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吴宇欣 | 环境犯罪的修改与辩护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刑法的环境犯罪在犯罪构成和量刑上均有改变,环境犯罪的刑事辩护对环境专业背景依赖更加突出。刑法修正案(十一)本文拟就环境犯罪修改的重点问题略作思考,以期为环境犯罪的刑事辩护提供参考。

ONE

一、修正案首次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确定为犯罪

2015年7月,天津港发生“7·15”重大爆炸案;2017年6月,西安市两区县大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7名监测人员受到刑事处罚;2018年5月,临汾市环境监测造假案,涉案人数多达16人;2019年3月,江苏省响水县发生“3·21”特大爆炸案等等。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件,无一不有中介组织弄虚作假。而河北邢台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造假、广东深圳港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造假案社会影响之恶劣,呈现出环境中介结构弄虚作假上升趋势,亟待刑罚加以遏制。

但是,修正前的刑法,只规定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组织等六类中介组织为刑事犯罪的主体,未能将上市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纳入刑事犯罪主体,成为上述案件无法得到惩处并无法遏制的刑法缺失。

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弥补了这一缺失,在修正案的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成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一)环境影响评价、监测机构的自然人犯罪

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同时规定“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还规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环境影响评价、监测机构单位犯罪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人员被确定为第二百二十九条自然人犯罪主体后。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即为法定单位犯罪主体。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因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测报告,构成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之罪的,对单位犯罪主体应当实行“双罚制”,即在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ONE

二、将在自然保护区非法建设、非法引入外来物种确定为犯罪

近来媒体报道甘肃省破坏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秦岭北麓西安段违规修建别墅,在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范围内非法从事开垦土地、开采矿产等典型案件暴露出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突出。为惩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制定了相关条款,作为依法惩治的依据。

(一)增加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原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行为的依法处罚。但如此法律规定尚不足以遏制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犯罪,对祁连山、秦岭等国家自然保护区的破坏时有发生,屡禁不止。

为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三百四十二条款后,增加了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即将“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确定为“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并规定了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样的刑事处罚。

本罪行为特征主要表现为:1.行为人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即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新近提出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控制等相关法规,在特殊保护区域之内实施破坏行为。2.行为表现为违规开垦、开发或者修建建筑物的法定方式。3.造成自然保护区功能受损的严重后果。

如果行为人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修建建筑物,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增加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外来物种对生态环境会造成严重影响,各国法律对此都给予严格管控。我国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生物安全议定书成员国,为全面履行公约的权利与义务,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生物安全法》,依据该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将会受到最高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上述不过是行政处罚的上限,还不能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全方位的法律评价,要在行政法律评价基础上,进行刑法评价。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三百四十四条后,规定了专门条款,作为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为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ONE

三、提高污染环境罪量刑幅度

污染环境罪是由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订而来。修正后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该罪修改后,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该法条的适用面临诸多问题。如“有毒物质”“其他有害物质”范围的确定,“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认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污染物的位置、环境功能如何对待等。为此,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

2016年12月上述解释实施三年的基础上,“两高”对该解释修订后发布了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2019年2月在调研和讨论该解释适用的具体问题的基础上,“两高”会同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相关具体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意见在执行中普遍反映,污染环境罪刑罚过轻,有悖罪责相适应原则。未能全面落实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重典惩污”的原则。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提高刑罚量刑幅度的建议,得到立法机关支持。刑法修正案(十一)根据中央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精神,修改了刑法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包含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三种情形。其中“情形特别严重”包括四种情形: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2.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3.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4.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综上,无论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款,还是对原有条款的修改,均为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了刑事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环境犯罪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其刑事辩护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环境犯罪多为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衔接,这就要求刑事律师在接受委托为其环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时,要注重行政法律意识及实践经验的运用,否则,单纯运用刑事辩护思维模式,无法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辩护职能。

2.环境犯罪多为行政犯即法定犯。与传统的刑事犯罪不同,环境犯罪多因行政法的前置而使刑辩思路发生趋向行政案件代理思维的调整。多数犯罪,只有违反了行政法,才有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相应罪名。

3. 环境犯罪多是以技术报告为立案依据的刑事犯罪。就环境科学本身而言,不具有学科独立的特点。因此,环境技术报告内容庞杂,不易理解,环境管理背景能力在环境犯罪辩护中之冠重要。

律师简介

吴宇欣,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中心研究员、北京市环境法学会会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会员。

曾就职于法院、中央纪委驻部纪检组、部委机关党委(纪委),历任审判员、纪检员、纪委委员、党办主任。在法院任职期间办理案件千余起,多次荣获办案奖章。在纪检工作中,承担并完成了惩防体系建设。核(调)查、审理大案数十起。多次担任环保巡(核)查城市中心组组长并获部长嘉奖。深耕于生态环境争议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企业环境管理合规等专业领域。近年发表文章数十篇、出版专著一部,省部级科研项目《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研究》负责人、地级《市中心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立法研究课题负责人。国务院部门行政执法培训主讲教师,完成全国生态环境执法培训讲座30余场。已完成企业环境合规项目4项,中央督办污染环境案咨询5件,环境合规管理经验丰富。

责编:丁慧敏  陈浩
“大成辩护人”投稿: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会涉及哪些刑事责任
视点 | 如何区分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
刑辩研修所:污染环境罪的责任形态考
浅释《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
修刑,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将犯罪
提醒:11月1日起,这八件事再干就是犯罪!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