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刑辩实务】污染环境罪司法观点集成

01


02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对环境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加严厉打击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行为。但绿色发展理念的推行,离不开法治保障,如何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司法适用的重点与难点。

03


诸如:

焚烧工业垃圾等污染物,向空气排放大量气体污染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关问题如何处理?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何掌握?

污染环境罪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如何认定?

污染环境罪应把握什么样的量刑规则?

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的认定规则有哪些?

等等问题的解答便是对司法适用重点与难点的回应。

而上述问题的解答,可以在《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等文件或者出版物中寻找相应的司法观点,以便知悉司法审判实践。

本文总结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以及《刑事审判参考》等案例及出版物中的司法观点,以飨读者。

《最高法指导案例》《最高检指导案例》暂无《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观点,《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人民司法》等主要有如下司法观点:

一、《人民法院公报》中的司法观点

(一)行为人的排污行为与污染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虽相关部门有一定责任,但不影响行为人的定罪

——杨军武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关键字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因果关系

【裁判要点】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行为人违反国家水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引黄干渠,致污水流入水库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人的排污行为与水库污染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虽然引黄管理局未采取措施,对造成水库污染也具有一定责任,但这不并不影响行为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只能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承担产生影响,所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详情

二、《刑事审判参考》中的司法观点

(一)焚烧工业垃圾,向空气排放大量笨并(a)芘、氯化氢、二噁英等气体污染物行为的定性

——梁连平污染环境案

关键字

气体污染物 工业垃圾 焚烧

【裁判要点】本案中,友兴公司拆解所产生的橡胶、塑料、金属等工业垃圾本身没有多大的毒害性,但如果在15-1-17梁连平污染环境案不当的地点对这些工业垃圾以不当的方式进行处理,就有可能产生较大的毒害性,鉴于这些工业垃圾虽然属于“固定废物”,但不属于“危险废物”,因此,对被告人梁连平的行为不能适用《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裁判。



详情

(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关问题

——张正伟污染环境案

关键字

环境污染 附带民事诉讼 公益诉讼

【裁判要点】污染环境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损害评估意见,确定本案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但是对于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进行认证,要严格参照法定证据形式的认证程序,必须经当事人充分质证,以及法庭的认真论证,确保只有科学的、客观的、严谨的专家意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详情

(三)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煤焦油分离液行为的定性

——王文峰、马正勇污染环境案

关键字

倾倒 煤焦油分离液 定性

【裁判要点】本案中,被告人王文峰、马正勇均具有较多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王文峰构成自首;马正勇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能如实供述罪行。同时,二被告人均能主动赔偿,具备《环境污染解释》第五条规定的酌情从宽处罚情节。



详情

(四)准确掌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吴自柱、王启、姜翠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关键字

环境污染 严重后果 定罪量刑

【裁判要点】从刑法的规定来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结果犯,即只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自柱、王启、姜翠兰明知旧氯气罐内残存有有毒的氯气,仍将氯气向水体中排放,导致204名师生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同时造成大片农作物受损和1头猪被毒死,直接经济损失9万余元,应当认定为“严重后果”。



详情

三、《人民司法》中的“污染环境罪”司法观点

(一)污染环境罪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认定

关键字

污染环境 并处 基本原则 侦查实验

【裁判要点】被告人违法焚烧20余吨工业垃圾,向大气排放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显然已经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第1条第(1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详情

(二)污染环境罪的量刑规则

关键字

环境污染 自首 有期徒刑 罚金

【裁判要点】污染环境罪是故意犯罪并有未遂形态;对于未遂形态的量刑,应充分考虑未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体现对环境刑事立法早期化的适当抑制;对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物质可对照名录直接认定,避免鉴定依赖;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认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着手”情形;环境刑事案件应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并审理以避免事实认定错误。



详情

(三)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刑事责任

关键字

污染环境 主犯 从犯 自首 缓刑 拘役

【裁判要点】对于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行为,在定罪时应重点界定该工业废水是否属于刑法所涉的污染物范围,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在量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适当限制缓刑的适用。



详情

四、其他司法观点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污染刑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的司法观点

1.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的认定规则

关键字

共同犯罪



详情

2.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数量认定

关键字

危险废物 非危险废物 混合物



详情

3.危险废物的认定

关键字

危险废物



详情

4.不可避免的超标排污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

关键字

超标排污



详情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

——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张正文、赵强污染环境案

关键字

共同犯罪



详情

【典型案例二】

因同一行为已经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诉蔡某某等人倾倒固体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字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倾倒固废 多方联动 调解结案

【裁判要点】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已经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检察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完全实现的,可以调解结案。



详情

【典型案例三】

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贡卫国等3人污染环境案

关键字

共同犯罪



详情

【典型案例四】

深挖、查实并依法惩处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

——刘土义、黄阿添、韦世榜等17人污染环境系列案



详情

【典型案例五】

追究刑事责任与教育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并重理念

——重庆市涪陵区张某某、王某某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关键字

非法处置 引导侦查 生态司法修复 专业团队

【裁判要点】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精准把握案件定性,正确界分利用行为和非法处置行为,解决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多环节上下游共同犯罪认定问题。树立打击与修复并重的生态司法理念,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教育行为人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详情

【典型案例六】

单位犯罪,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应伟达等5人污染环境案



详情

【典型案例七】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推动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

——上海市奉贤区卞某某等4人污染环境案

关键字

污染环境 诉前引导 认罪认罚 生态修复保证金

【裁判要点】检察机关精准引导侦查取证,明确各环节证据标准,与鉴定机构对接,破解污染环境案件鉴定耗时长的难题,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行为人修复被污染的自然环境,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相统一;首创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的赔付方式,与生态环境部门形成合力,破解诉前难以完成生态环境修复的难题。 



详情

【典型案例八】

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发挥刑事、民事、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制衣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字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多元职能协同 企业转型升级

【裁判要点】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中,检察机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综合发挥刑事、民事、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既依法严惩生态环境犯罪,又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激励和倒逼企业自发转型升级,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详情

【典型案例九】

发生在长江经济带跨省(直辖市)的环境污染犯罪对量刑的影响

——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污染环境案

关键字

共同犯罪



详情

三、其他法院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同一行为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定罪处罚

——肖启凤、李红华、蔡长春、石玉燕、陈怀立污染环境案

关键字

刑事 污染环境罪 非法经营罪 处置

【裁判要点】1.行为人在未取得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过滤网去除收购来的废机油内的杂质再转卖给他人,属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所定义的“处置”行为。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行为人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符合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基于刑法谦抑性和辅助性原则,不宜再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非法经营罪来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详情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喻海松: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审理路径
污染环境罪犯罪构成案件处理实务
污染环境罪中“非法处置”的认定
谁还敢污染环境?“两高三部”重磅发布,明确了这些事儿!(干货)
陈洁琼:不具备资质而处置危险废物不等同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刑辩道场】陈浩主讲《污染环境罪常见辩护要点》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