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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股东抽逃出资的前世今生

本期内容:股东抽逃出资的前世今生

1、股东从公司借款的行为性质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定罪限制

3、律师建议

2、概要:

股东向企业借款,该行为能否定性为非法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自从我国施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以来,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追究,产生了什么影响与限制?

如何防止股东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

诸位企业家朋友,大家好!今天跟大家分享的话题与股东抽逃出资有关。

照例咱们先聊一个小故事。

今天咱们讲讲刘、关、张的故事,刘、关、张三人商量着开一家公司做农产品生意,刘备大股东认缴出资80万,占股比例80%,关羽张飞各出10万,各占股10%,这三个人很快都按照认缴的比例出资到位。可是这个刘备啊,他穷,你想啊织席贩履之人,没钱,又想当大哥,打肿脸充胖子,四处借钱,支付认缴的出资款。公司成立起来之后,刘备的债主向他讨债,刘备很无奈,以向公司借款的方式又拿回了40万,关、张得知此事后,说大哥您不能这样搞,如果这40万不能再还给公司,我们就去公安局报案,你这是抽逃出资啊。

大家都知道,股东从公司借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属于非法借款,可构成抽逃出资。刘备这种赤裸裸的借款行为就是明目张胆的抽逃出资,但一定会构成犯罪吗?

答案是否定的,并不必然。因为自从我国施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以来,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金融保险劳务派遣以及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

好!故事分享到这里,我们要给诸位企业家提一点律师建议,在公司设立阶段以及公司成立后,一定要注意完善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要明确规定出资不到位、不及时以及抽逃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

有的股东在出资后,存在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将对公司的出资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抽逃,实际上是变相的把公司的资产无偿转走,这种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将严重的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有的股东在出资后,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将对公司的出资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抽逃,实际上是变相的把公司的资产无偿转走,这种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将严重的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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