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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加班

1、正常工作时间

我国目前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包括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其中,标准工时制是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相对于标准工时制,后两种也称特殊工时制。

关于标准工时制,《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所以,标准工时制具体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关于特殊工时制,《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也就是说,特殊工时制,也就是前文提到的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等,须经由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实行。

由此可见,在我国,正常情况下以标准工时制为主,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休息日

休息日是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实务中,休息日安排有双休、单休、单双休等情形。

双休是最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五天,休息两天。

单休则要看具体的工作时间。如果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可以不认定为休息日加班,但如果超过40小时,超出部分为加班。如果是每日工作8小时,工作六天,则可以认定为休息日加班一天;如果是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工作六天,但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超出部分一般按休息日加班的标准计算加班费。

还有,《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也就是说,对于企业,休息日一般安排在周六日,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休息日属于不计薪日。也就是,休息日放假,不计薪资也不扣工资。安排加班的,需支付相应加班费。

3、法定节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也即法定节假日共11天,具体为:(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及第四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为:(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还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对于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费。如该假日恰逢周六日,安排加班的,应按休息日加班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不重叠适用,如日期重叠,需额外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适逢工作日,无论是否放假,均正常计薪,不支付加班费;如适逢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属于计薪日。也就是,法定节假日放假,计算薪资。安排加班的,需另外支付相应加班费。

4、加班及加班费计算

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安排加班,但需与劳动者协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也不得单方面决定加班,须经用人单位同意,否则有可能不视为加班。

一般来说,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但如遇到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时,可以不受前述加班时长的限制,劳动者也不能拒绝加班。

关于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加班包括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三种情形。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作日加班的,按不低于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费。并且,加班费属于工资范畴,应当每月发放一次。

关于加班费计算,第一,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实务中认为,如就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没有约定,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确定,即按劳动合同关于工资标准的约定确定;如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或约定工资为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工资确定;按上述方式确定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确定。第二,在确定基数的基础上,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根据相关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休息日)÷12月=21.75天。所以,加班费计算如下:工作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21.75×8)×1.5×加班小时数,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21.75×2×休息日加班天数,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21.75×3×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后两种如是按小时计算加班的,则折算成小时工资计算加班费。

关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已包含加班工资的情形,这就需要根据加班情况,反推计算得出日工资、小时工资,再折算并判断其加班计算基数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应按最低工资重新计算,补足差额。并且,包含的加班时长不得超过法定的三十六个小时。也就是说,这种约定,实际上把工资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一部分为加班工资,虽然得出总数很好看,但其实基本工资很低。并且,这种情形下,加班情况可能也难以举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休息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安排补休的,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其他情形的加班一般不能安排补休,只能支付加班费。对怀孕七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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