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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物业费会被列入征信吗

【案例】

夏某系幸福小区的业主,因对幸福小区物业服务不满意,为此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告知其,拒交物业费将会列入征信记录。

为此夏某向我所律师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其一【法定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无正当理由,业主是不得无故拖欠物业费的。

其二【交物业费能否列入征信】随着我国逐渐形成了个人征信制度以来,拒交物业费能否列入征信记录往往会引起争议。

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前,纳入征信系统的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信贷不良记录以及拒不执行生效裁判记录。

即不交物业费列入失信记录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物业公司必须有证据证实业主无正当理由拖欠物业费,即必须恶意拖欠2、“恶意拖欠”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3、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文书。只有在该种情况下,拒交物业费的业主才有可能被纳入到失信记录中。

如果是因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确实存在重大瑕疵,则是不会被纳入到失信记录的。

另外,从个别地区的规定也能看出,“拒交物业费列入征信”也是有条件的,如潍坊市出台的《潍坊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能按规定履行义务,拖欠、拒交物业服务费,属侵犯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行为;其违法违规行为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应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即不交物业费的行为,也是需要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的。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照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本文转载自“房产纠纷天津律师服务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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