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天津市对《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2021年5月31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办法中规定,只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商品房,即列入我市商品房备案核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宅,在入住前必须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没有取得准许使用证的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准许使用证,擅自将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的,当事人可以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申请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证

【提交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准许使用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配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接入城市管网证明材料;

(四)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本办法自20217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天津住宅商品房将实行新制度 无交付证不得办入住
[转载]房地产“五证”“两书”“三表”
业主关于延误收房的律师函
购房五证两书---你必须明白
关于改革新建商品住宅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费办法的通知
购房请留意”五证、二书、六注意”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