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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0 山东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合规发票,以及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补开、换开后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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