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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房产继承后,能否反悔?

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案例】

被继承人张某去世后,其遗产仅为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且张某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或遗赠,继承人张某的老母亲想继续维持其张某之妻王某之间良好的婆媳关系,让其为自己养老,所以,张某夫妻以书面形式向王某出具了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表示自己自愿放弃对张某全部遗产的继承权,但王某在得到该《声明》后,拒绝赡养老人,且将老母亲从家中赶出,目前该房屋仍在王某名下。

此时张某的老母亲无依无靠,想撤销其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继续继承儿子的遗产。为此向我所律师咨询

【案例分析】

答案是:可以,我们来看一下理由。

首先,本案中的被继承人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其留有的房屋遗产应当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平均予以分割。

其次,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我国法律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是书面的,但也不绝对排斥口头方式的,即只要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能够认定其效力的。本案中,老母亲对于自己的继承权的放弃,以书面形式做出了声明,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有效的。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后能否反悔的关键在于遗产是否已经被处理,即是否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如已办理,则不能反悔,反之,是可以的。本案中被继承遗产尚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故尚未完成遗产的处理。老母亲是有权撤销其之前作出的“放弃继承”《声明》,继续行使自己的继承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五十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作者声明】

  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本文转载于“房产纠纷天津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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