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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餐饮业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办法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旅行社、饭店(宾馆、酒店、旅店)、度假村、游乐场、餐馆、歌舞厅、修理店、浴池、理发美容店、洗染店、照相馆等各类经济性质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的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六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设立企业必须有资本金。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吸收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
  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本金的,股本按照股票面值计价。采用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投资方式筹集资本金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规定的金额计价。
  第九条 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第一次筹集的资金不得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超过30%。
  第十条 企业的投资各方必须及时足额地缴纳资本金。由于投资者在出资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证明,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二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在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约定在合作期内一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企业利润,分担企业风险和亏损。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数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确认的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按规定手续,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 企业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结算中形成的应付及预收款、应付票据、应缴税金、应付利润、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已计入成本尚未支付的预提费用、已提取尚未支付的职工福利费。流动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企业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低于债券面值的数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因债权人特殊原因而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用;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荆用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十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和待摊费用。
  应收及预付款、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应收票据按面值计价,其贴现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可在年度终了提取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一类旅行社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计提,其他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发生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少于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冲减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商品等。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按原始进价加由企业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购入的商品比照本制度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计价。
  自制的存货,以制造过程中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后,可以采用一次摊销进入成本的办法。由于一次领用量大,影响当期成本水平的,可以采用在使用期限内分期摊销进入成本的办法,摊销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盘点,年终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见附件)的基础上,编制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购入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发票帐单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也可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价值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造、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工程用材料,以取得时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待安装设备,比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价。预付工程款,按照预付的工程价款计价。
  工程管理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工程成本。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试营业发生的支出,不得计入工程成本,发生的收入不得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收入减支出后的净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算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
  (三)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融资租入的设备。
  (五)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四)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交通运输工具也可采用工作量法。经财政部批准的部分设备,企业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第三十四条 按平均年限折旧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一般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
  按工作量折旧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和月折旧率,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提折旧。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摊入成本费用;也可以根据修理费计划,分期从成本中预提。凡采用预提修理费办法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修理费应先冲减预提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预提费用的数额,计入当期成本;实际发生数小于预提费用的数额,应冲减当期成本费用。
  第三十七条 企业出售或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变价收入、残料价值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原价减累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的按照法律认可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上述无形资产在计价时,须备有相关的详细资料,包括所有证书复制件、作价的依据和标准等,其中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自无形资产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有效使用期限的确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法律和合同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使用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无规定有效期限,但合同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三)法律和合同均未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受益期限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出售、转让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计入营业收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登记费、培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企业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除按规定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者外,作为企业的开办费。开办费自企业开始营业之月起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一般不短于5年。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按租赁期和改良工程耐用期孰短的原则确定摊销期限,摊入管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不参加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投出时实际支付金额计价。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评估或者合同确认的价值计价。
  企业以购买股票方式对外投资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按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数额计价。
  企业以购买债券方式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或转销。
  第四十五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拥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当接受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增加或减少时,要按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或减少。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补交所得税。
  企业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的实收款项和实际收回的股利或利息,与投出时帐面价值和应收股利或利息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包括:
  (一)企业直接耗用的原材料、调料、配料、辅料、燃料等直接材料,包括饭店餐饮部和餐馆耗用的食品、饮料的原材料、调料、配料成本;餐馆、浴池耗用的燃料成本;饭店洗衣房、照像馆、洗染店、修理店耗用的原材料、辅料成本。
  (二)旅行社已计入营业收入总额的房费、餐费、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票务费、门票费、专业活动费、签证费、陪同费、劳务费、宣传费、保险费、机场费等代收代付费用。
  (三)商品进价成本。分为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
  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购进商品原价。
  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进口商品在购进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
  1.进价。
  2.进口税金。
  3.购进外汇价差。
  4.支付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手续费。
  (四)其他成本,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存货(不包括商品)的实际成本。
  第四十九条 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一)营业费用是指各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管费、保险费、燃料费、水电费、展览费、广告宣传费、邮电费、差旅费、洗涤费、清洁卫生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物料消耗、经营人员的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以及其他营业费用。
  工作餐费指旅游饭店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服装费指旅游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制作工作服装而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由企业统一负担的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董事会费、外事费、租赁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税金、燃料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摊销、交际应酬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和毁损、上级管理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物料消耗以及其他行政经费。
  劳动保险费指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指企业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指企业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排污费用。
  税金指企业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土地使用费指企业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费用。
  技术转让费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上级管理费指企业上缴集团公司和管理公司的费用。
  (三)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加息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十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按全年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控制使用,据实列支: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2‰;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五十一条 企业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分别按下列比例提取:
  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第五十二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一)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和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支付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开支。
  第五十三条 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必须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区分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界限。

