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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刑案数据对辩护工作的重要启示

今年两高向全国人大的报告出炉了,其中涉及刑事案件的主要数据见如下插图:

       笔者将两高报告中涉及刑事案件程序处理结果的重要数据列表如下:

两高报告中的刑案数据表 

从表中,我们不难看出,刑事案件从公安到检察再到法院三个阶段,程序越往前去,涉案当事人获得程序向下走的概率越高。因此,无论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还是辩护律师,都应当高度重视法院审判前上游程序中的辩护工作,越早请律师介入辩护,越主动。

在公、检、法三部门中,检察院管批捕,管审查起诉,承前启后,决定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检察院阶段是刑事辩护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在检察院阶段,检察官身兼两大职能:一是公诉人(指控犯罪),二是辩护人(保障人权)。我们认为,此阶段在履行辩护职能方面,辩护律师就是检察官厘清事实与审查证据的帮手,及时根据案情提出辩护意见,与检察官沟通,检察官独立办案,对辩护意见进行辩驳审查,在控辩碰撞中,有利于检察官更清晰、准确地作出独立判断。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是否拧干案件“水份”,检察官都会根据辩护意见,依据事实与法律形成重要的倾向性意见。

一旦批准逮捕,在当下捕诉一体的机制下,检察官会更多地倾向于定罪起诉。批准逮捕后,辩护律师仍不应放弃,看准了符合条件,一定要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个“加分项”,努力说服检察官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后续的辩护打下基础。

当下,更多的案件将在检察院“主导”下走向认罪认罚,辩护律师在检察院阶段更应有所作为,通过精细化审查,找准问题,挖出辩护空间,与检察官进行“诉辩交易”,找到“妥协”的平衡点,为当事人争取诉讼利益。认罪认罚,也是越早提出,优惠越多。

检察院阶段,辩护律师挖的是公安的“墙角”,公安听不见,也看不到;而在法院审判阶段,挖的是检察院的“墙角”,检察院的公诉人就在公诉席位上盯着辩护人,能放过辩护人?即便真的错了,为了面子也要对抗到底。因此:

如果案件有空间,

预先紧跟检察院。

辩护工作及早做,

辩护意见往前赶。

      从数据也可以看到,一旦提起公诉,嫌疑人变为被告人,检察官变为公诉人,案件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无罪判决率是万分之四,平均每个区县不到一个人。很明显,如果消极等待开庭,等到法院开庭去与公诉人对抗,到那时,就一切都晚了。

       综上,对于刑事案件,当事人请律师要趁早;辩护律师上手后,辩护工作要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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