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家电
以旧换新工作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价调[2010]997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通知精神,根据《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函》(豫商贸[2010]106号)和全省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家电以旧换新价格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市场正常实际价格销售新家电,不得采取故意抬高售价以低消补贴等欺诈行为,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
二、对参加“以旧换新”的消费者和其他消费者,在同一地点购买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和同一型号的家电产品,销售企业实行相同的销售价格,并对“以旧换新”的消费者按新家电实际售价减去补贴金额后出售给消费者。
三、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实价,在销售场所向消费者公示“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和价格,如有优惠,应事先告知消费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表明的费用。
四、单位和个人交售废旧家电,可选择任何一家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电话与其约定,回收企业应及时安排上门收购,并在门店设立废旧家电回收专柜,方便消费者交售。在上门收购和交售过程中,不得收取拆解、搬运等费用。
五、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了回收企业废旧家电回收最低参考价格(见附件),回收企业可根据废旧家电的残值情况确定具体的回收价格,并在回收场所张榜公布。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以旧换新”新家电销售和废旧家电回收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照公布的回收参考价格回收废旧家电,监督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按照市场正常实际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对违反规定者,要按照《价格法》予以查处。同时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价格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最低参考价格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 件
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最低参考价格
类型 | 型 号 | 参考价格(元/台) | |
电视机 | 黑白 | 8 | |
21英寸及以下 | 10 | ||
25英寸 | 35 | ||
29英寸及以上 | 45 | ||
背投或液晶电视 | 32英寸以下 | 25 | |
32英寸及以上 | 30 | ||
电脑 | 台式机(配件齐全) | 40 | |
笔记本 | 20 | ||
洗衣机 | 所有型号、类别 | 35 | |
电冰箱 | 单门 | 35 | |
双门 | 45 | ||
空调 | 窗机 | 50 | |
挂机(内外配件齐全) | 120 | ||
柜机(内外配件齐全) | 3P以下柜机 | 250 | |
3P及以上柜机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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