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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镔解读股东矛盾5:如何解决股东分红矛盾我的一点心得

对此,笔者(刘国镔)的意见很简单:桥归桥,路归路。只要是认缴了出资,成为股东,就享受股东应有的权利义务。分红是股东的权利,如实缴纳出资是股东的义务。配股,是一种股权让渡,法律不禁止,只要登记于股东名册,就应享受股东权利。因此,一律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分红。分期缴纳出资中的未缴纳部分,其实质是对公司的负债,按约定向公司支付利息就行了,如果未按期出资,承担违约责任即可。如果全体股东同意,连利息也不用约定,这相当于股东们对分期出资的股东让渡了相应的权利。至于瑕疵出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可(包括资本补足责任、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这些责任的承担,与分红没有关系。

当然,公司确定了优先股的,可以不按持股比例分红。所谓优先股,是持有优先股的股东放弃了一部分公司控制权,换取分红和分取剩余财产的优先权。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管理。

此外,公司盈利的多少用于分红?除了法定公积金以外,是否还提取任意公积金?提多少?什么时间分?

实践中,在控制股东操控下,长时间有红不分,美其名曰“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实际上自己通过谋取控制利益变相获取红利,其他股东只能光眼看。虽然,新公司法对此作了法律限制:当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分红条件但不分红,反对股东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可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又是一笔算不清的糊涂账,根本保护不了股东的权益。比如,连续4年盈利,第5年让公司亏损那么一点点,易如反掌。不用财务造假,将本该今年签的单放到第二年即可。又比如,连续4年符合条件而不分红,好不容易第5年符合分红条件,公司象征性的分一点点红利,你有什么办法?法律规定的退股条件似乎永远也无法满足。而这时候的小股东,一定会用其他方式“维权”,甚至不惜破坏公司正常发展以泄愤。因此需要公司股东通过协议做进一步的约定。

按: 刘国镔简介

刘国镔, 实战型股权问题专家。  有二十多年企业管理、执业律师工作经历。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大、清华、吉大等高校MBA、EMBA、总裁班特聘讲师,多个大、中型民营企业组织发展战略顾问。

刘国镔股权激励课程:《股权智慧——企业快速发展的根本策略》《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股权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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