      第八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四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提供劳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收入。
  旅行社代收代付的费用应全部计入营业收入总额。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于劳务已提供、商品已发出,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利证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旅行社(不论是组团社还是接团社)组织境外旅游者到境内旅游,应以旅行团队离境(或离开本地)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旅行社组织国内旅游者在境内旅游,接团社应以旅行团队离开本地时,组团社应以旅行团队旅行结束返回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旅行社组织国内旅游者到境外旅游,应以旅行团旅行结束返回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应按实际价款核算,企业当期发生的销售折扣、销售退回及折让,冲减当期营业收入。
  第五十六条 企业利润总额由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组成。
  企业的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企业的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利润、取得的股利、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净值的差额。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净值的差额等。
  企业的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变卖的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礼品折价收入、其他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非常损失、技工学校经费、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第五十七条 企业收到出口退税款,抵扣当期出口商品的进价成本;减免税款,作为减少营业税金处理。
  第五十八条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延续5年未弥补的亏损,用所得税后利润弥补。
  第五十九条 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被没收财物损失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指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亏损的期限,仍未补足的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取公益金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一条 企业必须按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二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三条 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但转增后留存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以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5%为限。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第六十五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六十六条 汇兑损益是指企业外币存款、外币借款以及用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发生变动时,因不同币种之间折算而发生的差额。
  第六十七条 企业发生汇兑损益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的汇兑损益,在购置期间计入资产的价值。
  企业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经营业务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或冲减财务费用。
  企业在筹建期间的汇兑净损失,自企业营业起,按一般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汇兑净收益,自企业营业起,按一般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
  清算期间,计入清算损益。
  第六十八条 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需折合记帐本位币的,有关资产帐户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帐户按合同、协议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企业初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六十九条 企业发生外币调剂业务时,外币金额按调剂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外汇收入,应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分配使用。企业的外汇净收入应按规定向财政机关申请办理外汇留成。

        第十章 企业清算

  第七十一条 企业自宣布终止之日起,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偿还企业债务;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等。
  第七十二条 被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企业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七十三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评估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四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五条 企业办理清算发生的费用应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是指企业在清算过程中为进行清算工作所发生的必不可少的支出,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企业清算终结前,除支付清算费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企业财产。
  第七十六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入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七十七条 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企业清算后的财产不足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七十八条 清算终了,企业的清算净收益(指资产净额或剩余资产超过资本金及未分配利润之和的部分),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按投资者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七十九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估

  第八十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十一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有关附表。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期限将年度财务报告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第八十三条 企业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等。
  (二)对某些重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情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会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会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考核和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等。
  (一)流动比率 用于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二)速动比率 用于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速动资产-存货
  (三)应收帐款周转率 用于反映企业应收帐款的流动程度。计算公式为:
  应收帐款周转率=赊销收入净额/应收帐款平均余额×100%
  赊销收入净额=营业收入-现销收入
  应收帐款平均余额=(期初应收帐款+期末应收帐款)÷2
  (四)存货周转率 用于衡量企业的存货是否过量。计算公式为: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100%
  存货平均余额=(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五)资产负债率 用于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净值总额×100%
  (六)资本金利润率 用于衡量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金的获利能力。计算公式为:
  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金总额×100%
  (七)营业利润率 用于衡量企业的盈利水平。计算公式为:
  营业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净额×100%
  (八)成本利润率 用于反映企业成本费用与利润的关系。计算公式为:
  成本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制定财务制度。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附: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房屋、建筑物分类
  一、房屋
    营业用房         20-40年
    非营业用房        35-45年
    简易房          5-10年
  二、建筑物          10-25年
       机器设备分类
  一、供电系统设备       15-20年
  二、供热系统设备       11-18年
  三、中央空调设备       10-20年
  四、通讯设备         8-10年
  五、洗涤设备         5-10年
  六、维修设备         10年
  七、厨房用具设备       5-10年
  八、电子计算机系统设备    6-10年
  九、电梯           10年
  十、相片冲印设备       8-10年
  十一、复印、打字设备     3-8年
  十二、其他机器设备      10年
        交通运输工具分类
  一、客车
    大型客车(33座以上)  30万公里 8-10年
    中型客车(32座以下)  30万公里 8-10年
    小轿车          20万公里 5-7年
  二、行李车          30万公里 7-8年
  三、货车           50万公里 12年
  四、摩托车          15万公里 5年
        家具设备分类
  一、家具设备
    营业用家具设备      5-8年
    办公用设备        10-20年
  二、地毯
    纯毛地毯         5-10年
    混织地毯         3-5年
    化纤地毯         3年
      电器及影视设备分类
  一、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10年
  二、音响设备         5年
  三、电视机          5年
  四、电冰箱          5年
  五、空调器
    柜式           5年
    窗式           3年
  六、电影放映机及幻灯机    10年
  七、照相机          10年
  八、其他电器设备       5年
      文体娱乐设备分类
  一、高级乐器         10年
  二、游乐场设备        5-10年
  三、健身房设备        5-10年
       其他设备分类
  一、工艺摆设         10年
  二、消防设备         6年

