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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函证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
虚假函证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文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了资信证明系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犯罪对象。
交银办【2008】12号、“531”文件均规定:“各行在出具资信证明或询证函时,应据实填写有关信息,并对资信证明和询证函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现金解款单、对账单、银行询证函性质认定事宜的复函》(厅便函【2003】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询证函性质认定相关情况的复函》(银函【2018】26号)所载内容并不矛盾,不影响认定询证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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