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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运用救济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

二、如何进行有效的质疑

招标采购的质疑与答复,是招标人、采购人与投标供应商之间,因对招标采购的文件以及过程、结果产生分歧,进行的业务对话,发起人是投标供应商。

(一)质疑的起因及内容

就内容而言,质疑会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是由于招标采购文件中约定的某些内容不清晰、不明确,投标供应商难以理解或产生歧义,因此向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发出质疑。二是投标供应商认为招标采购的文件、过程以及结果有违公平合理的竞争原则,甚至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向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发出质疑。

第一种情况属于招标采购救济制度中的询问,是一种正常的业务咨询与澄清过程。

第二种情况较为复杂,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原因:

1、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投标供应商认为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采购需求以及评审标准中存在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投标供应商因无法参加竞标或者在评审中无法获得理想的分数、名次而提出质疑。

2、对招标采购过程的质疑。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认为招标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使自己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因此向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发出质疑。

3、对招标采购结果的质疑。投标供应商认为招标采购的评审结果不公平不合理,因此向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中较为常见的是质疑中标成交供应商,认为其存在不符合招标采购文件中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的问题,或者其业绩造假、项目负责人造假等。

以下着重就第二种情况如何进行质疑,进行分析和讲解。

(二)依法依规进行质疑

质疑是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投标供应商的救济制度,发起质疑,是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力。如何用好这一权力,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维护自身的利益,需要每一个投标供应商认真研究和实践。

按照财政部2017年第94号令,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对质疑的法律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也是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投诉的根本性的法规依据。

1、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其中的内涵有以下几个方面:

  • 质疑的内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中,损害质疑人合法权益的部分。

  • 提出质疑的有效期: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这里的“应知……之日”在实际的业务工作中,是指“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招标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以及“中标成交结果公示之日”。

很多投标供应商错误地认为是从自己实际获得招标采购文件或自己实际看到公告、公示之日开始计算,往往错过了质疑的有效期而导致质疑无效。

  • 质疑的形式:书面形式,即正式签署的质疑函。

一些投标供应商在发现招标采购文件中有不合理的条款,或者得知自己没有通过资格预审、没有中标后,往往不够冷静,通过电话、短信或网络方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的联系人提出质问,不仅消耗了时间和精力,而且作为无效质疑将被拒绝受理。

  • 质疑的对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可以同时向两方发出(内容一致的)质疑函,也可以单独向其中一方发出。比较常见的是向采购代理机构发出质疑函。

5) 需要注意的是:

  • 质疑函最好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递交,并要求接收单位出具回执或受理通知书。

  • 质疑函中,对某个招标采购环节中的质疑应当一次性完整提出。

2、质疑函的格式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该条款对质疑函的格式及必要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可操作性很强。如果投标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很可能会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受理。

(三)质疑必须言之有据

在质疑函中,要求投标供应商应当提出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也就是常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1、事实依据必须真实。在一些质疑的案例中,供应商因怀疑或者根据道听途说的一些传言,就认为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有意偏袒其他供应商,导致评审结果不公正,因此提出质疑。这样的列举的事实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基本上会被驳回。

某竞争性谈判项目,成交结果公示后,其中一家未中标的投标供应商提出质疑:谈判小组的专家评委与中标的成交供应商谈判时间很短,与其他供应商(包括质疑人)谈判的时间较长,存在已内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只是走过场的问题,要求谈判小组说明与供应商谈判的详细情况。

这是较为典型的凭臆想猜测进行的质疑,对于这样的质疑,谈判小组的回复是:谈判小组是根据对谈判文件的研读,有针对性的对各供应商提出问题、进行谈判,时间长短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同时按照谈判会纪律,谈判的内容不得对外透漏。该项质疑被驳回。

2、所列举的事实和证据来源必须合法。质疑函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无论其真实性如何,都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否则将会被驳回。

较为常见的情况是,参加评审会议的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评委,将评审会的过程以及内容透漏给供应商,供应商认为其中有不公平的行为或违法违规情况,因此进行质疑。

招标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对于评标、评审过程的保密性都有要求。作为参加评标、评审会议的工作人员或专家评委,对评审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该当场予以批评和制止,事后还可以通过正当的渠道,向招标采购的监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进行举报。私下向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透露会议内容属违法违规行为。质疑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应当被视为无效证据,不能予以采信。

3、法律法规引用准确

质疑函中,在提出所质疑的事实及依据的同时,还应当指出该行为违反了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第几条、第几款,属何种违法违规行为。这样提出的质疑,不仅内容完整,而且有法律法规作为支撑,显得更加有力。

在引用法律法规的时候,首先要认真分析所质疑的事实现象,研究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的定义和法律解释,必要的时候可以请教法律以及招标采购方面的专家,做到准确定位、对号入座。如果牵强附会、偷换概念,空泛地套用法律法规条文,往往会给被质疑方抓住漏洞予以驳回。

(四)提出合理的诉求

作为招标采购的救济制度,质疑为供应商提供了表达合理诉求的空间。供应商不仅能指出招标采购中的不合理现象,还有权向要求被质疑者对相应的内容和过程进行改正。

但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供应商的要求,往往是按照自己的企业以及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情况提出的,其中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影响招标采购结果的问题,这种诉求将会不予采纳。

某政府采购项目发出采购文件后,有供应商质疑其中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有排他性条款。采购代理公司修改了供应商资格条件的不当内容,又组织专家评委对评分标准进行了论证,认为评分标准中对供应商的企业管理水平以及产品性能指标的加分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降低标准,可能会导致低价位、性能较差的产品中标成交,影响系统的整体性能,招标采购效果将大打折扣。决定对评分标准不予修改。

某工程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未能进入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某投标人提出质疑:第一名中标候选人在三年内有涉及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诉讼,应该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经查,在此项诉讼中,被质疑的公司是总包方,实际拖欠工程款的是其分包方,该公司只负有连带责任,没有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根据有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其投标资格有效。同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式是:招标人在前三名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也就是说,即使被质疑的公司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人也只能在另外两名中标候选人中选择确定中标人,未进入前三名的投标人不能顺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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