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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全市通榆河管理,保障通榆河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防洪安全,近日盐城市政府出台了《盐城市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办法》(盐政规发〔2016〕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通榆河南起东台市与南通市交界、北至响水通榆河灌河口,是贯穿我市南北,集调水、灌溉、供水、防洪、排涝、航运于一体的重要流域性河道,具有保证水安全、保障水资源、改善水环境等综合功能。
  多年来,省、市对通榆河管理工作十分重视,2006年12月市政府制订出台了《盐城市通榆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为我市通榆河工程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2012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省防治条例》),进一步强化了通榆河水环境治理立法保护; 2014年4月,市政府牵头开展了通榆河市区段专项治理,并先后实施通榆河取水口改造等饮用水安全保障十大工程;2015年5月,完成了市区段通榆河管理权属调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理顺了大市区通榆河管理体制。虽然全市各级、各地在通榆河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受通榆河管理制度、责任主体和管理模式的制约,直接影响着通榆河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等综合功能和效益的发挥。一是管理制度层面。原《办法》出台实施后,又陆续出台了《省防治条例》、“河长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原《办法》仅侧重于河道、堤防的工程管理,对水安全、水环境的管理与保护基本未涉及,其内容存有相当大的局限性;同时,原《办法》部分条款与现行的上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需要及时修订。二是管理责任层面。原《办法》出台后,大市区区划历经了多次调整,通榆河市区段管理权属及其管理体制也作了相应调整,市区相关管理责任主体与原《办法》明确的管理主体发生了变化,需调整变更原《办法》中相关条款及其内容。三是管理模式层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省防治条例》、“河长制”等地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出台,通榆河管理与保护的内涵和外延已发生较大变化,加之近年来通榆河水安全、水环境威胁日趋严峻,管理与保护工作需实行属地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的综合管理,其管理模式也需及时调整。为进一步开展好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工作,出台并实施新《办法》十分必要且较为迫切。
  二、起草过程

  盐城市政府明确市水利局负责《办法》的起草工作。2014年8月,市水利局在征求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报市政府办。2014年10月,市政府办征求了市经信委、建设局等12个部门和通榆河沿线及影响地区的东台市、亭湖区、大丰区、城南新区、市开发区、盐都区、阜宁县、滨海县、射阳县、建湖县、响水县等11个县(市、区)意见,随后市水利局根据收到的30条意见,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2015年8月,按市政府要求和规定程序报请市法制办进行符合性审核。2015年10月,市政府法制办书面征求了市直12个部门及通榆河沿线和影响地区的11个县(市、区)意见,并与市水利局多次沟通、反复修改。2015年11月,市政府法制办向市政府出具审核意见,认为文稿内容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精神,建议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2016年2月,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审议了《盐城市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办法》,要求根据会议精神修改完善后,正式印发实施。
  三、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

  4.《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5.《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6.《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7.《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意见》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40条,主要包括:总则、组织实施、管理与保护、保障措施、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 总则”,在交代了起草修订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据的同时,对适用范围作了调增,明确了管护责任主体。一是适用范围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为通榆河提供水源的主要供水河道、沿线地区对通榆河水质有影响的其他沟河;二是明确河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各自行政辖区内相应河段管理与保护责任主体。
  “第二章 组织实施”,根据《省防治条例》、“河长制”等相关要求,提出各管护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联动和协商机制,市政府相关组成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履行部门职责,协同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工作的管理模式,并对各管护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的管理与保护职责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要求管护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职责,对影响或威胁通榆河水质的各类项目开展综合整治,打造清水通道、生态长廊;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指导各管护责任主体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做好生活污水、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对船舶通行与码头作业等行为进行严格限定;对农业面源污染进行治理;严格执行《省防治条例》中对通榆河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开展通榆河工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并限定工程管理范围内影响河道水质安全和河道工程安全的禁止行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取水、占用、林木采伐等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章 保障措施”,要求各管护责任主体加强管理与保护队伍专业化培训;建设必要的遥感监测系统,开展现代化、信息化管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稳定的投入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不断提高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五章 附则”,要求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明确《办法》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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