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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公证遗嘱与家庭协议哪个优先?

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案例】

老蒋和老于在1988年登记结婚,二者收养了小蒋作为养女。1997年他们居住的房子拆迁了,获得一套安置房(涉案房屋),但该房屋需补足面积超额款2万元。老蒋一家开家庭会议,达成协议,由小蒋承担房屋补差款,房屋产权归小蒋,但老蒋和老于可以一直居住此屋直至去世。小蒋当即向老蒋给付了2万元补足款。后,老于去世,老蒋再婚,娶了李某。李某一直照顾老蒋,老蒋在2006年做了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是将房屋留给李某一人继承。2009年老蒋去世后,小蒋和李某就该房屋产权归属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此案法院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房屋产权归属于小蒋。

【评析】

法院如此判决的原因在于:老蒋一家达成的家庭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途径,单方不得撤销或变更。而公证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撤销当事人在民事协议中的处分行为。

由于该房屋已通过家庭协议的形式处分给小蒋,且小蒋按约定支付了补差款,老蒋后期的遗嘱行为不能对抗之前与小蒋达成的协议。因此,李某不能因老蒋的遗嘱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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