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无线电台(站)(以下简称无线电台)受到有害干扰,设台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投诉。 第二条 设台单位和个人投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到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是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合法无线电台; (二)不存在违反无线电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认真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 第三条 设台单位和个人应向有害干扰发生地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投诉。(福州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害干扰,设台单位和个人依照“谁核发无线电台执照,谁负责受理投诉”的原则,分别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福州市管理处投诉。) 第四条 设台单位和个人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投诉应提交干扰投诉报告和填写《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单》。有条件的,还可以提供干扰录音或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干扰投诉报告应载明无线电有害干扰的详细情况、干扰特征和可能造成干扰的原因等内容。 第五条 设台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及时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害干扰投诉。 不予受理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应向设台单位和个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查处有害干扰过程中,设台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有害干扰查处结束后,设台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反馈最终处理意见。 第八条 非设台单位和个人提出无线电有害干扰投诉,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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