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他人摩托车外出,撞上迎面驶来的小轿车,受伤入院治疗百余天。出院次日,在诊所理疗中突发脑出血,送医救治无效死亡。谁为摩托车乘员之死担责?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交通事故、秦某理疗行为及李某家人行为与李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占比。
法院认为,刘某、段某无证驾驶车辆及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最终引起李某理疗、再次脑出血及死亡等事件,系李某死亡主因。秦某作为专业理疗师,明知李某系脑出血患者而未测血压便行理疗,李某出现不适后采取措施不当造成再次脑出血,其理疗行为系李某死亡次因。李某家人明知其身体好转而非痊愈且医嘱要求注意休息,却带其去理疗,脑出血后应对不当致病情加重,家人行为亦是李某死亡之诱因。
法官说法:
本案受害人及其家属享有两个请求权,一是基于交通事故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医疗事故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家属选择交通事故责任人和理疗师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根据交通事故、理疗行为及李某家人行为与李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占比,分别确定各自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车上人员不属交强险赔付范围。但“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应当认定其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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