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案例】
2015年韩女士与丈共同在幸福兴趣小区购置了一套商品住房,并登记在10岁的儿子名下。随后一家三口搬至该房屋内居住生活。近期,双方感情不好想离婚,欲对该房屋予以的分割,但房子毕竟是登记在儿子名下的,还能否分割呢?为此,韩女士向我所律师进行咨询: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能否分割?
【案例解析】
近年来,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情况在婚姻存续期间,一般不会对房屋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但夫妻感情一旦破裂,很可能引发争议。这一问题该如何认定呢?下面就让我们共同来进行下分析。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也就是说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因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外效力就是房屋一经登记,一般情况下就有理由相信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为房屋实际权利人。对内效力是指需要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审查从而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因此,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并不意味着房屋的真实产权人是未成年子女,应考量夫妻在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如果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是为了赠与未成年子女而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离婚是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较为适宜
【作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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