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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油田公司结构调整中人员分流安置暂行办法
华北油田公司
结构调整中人员分流安置暂行办法
2016年9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应对严峻的生产经营形势,有效落实开源节流降本增效总体要求,推动人力资源结构优化调整,妥善分流安置岗位退出人员,根据集团公司中油人事[2016]169号文件精神,结合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低端低效、长期亏损业务的关停退出,业务重组整合,移交社会职能,组织机构优化精简,业务运营模式转换,开展“五定”、实施竞争上岗,以及员工总量冗余、人工成本负担过重、人均劳效偏低的单位在优化业务结构和队伍结构等工作中退出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三条 人员分流安置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策引导。强化各单位“定员”管控,拓宽分流渠道,加强岗位动态管理,精减人员配置,引导员工主动调整、分流。
(二)注重机制推动。严格执行公司劳动纪律相关规定,强化对各单位的考核兑现,加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与薪酬挂钩力度,增强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推动力。
(三)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政策规定,履行民主程序,依法依规制定调整分流措施,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
(四)统筹稳妥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好新老政策有序衔接,妥善制定方案,尊重员工选择,稳定骨干队伍,平稳有序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分流安置工作涉及到岗位退出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成立由人事、财务、企管法规、宣传、工会、维稳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工作联动,形成整体合力,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公司暂行办法,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和员工队伍情况,研究制定岗位退出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依法依规履行民主程序和报批程序。
第六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稳妥实施。
第七条 认真做好形势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组织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制定维稳预案,加强与维稳、工会及地方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化解矛盾问题,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平稳推进。
第三章 用工调整和人员分流措施
第一节 盘活内部用工
第八条 强化内部管控,促进用工调整。以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推动提质增效为目标,进一步精减优化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使富余人员显现化。
第九条 健全定员标准动态管理机制。对各单位劳动用工定员根据经济效益及工作量情况,实行一年一核定,一年一调整。建立起以定员为基准,薪酬调控为手段,引导员工有序流动的调控机制。
第十条 各单位应立足单位内部调剂解决富余人员,按照“保障一线队伍、控制和压缩二、三线队伍”的原则,采取组织调配、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等方式,对富余员工进行统筹配置,富余人员经转岗培训后,补充一线岗位、边远艰苦岗位,以及清退劳务工后需有序接替的岗位。
第十一条 推进单位间人力资源调剂。按照“输出单位、输入单位互利双赢”的原则,对部分单位内部确实无法调剂安排的富余员工,加强二级单位间富余员工的劳务输出输入,重点替换有关岗位上使用的劳务用工。对输出、输入人员的单位,按照公司《生产经营一体化考核实施方案》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兑现。
第二节 引导用工向外部转移
第十二条 坚持有质量有效益的总体要求,鼓励超员单位开拓公司外部市场,通过承包外部市场业务或输出人员,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
超员单位参与公司组织的劳务输出项目或自行承揽对外劳务承包、实施人员输出的,按照对外输出人数相应核定绩效工资基数。
第十三条 积极推动“三供一业”、矿区公用设施、公益服务等业务社会化进程,以妥善安置现有人员为前提,分离移交所涉及人员应随资产一并划转;不能划转的,可采取劳务输出方式继续从事现工作,确保员工队伍稳定。
第十四条 继续推进低端低效业务、非核心业务面向社会企业外包,促进业务运营模式转换,减少人力资源的低效无效投入,鼓励因公司退出部分业务需分流安置的人员到提供外包服务的社会企业工作。
第三节 办理提前退休
第十五条 对员工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累计达到规定年限,经本人申请,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退休后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
第四节 实行内部退养
第十七条 对于分流、转岗安置确有困难,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办理内部退养。
1. 本单位工作年限满20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含特殊工种或折算工龄提前退休年龄,下同)5年以内(含5年)的人员。
2. 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的人员。
3. 本单位工作年限满20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第十八条 内部退养人员按月发放生活费和生活补助,停发工资、奖金、津补贴,停止享受劳动保护等待遇。
退养生活费按退出时岗位(技)工资(含保留工资)、工龄津贴、保留津贴之和的100%计发。
生活补助按照不高于本人岗位(技)工资的25%的比例发放。
内部退养人员生活待遇水平(生活费、生活补助两项之和)原则上不超过本人离岗前工资收入的60%。
第五节 实行离岗歇业
第十九条 分流、转岗安置确有困难,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办理离岗歇业。
1.在一线艰苦岗位工作累计满20年及以上的人员。
2.本单位工作年限男满30年及以上、女满25年及以上的人员。
3.本单位工作年限满20年且男满48周岁、女满45周岁的人员。
4.本单位工作年限满20年且因工或职业病致残伤残等级七至十级,或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
