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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案例83】2004年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火灾

     2004年2月15日11时许,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火灾,公安消防部队先后调集60台消防车、32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

     经过近4个小时的奋力扑救,于当日15时30分扑灭大火。火灾过火面积2040平方米,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约426万元。

     火灾发生后,吉林省省长洪虎,省委副书记唐宪强,副省长王儒林、牛海军、矫正中,省公安厅厅长陈占旭,省消防总队领导周峰、颜方以及吉林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的领导都相继赶到现场指挥灭火救援和火灾调查工作。

     国务院、省、市有关部门立即组成了联合调查组,成立了以公安部消防局陈家强政委为副组长(兼技术组组长)的火灾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一、基本情况

     吉林市中百商厦位于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53号。

     该商厦建筑设计四层(因一层架高6米,中间建有钢结构回廊,设有摊位,人们日常称其为五层),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建筑高度20.65米,长53.3米,宽20.4米,总建筑面积4328平方米。

     一、二层(含回廊)为商场,主要经营食品、日杂、五金、家电、钟表、鞋帽、文体用品、化妆品、箱包、针织、服装、布匹、床上用品、工艺品、小百货等;

     三层为浴池,四层为舞厅和台球厅(其中舞厅886.05平方米,可容纳240人;

     台球厅100平方米,可容纳30人)。

     火灾发生时,商厦一、二层有从业人员和顾客350余人,三层有浴池工作人员及顾客约30人,四层有舞厅工作人员及顾客60余人,台球厅工作人员及顾客近10人,总计450余人。

     该商厦为国营企业,隶属于吉林市商委,实行出租摊铺经营,共有经营户146户。

     商厦东西两面均为建筑工地,北面为贴邻搭建的高度2.7米、长42米的仓房和锅炉房,南面15米为长春路。

     该建筑内东西两侧各设一部宽3.3米的疏散楼梯,总疏散宽度为6.6米,一层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个。

     该商厦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有8个室内墙壁消火栓、1个9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配置ABC干粉灭火器36具,设置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21个,应急照明灯具17个。

二、火灾发生及扑救经过

     2004年2月15日11时许,中百商厦北侧锅炉房锅炉工李铁男(别名李铁成)发现毗邻的中百商厦搭建的3号库房向外冒烟,于是便找来该库房的租用人——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业主焦淑贤的雇工于洪新来用钥匙打开门锁,发现仓库着火。

     他们边用锹铲雪边喊人从商场几个楼层里取来干粉灭火器扑救,未能控制火势。

     火灾突破该库房与商厦之间的窗户蔓延到营业厅。

     此时营业厅内人员只顾救火和逃生,没有人向消防队报警。

     2月15日11时28分,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调度指挥中心接第一个报警电话称:“中百商厦后边着火了,楼上火苗呼呼窜”。

     指挥中心即调集4个消防中队(长春路中队、东局子中队、特勤一中队、造纸厂中队)、18辆消防车、67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

     长春路中队(责任区中队,距火场1.5公里)指挥员在赶往火场途中,看到火场上方浓烟滚滚,立即向支队调度指挥中心报告情况,请求增援。

     调度指挥中心随即调动市区其余的7个消防中队、25辆消防车、107名消防官兵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消防支队的17辆消防车、98名消防员火速增援,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交警和治安民警到场协助救援。

     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机关和市区各消防大队干部接到通知后也都及时赶到现场。

     长春路中队5辆消防车、17名消防官兵于11时32分到达火场时,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整个大楼被浓烟笼罩,大量来不及疏散的人员被烟火围困,而且已有部分人员跳楼摔死摔伤,情况十分危急。

     中队指挥员首先采取措施稳定被困人员情绪,防止人员继续跳楼,同时迅速组成侦察组、救人组和灭火组展开灭火救援战斗。

     救人小组通过架设9米拉梯、二节拉梯和挂钩梯联挂等方法抢救疏散被困人员,并强攻进入商厦内部,阻截火势蔓延,掩护群众疏散。

     11时41分,支队指挥员到场后,按照“救人第一”的原则,又相继成立了14个救人小组(每个组6—8人)、10个灭火掩护小组(每个组5人),划分战斗区域,明确任务分工,全力抢救被困人员。

     救援中在实行强攻近战,深入商厦内部全力搜救被困人员的同时,在商厦南北两侧采用曲臂举高消防车、15米拉梯、二节拉梯和挂钩梯联用、救生绳等抢救被困人员。大火于15时30分被扑灭。

     灭火救援中消防官兵共抢救疏散出190人(生还136人,死亡54人)。

     其中,利用曲臂举高消防车救出31人,15米拉梯救出28人,二节拉梯和挂钩梯联用救出74人,救生绳、担架、棉被、床单等工具救出49人。

三、火灾损失

     此次火灾共造成54人死亡(男28人、女26人),其中烧死3人,窒息死亡42人,坠楼死亡9人。

     70人受伤,其中,男性34人,女性36人,重伤14人。过火面积204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426.4万元。

四、火灾原因

     火灾发生后,国务院、省、市有关部门立即组成了联合调查组,经过近一个月的紧张工作,审查、调查事故相关人员416人(次),形成询(讯)问笔录316份,查清了火灾原因,核定了火灾损失,及时控制了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

     确定火灾直接原因是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工于洪新在当日9时许向3号库房送纸板时,不慎将嘴上叼着的烟头掉落在地面上(木板地面),引燃地面可燃物引起的。

五、消防监督情况

     1994年3月9日,吉林市消防支队依法对中百商厦建筑工程进行了消防设计审核,并下达了《审核意见书》。

     1994年12月25日,支队对建筑工地进行检查,下发了《防火检查意见书》。

     1995年1月9日,吉林市消防支队组织相关科室对其进行消防验收,下发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由吉林市消防支队重点单位管理科列入日常消防监督管理。

