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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东腾:律师为什么不能把刑事案件的案卷提供给您?
文 |  邹东腾  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

笔者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家属提出来说,邹律师,麻烦你把案卷材料复印一份或是拍照给我们回家仔细看看。对于当事人家属的这种心情,我是非常理解的,毕竟,人这一辈子,可能也就这么一次有亲属犯了事,当然希望第一时间了解案件情况,把具体的来龙去脉都搞搞清楚。但就是这么一个小小的请求,我还真没法答应您。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了保守的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明显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按照前款的规定酌情承认。

不就是自家亲属涉案刑事案件的卷宗么?怎么就成了国家秘密了呢?

您还真别这么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 国家秘密包括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所以,追查刑事犯罪中具有一些秘密事项,而这些秘密事项,就属于国家秘密。比如,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员的身份情况等信息。

此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也明确规定了,“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并且,法律规定在那里也不是个摆设,也确实有律师国为把案卷材料提供给当事人家属而被判刑的。

比如下面这个案子:2000年11月,贪污案马某的辩护律师于某与助理律师卢某为准备出庭辩护安排去人民法院复印了马某贪污案的有关案卷材料。马某的亲属知道后,向卢某提出看看复印材料的要求,卢某将有关复印材料留给了马某的亲属。后马某的亲属通过研究案件材料,逐一联系了全部的证人,通过做工作,导致原来的证人全部作出了虚假的陈述材料,扰乱了正常的诉讼活动,导致马某贪污案件两次延误审理的严重后果,律师于某也因此而被追究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并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所以,通过上述规和的案例可以看得出来,真的不是律师不近人情,不愿意把案卷材料提供给您,而是真的不能,否则,我们律师极有可能构成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或是因为违规而受到行业协会的处罚。

原载:腾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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