离岗歇业人员原则上不再返岗工作,符合条件时可办理内部退养、提前退休手续。
第二十条 离岗歇业人员按月发放生活费和生活补助,停发工资、奖金、津补贴,停止享受劳动保护等待遇。生活费标准:
(1)符合第十九条1、2款规定的,岗位(技)工资按本人退出时岗位(技)工资(含保留工资)的80%计发。
(2)达不到第十九条1、2款规定条件,符合3、4款规定的,岗位(技)工资按本人退出时岗位(技)工资(含保留工资)的70%计发。
(3)工龄津贴、保留津贴按100%计发。
生活补助按照不高于本人岗位(技)工资的20%的比例发放。
离岗歇业人员生活待遇水平(生活费、生活补助两项之和)原则上不超过本人离岗前工资收入的50%。
第六节 实行息工放假
第二十一条 因业务退出、工作任务不能衔接或不饱满造成阶段性停工的人员,可实行息工放假,发放基本生活费。息工放假期限原则上控制在2年以内。
第二十二条 息工放假基本生活费待遇按月发放,停发工资、奖金、津补贴,停止享受劳动保护等待遇。基本生活费按以下办法确定:
(1)息工放假6个月之内的,基本生活费按本人息工放假时岗位(技)工资(含保留工资)的100%计发。
(2)息工放假超过6个月不足12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按本人息工放假时岗位(技)工资(含保留工资)的90%计发。
(3)息工放假超过12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按本人息工放假时岗位(技)工资(含保留工资)的80%计发。
(4)工龄津贴、保留津贴按100%计发。
第二十三条 息工放假人员应积极参加转岗培训、竞争上岗,对不愿参加转岗培训或提供岗位后不愿上岗的,适当降低本人基本生活费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厂(处)两级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组织员工轮岗休假。每年轮岗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方案,在确保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组织实施。轮岗休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津补贴,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本人岗位(技)工资(含保留工资)、工龄津贴、保留津贴的100%计发。
第二十五条 女员工产假期满后6个月之内,经本人申请可休育儿假,育儿假最长不得超过3年。
育儿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津补贴,停止享受劳动保护等待遇,发放生活费,标准为岗位(技)工资(含保留工资)的100%,工龄津贴、保留津贴按100%计发。
第二十六条 结合单位用工配置情况,对子女处于升学年度(小升初、中考、高考)的员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可在该年度准予其6个月以内的短期休假。
休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津补贴,停止享受劳动保护等待遇,发放生活费,标准为岗位(技)工资(含保留工资)的60%,工龄津贴、保留津贴按100%计发。
第七节 协议保留劳动关系
第二十七条 在华北油田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的员工,因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个人原因,由本人申请并经公司批准后,可办理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截止时间不应超过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协议期满,员工可在协议期满前30日内,申请续办一次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或提出复工申请,参加一次单位组织的内部竞争上岗或由单位视工作需要安排一次岗位;协议期满未与单位协商劳动关系事宜的,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不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社会保险可由原二级单位代为缴纳,单位和个人缴费全部由本人承担。
第八节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岗位退出人员出现法定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及时依法终止。
第三十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程序,对出现法律法规规定解除情形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协助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人事档案移交等手续。
第九节 转岗培训

第三十二条 加强转岗培训工作。各单位应将转岗培训作为盘活内部用工的重要措施,结合岗位人员配置情况,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具有劳动能力和转岗意愿的人员进行转岗培训。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转移分流方向,综合考虑人员素质、能力,按照专用性和通用性技术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可实施性强的培训方案,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拓宽个人发展空间,为重新上岗和社会再就业创造条件。
第四章 操作程序及相关事项
第一节 退出岗位办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 内部退养、离岗歇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办理程序:
1.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公司人事处审批。
2.经人事处批准后,二级单位主管部门在批准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接手续、签订相关协议。
3.员工于协议生效之日离开工作岗位。
4.审批手续每月办理一次。
第三十四条 息工放假、短期休假、休育儿假办理程序:
1.息工放假由二级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2.短期休假、休育儿假,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结合岗位人员配置情况进行审核并批准后,报公司人事处备案。
第二节 生活费调整及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发前办理的离岗退养、离岗歇业人员可自愿申请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重新签订协议,调整相关待遇。
原离岗歇业人员协议期满继续申请退出岗位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内部退养、离岗歇业、短期休假、休育儿假人员继续参加工资标准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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