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餐饮店从风格、装潢到餐具、菜单、宣传海报全都与他人高度相似,是否构成侵权呢?
今年4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椰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认定“椰小碗”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我们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广西柳州“椰妹”餐厅(经营者:南宁果麦公司)发现广东广州“椰小婉”餐厅(经营者:广州椰某公司)经营相同业务的椰子鸡餐厅,认为其使用近似品牌标识且仿冒装潢,且广州摩某公司还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多篇推广宣传文章。“椰妹”餐厅遂将“椰小婉”餐厅和广州摩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标识(即“椰小婉”图文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即“椰妹”图文标识)两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即文字部分存在较大区别,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也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认定被告未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广州椰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对“椰妹”餐厅特色装潢的设计和宣传有相当的投入,反映了原告的品牌形象及文化,意在使消费者产生印象,从而起到为其带来竞争优势的作用。被告广州椰某公司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大量抄袭原告装潢,虽不是所有细节均完全照搬,但其相似度已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因此,被告广州椰某公司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意图,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
来源:广东高院、天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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