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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办案考评大改,对刑辩律师办案有哪些影响?

作者简介

唐丽娜,前资深检察官,拥有十年检察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公诉、侦监、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经验。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顾问,广东道刑事团队成员,法学硕士

覃方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道刑事团队成员,刑法学硕士



本公众号此前发表的文章《谈谈律师如何与检察官进行有效沟通》提到检察机关案多人少,检察官办案时间少的现状。这种现状导致整体上,检察机关办案的程序时间过长,不必要的环节增多。

2020年,最高检「案件比」办案质量考核标准的出台,将显著改变检察官的办案方式和节奏,这一改革会给刑事辩护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刑辩律师需要特别加以关注。



一、「案-件比」是什么




「案-件比」本质上是一个计算公式。其中「案」指的是一个刑事案件无论经过多少程序环节,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个「案子」;「件」是一个案子所经过刑事诉讼的环节,一个刑事案件与诉讼环节的(数量)「件数」之对比,即是「案-件比」。
1:1是最理想的「案-件比」,要达到这一结果,就要求一个案件只经过必经的程序环节。与必经环节对应的,就是在一个案件中「多余」的环节。
最高检通过调研,将以下办案程序定为可能多出来的「案件」,比如:批捕或不批捕所致的申诉、不捕复议、不捕复核、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复议或复核或申诉、撤回起诉、法院退回、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国家赔偿(具体考核内容以检察机关出台为准)。
「多」出来的程序会给当事人带来负面感受,属于非必经程序环节,这种程序(环节)越多,「件数」就越多,「案-件比」就越高。




二、「案-件比」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一)办案周期缩短
一个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负责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审查逮捕的期限是7天,而审查起诉期限如果用尽程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加上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最长能达到195天。在此之前,很多案情简单、证据充分的案件走完刑事程序需要半年以上,产生不必要的诉累。「案-件比」要求检察官积极主动推进程序向前,减少程序运用,势必缩短检察机关的办案周期。
(二)提前介入,发挥主导作用
为了更快办好案件,检察官会将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并从接触、受理案件开始就发挥主导作用。比如,侦查阶段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并引导侦查,对批准逮捕后或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加强诉讼引导和跟踪监督。这一影响与律师及时跟进案件、申请变更羁押措施、定性量刑等工作沟通也密切相关。
(三)侦查、检察工作质量将得到提升
为了降低「案-件比」,提高考核绩效,加上当前捕诉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检察官必然更加注重办案质量。比如,通过加强对批准逮捕后侦查活动的跟踪、引导,避免错失捕后侦查阶段补充证据的有利时机,进而造成案件退补和延期;注重沟通协商和跟进指导,强化对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制约,避免案件反复退补、延期;提高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等法律文书的质量,有效引导侦查。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力度会加大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便于控辩协商、调和矛盾,具有诉讼便捷、高效的特点,是控制「案-件比」的有效「武器」。根据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内容来看,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超过了85%,量刑建议采纳率接近95%,一审服判率超过95%。
检察机关在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力度时,必然会加强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认罪认罚的证据采信、固定、运用制度,以保障侦查、起诉的衔接与畅通,这一过程,也是律师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包括认罪认罚告知、听取意见、权利维护、律师帮助等程序。
(五)强化沟通
「案-件比」考评涉及到当事人申诉上访等内容,即提出以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感受为基础,从质量、效率、效果上综合考量司法办案成效,这就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需增强释法说理,增强办案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避免因法律文书普遍存在简单应付、分析说理不充分问题,导致复议复核案件上升的结果。




三、「案-件比」对刑辩律师的启示




(一)需要更加密切关注程序的进展

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通常都不会主动告知律师案件的程序变化,律师必须根据自身的经验判断特定案件的走向,并及时向办案机关了解程序变化。「案-件比」改革深入以后,我们以往对案件进程的经验性判断可能会失灵,在适应改革的过程中,只有更加密切关注程序进展,才有望抓住最佳的辩护时机。

(二)加强专业化发展,专研类罪

为使程序一次性走完,避免不必要的回转和空转,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配合将会越来越紧密。这种紧密合作的关系,最显著的表现是办案质量的提高,尤其是既往案件的一般性辩护点,侦查机关在检察机关的协助和引导下能够予以有效过滤。刑辩律师想要在改革之后的刑事诉讼中取得佳绩,就需要更加注重专业提高,深入研究类罪、个罪,把工作做得更专业、更细致。

(三)强化沟通、谈判、调解的能力训练

沟通方面,检察机关为了程序进行更流畅,保证案件办理质量,可能会比以往更加需要听取律师的意见。「沟通难」问题历来是刑事辩护的痛点,这一点有望在「案-件比」改革后得到改善,刑辩律师也要强化沟通意识,积极主动寻求与经办人沟通。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力度的加大,适用这一制度的刑事案件的办案理念实际上会更加偏向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提高司法效率。检察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刑辩律师与检察官就案件进行协商谈判的空间有望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认罪认罚追求的是案结事了,刑辩律师需要加强自己的调解能力,以处理好有被害人的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优化认罪认罚协商的效果。




四、结语




「案-件比」的出台不仅是观测、评价检察机关办案运行态势的重要依据,也是反映办案环节是否将工作做到极致、衡量办案质效的重要指标,引导检察官更加注重诉讼当事人的诉求实现和权利保障,在办案中更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刑辩律师应当以此为契机,转变工作理念,强化专业,加强与检察官的沟通,最终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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