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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案件中找不到被告,怎么办?

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问题咨询】张先生因租户拖欠租金将其诉至法院,但一直无法联系到被告,法院告知其要公告。张先生对公告程序不是很明白,为此,向我所律师进行咨询。

【法律解答】

其一,公告在诉讼中是一种送达方式,是在找不到被告,或者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均无法向被告送达文书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也可以说公告是最没有办法的情况的方才使用。

其二,公告送达的方式包括: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

其三,2022年1月1日民诉法修订后,将此前的60天的公告期缩短为30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算。这样大大缩短了审判的期限。

其四,一旦找不到案件当事人,一个案件中至少会涉及到两次公告,一次是起诉书、应诉文件、开庭传票的公告;一次是最终裁判文书的公告。

【法律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房产纠纷天津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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