发表于:2009-08-04 15:33:42

旅、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68号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包括旅行社、饭店(宾馆、酒店)、渡假村、游乐场、歌舞厅、餐馆、酒楼、旅店、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咨询等各类服务企业。原旅游部门所属的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商贸公司,执行相应的行业会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还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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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08-04 15:35:20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包括旅行社、饭店(宾馆、酒店)、渡假村、游乐场、歌舞厅、餐馆、酒楼、旅店、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咨询等各类服务企业。原旅游部门所属的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商贸公司,执行相应的行业会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还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一、资产类          二、负债类
    101现金          201短期借款
    102银行存款        203应付帐款
    109其他货币资金      209其他应付款
    111短期投资        211应付工资
    113应收帐款        214应付福利费
    114坏帐准备        221应交税金
    119其他应收款       223应付利润
    121原材料         229其他应交款
    122燃料          231预提费用
    124低值易耗品       241长期借款
    126物料用品        251应付债券
    128库存商品        261长期应付款
    131待摊费用        三、所有者权益类
    141长期投资        301实收资本
    151固定资产        311资本公积
    155累计折旧        313盈余公积
    156固定资产清理      321本年利润
    159在建工程        322利润分配
    161无形资产        四、损益类
    171递延资产        501营业收入
    181待处理财产损溢     502营业成本
    503营业费用        521投资收益
    504营业税金及附加     531营业外收入
    511管理费用        532营业外支出
    512财务费用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
      1.在结算业务中,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企业,可增设“应收票据”“应付票据”科目。
      2.有调剂外汇业务的企业,可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3.预收帐款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可单设“预收帐款”科目。
      4.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应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5.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应增设“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业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应收帐款”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应在“应付帐款”项目填列。
      4.“坏帐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5.“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收帐款以外的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结存在库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库存商品等。本项目应根据“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库存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企业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内反映。增设“外汇价差”科目的企业,该科目如有借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8.“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企业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0.“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资金,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2.“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14.“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等。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等其他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应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中发生的各种应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本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应在“应收帐款”项目填列。
      20.“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如应付保险费、存入保证金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应付工资”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应以“-”号填列。
      22.“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3.“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未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未付给投资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润(多付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除税金以外的各种款项(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27.“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期末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在融资租赁方式下,企业应付未付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另行反映。上述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余额扣除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32.“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企业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应分别根据“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损益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度损益表与本年度损益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各项经营业务的营业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收入”科目发生额填列。
      2.“营业成本”项目,反映企业各项经营业务的营业成本。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3.“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营业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4.“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各项业务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5.“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中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发生额填列。
      6.“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其中包括分得的投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及认购的股票应得的股利以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8.“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9.“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财务状况变动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加或减少情况。
      二、本表左方反映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产和负债的增减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流动资金运用合计数的差额,与右方流动资产增减净额与流动负债增减净额的差额,都反映流动资金增减净额,两者应该相等。
      三、本表“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本年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填列。
      2.“固定资产折旧”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提取的折旧,本项目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摊入成本、费用的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4.“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项目,反映企业经批准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固定资产盘亏减去盘盈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扣除固定资产盘盈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5.“清理固定资产损失(减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由于出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扣除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6.“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反映不包括在以上项目的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7.“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清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以及因固定资产损失而向过失人或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分析填列。
      8.“增加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长期负债累计增加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年度内归还长期负债累计数,应在本表“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填列,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从本项目内扣除后在“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
      9.“收回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收回的长期投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年度内企业增加长期投资应在本表“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在“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在填列“增加长期投资”项目时,应按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0.“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项目和“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项目,分别反映年度内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累计数。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有关数字与“累计折旧”、“长期投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11.“资本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追加的资本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的差额的合计数填列。
      1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交纳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3.“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提取的盈余公积。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盈余公积”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计算填列。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以“-”号表示。
      14.“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已分配的应付投资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付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5.“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交财政的特种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特种基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上述利润分配各项目均不包括调增调减上年利润相应调整的利润分配数。
      16.“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增加固定资产净值和建造固定资产而支出的资金累计数,包括收回长期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盘盈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和“在建工程”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7.“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增加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除上述已列明项目外,其他各项目的减少数以“-”号表示。
      四、本表流动资金各项目反映流动资产增减和流动负债增减情况,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年初数和年末数的差额直接填列。年末数大于年初数的为增加,在表上以正数填列;年末数小于年初数的为减少,在表上以“-”号填列。
      五、为了全面反映企业流动资金增减变动的产生原因,便于财务分析,对于不直接影响流动资金增减的某些项目,在本表也增列了项目予以全面反映;为如实反映企业流动资金来源、运用以及增减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中增加或减少有关项目。
      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当年“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其中,“利润总额”项目应反映上年“利润总额”项目加、减“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应交所得税”项目应反映上年“应交所得税”项目加、减“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
      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一致。
      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利润应交的所得税。
      3.“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4.“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上年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数一致。如因某种因需要对上年利润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的,调整数应在本表“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单独反映,不调整本项目的数字,其中,调整增加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还应在“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单独反映;如为调减利润冲抵的所得税,用“-”号反映。
      5.“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6.“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
      7.“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应付给投资者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
      营业收支明细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各项经营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以及实现利润的情况。
      二、本表由企业根据业务情况自行设置栏目进行反映。
      三、本表各项目应根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
      附: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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