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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车祸致颅脑损伤,出院次日理疗时死亡,各方应如何担责?

乘坐他人摩托车外出,撞上迎面驶来的小轿车,受伤入院治疗百余天。出院次日,在诊所理疗中突发脑出血,送医救治无效死亡。谁为摩托车乘员之死担责?




近日,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结了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两肇事者及保险公司除赔偿死者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外,并对45.6万元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各负担30%。因医疗事故产生的相关费用和剩余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则由理疗师和死者家人平均承担。

(图片来自网络)

2019年4月某天,刘某驾驶摩托车载着李某在村道行使,与段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李某被压在摩托车下致颅脑损伤,住院治疗102天,被诊断出脑挫伤并脑内血肿、脑室积血等21种病症,花去医疗费18万余元。

出院次日,李某被家人带到秦某诊所进行理疗,期间李某出现不适症状,秦某及李某家人采取拍背、挪动、服药等措施后未见好转,遂送往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等,花去医疗费8000多元,不久李某死亡。


经公安交管机关认定,刘某与段某均为无证驾驶,对该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交通事故、秦某理疗行为及李某家人行为与李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占比。


法院认为,刘某、段某无证驾驶车辆及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最终引起李某理疗、再次脑出血及死亡等事件,系李某死亡主因。秦某作为专业理疗师,明知李某系脑出血患者而未测血压便行理疗,李某出现不适后采取措施不当造成再次脑出血,其理疗行为系李某死亡次因。李某家人明知其身体好转而非痊愈且医嘱要求注意休息,却带其去理疗,脑出血后应对不当致病情加重,家人行为亦是李某死亡之诱因。




综上,法院对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包括李某家人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的原因力占比酌定6:4,并据此对李某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所受的系列损失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某财险镇原支公司以刘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且李某为随乘人员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摩托车倒地瞬间,李某即由乘员转变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受害人及其家属享有两个请求权,一是基于交通事故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医疗事故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家属选择交通事故责任人和理疗师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根据交通事故、理疗行为及李某家人行为与李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占比,分别确定各自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车上人员不属交强险赔付范围。但“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应当认定其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予赔偿。




来源:甘肃原法院
编辑: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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