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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创新命案审判当先锋 好大喜功放纵罪恶谋划云南高院新发展
   今天的通气会上,云南省高院就""强奸并杀二人案""改判死缓的第一个解释是:“李昌奎案”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第二个解释是,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第三个解释是,“杀人偿命”传统与“少杀慎杀”理念有差异;第四个解释是:杀了李昌奎,他两家将世代为仇,留着他还可给这家人赎罪。
  按照云南省高院的此类解释以此类推:
     1、参照云南省高院的此类解释。药家鑫罪不至死,应当予以平反。
     2、特别重大的恶性刑事案件,云南省高院则定性为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也就是说因为死者家庭是农村人,没有钱,没有地位,没有社会影响,云南省高院无须顾忌死者家庭的感受、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社会效果,则一味提所谓的少杀慎杀政策,这是因为杀的不是 云南省高院法官的家人,他们非常理直气壮,一味强调审判的独立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好象全国人民都不懂法律,而只有云南省高院的法官们才懂法律。
    3、他们为了树立云南省高院的法律权威,审判的不干涉性,以此为由,变向威胁绑架受害家庭,通报中说,如果判了死刑 ,以后世代就成了家仇敌,以后你们也不会有好日子,所以,告知受害家庭你们就不要闹了。
    4、参照云南省高院的最新解释,以此类推,如果与云南省高院审案有矛盾的当事人,如果认为“审案的法官不公正,明显偏向对方当事人的”,如果以此杀了法官的家庭的儿女、老婆并自首的赔偿,可不可以认为是民间矛盾,属个人矛盾,社会危害较小,也可否参照云南省高院的这个判例,判死缓呢?供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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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死刑少杀不等于放纵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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