     1998年7月,移交船营区公安分局消防科监督管理。

     自1995年该单位投入使用以来,公安消防机构共下发《防火检查意见书》1份,提出4项火灾隐患;

     下发《防火检查通知书》6份,提出27项火灾隐患,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3份,提出31项火灾隐患,总计下达20份法律文书,提出62项火灾隐患。

     实施处罚2次,罚款0.12万元。

     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督促下,绝大多数火灾隐患得到整改。

     在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同时,为贯彻落实公安部61号令,支队还对商厦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

     2003年9月16日和17日,船营消防科分别向中百商厦经理刘文建、中百浴池法人代表唐无明和中百舞厅法人代表徐凯分别下达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权利告知书》。

六、主要教训

     从中百商厦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看:

     尽管该商厦消防设施比较完备,消防组织和制度健全,也制订了灭火和疏散预案,但通过火灾暴露出的问题仍很突出。

     一是没有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认真落实自身消防安全责任制。

     火灾发生后没人及时报警,也没有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二是没有认真履行《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单位应当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职责。

     对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指出的违章搭建仓房造成的火灾隐患,没有按照要求认真整改消除。

     对仓房与商场之间相通的10个窗户,仅用砖封堵了东西两侧6个,中间4个用装修物掩盖了事。

     三是没有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实地演练,以致火灾发生后,员工惊慌失措,造成54名顾客死亡。

     从公安消防部门在对中百商厦的监督执法上看:虽然履行了执法职责,进行了经常性消防监督检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有疏漏。

     1998年5月26日,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重点单位保卫科在对中百商厦进行检查时,针对该商厦周边违章建设平房等问题,依法下达了《防火检查通知书》,提出对包括贴临商厦北墙的临时仓房在内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停止使用的整改意见,商厦只是暂时停用了仓房。

     1998年7月13日,中百商厦移交船营公安分局消防科监督后,该科于1998年11月4日,依据《消防法》对商厦进行了处罚。

     在此期间,吉林市船营区城乡建设局也于1998年5月20日对该商厦作出5000元的罚款处罚,但该单位未拆除违章建筑。

     1999年12月28日,船营公安分局消防科对该商厦检查后,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再次责令采取拆除、封堵分隔或停用的办法解决仓房和商厦有窗户相同的问题,但商厦只对西侧4个窗户、东侧2个窗户进行了封堵,中间4个窗户没有用砖封堵,而是用宝丽板将窗户钉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没能发现。

     二是对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方面的问题监督检查缺乏有效手段。

     从火灾扑救方面看:应该说正是消防部队到达火场后奋力扑救,才有效避免了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通过战评和深入总结,也发现在灭火救援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由于报警晚,第一批消防力量到达现场时,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面对大量人员被烟火围困,而且不少人员已跳楼摔死摔伤的场面,灭火救援战斗初期有些忙乱。

     二是由于吉林市消防支队没有直臂云梯车等,现有的消防装备器材远远不能适应救援灭火需要。

     三是责任区中队到达现场后,对其建筑和相关情况不够熟悉,加上报告渠道不畅,以致出现情况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

七、火灾责任及处理

     2005年7月10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对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判决:

     1、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工于洪新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2、吉林市中百商厦总经理刘文建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3、吉林市中百商厦副总经理赵平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4、吉林市中百商厦保卫科长马春平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5、吉林市中百商厦保卫科副科长陈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6、吉林市中百商厦保卫科保卫干事曹明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7、吉林市中百商厦保卫科防火员李爱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对相关的各级领导也进行了行政处分:

     1、吉林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刚占标,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刚占标同志提出引咎辞去吉林市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省委同意刚占标同志的辞职请求。吉林市十三届人大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刚占标同志辞去吉林市市长职务。

     2、吉林市副市长蔡玉和,对商业委员会系统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抓落实不到位,对商业委员会在中百商厦消防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省委、省政府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3、吉林市商业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刘文彬,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中百商厦存在的隐患和经营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

     4、吉林市商业委员会副主任、党委书记杨开宝,对中百商厦管理不力,工作失职,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没有督促整改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5、吉林市商业委员会企业指导处处长赵万海,负责系统内市属企业的防火安全、综合治理、指导企业管理等工作,分管对中百商厦防火工作的安排布置和检查指导。

     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未能发现中百商厦北侧违章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

     对中百商厦存在的管理混乱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给予解决,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处分。

     6、吉林市中百商厦保卫副科长陈忠(事故当日值班),发生火灾后未能及时组织商厦三、四楼人员疏散,工作失职,对事故人员伤亡的扩大负有主要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和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7、吉林市中百商厦保卫干部李爱民(专职消防工作),没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对中百商厦存在的火灾隐患未给予有效解决,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及人员伤亡的扩大负有主要责任,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8、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胜志伟,分管防火、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对船营区消防大队的消防工作督导不力,对辖区内消防重点单位中百商厦存在的火灾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吉林市建设规划执法大队大队长、党支部书记关长吉,在发现中百商厦搭建违章建筑的情况下,没有严格履行职责督促其彻底拆除,以罚代管,为这次火灾留下了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10、吉林市船营区工商分局向阳工商所所长李彦华,在任船营区工商分局长春路工商所所长期间,负有对辖区内中百商厦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明知中百商厦存在超范围经营舞厅的问题,没有严格履行职责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对事故造成的巨大损失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吉林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李德生对船营区消防大队的消防监督工作指导不力,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

     12、船营区消防大队大队长杜宝相对船营区消防大队的消防工作督导不力,对辖区内消防重点单位中百商厦存在的火灾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船营区消防大队参谋李韬对消防监督检查不细,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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