送至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经过3个小时的紧急手术及住院治疗,一周后才脱离生命危险。”

从王先生处获得的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入院记录显示,小王在8月25日20时入院,主诉为“狗咬伤致全身多处疼痛、流血6小时余”。王先生提供的照片显示,小王身上有多处血肉模糊的伤口。

王先生称,事发后他向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凤凰洲派出所报警,得知咬人的狗是一只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罗威纳犬。在完成前期治疗后,他计划将女儿转到医疗条件更好的医院进行疤痕修复治疗,但狗主人在支付了4万余元治疗费后,不愿再继续支付后续治疗费用,双方未就女童的后续治疗问题达成一致。“后续治疗期漫长,且治疗费用需要几十万元。本人家庭收入微薄,无力承担。”王先生表示,他希望狗主人能继续支付孩子的治疗费用,将孩子治好。“把孩子治好是最主要的。”同时,他将追究狗主人的责任,“为女儿讨回公道”。

狗主人肖先生在9月24日接受采访时表示,他原本对涉事狗是否为禁养犬并不知情。目前狗已被派出所工作人员带走。肖先生称,他并非不愿意支付女童的治疗费用,接下来他们将根据司法定责结果支付受伤女童的治疗费用。“按法律依据来,法律依据出来了,我们一分也不会少。”

9月27日,记者致电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凤凰洲派出所,截至发稿未获有效回复。

记者发现,南昌市公安局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网曾于2017年12月发布《关于南昌市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销售、繁殖和个人禁止饲养的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的通告》。通告显示,根据《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南昌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兽医部门确定了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销售、繁殖和个人禁止饲养的危险犬的标准及品种,其中包含罗威纳犬。通告内容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狗咬人,谁的责任?

饲养的动物伤了人,责任由谁承担?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已采取安全措施的宠物伤人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宠物伤人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危险宠物伤人


《民法典》第1247条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过错造成宠物伤人


《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被遗弃动物伤人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遗弃动物伤人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对自己遗弃动物和未尽到管理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狂犬病的这些知识
你或许还未了解

9月28日,是世界狂犬病日。狂犬病,每个人都听过,但并非每个人都了解。

狗是人类最亲密的动物朋友之一,但狗也是人类狂犬病最大的传染源,超过95%的人感染狂犬病病例是由狗传播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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