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施行。新固废法完善了关于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严格规定了法律责任。
它被称为“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
新固废法制度严格,在实施的第一日,南通一家企业就被处以罚款24万元!
据悉,南通某木业有限公司位于如东县新店镇。2018年9月开始投入木制品加工项目生产,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有危险废物废包装桶、废液、漆渣、废活性炭产生,危险废物仓库内存放着废包装桶。
但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网上申报,危废仓库和危废仓库内存放的废包装桶也都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针对检查发现的该企业未对危废进行网上申报和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两个违法行为,如东生态环境局进行了立案调查。
按照新固废法的规定,对该企业的两个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处以10-100万幅度范围内的罚款。
经过案审会讨论,决定实施处罚,下达处罚告知,分别处以罚款12万元整,合计24万元。
新固废法关于危废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各化工企业一定要仔细阅读新固废法,遵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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