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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多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离职索赔居然合并计算年限?

今日:9月3日 七月十六


 

社会现状 


通过此前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当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是有着正向相关性的。近日,有朋友在后台咨询,如果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委派至其他单位,抑或是通过分公司、子公司甚至关联公司轮流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形式来规避较长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索赔时如何计算工作时长,能否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今天我们通过案例一起学习.

 

经典案例 


朱某于2002年10月入职湖北S汽车公司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工作地点在武汉市,双方签订了自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11月1日的劳动合同。
2006年,T公司将朱某调至H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黄石市。朱某与H公司签订了自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此后,朱某又被调至黄石市的S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朱某与S公司签订了2012年2月22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仍然在黄石市。
2015年3月,朱某被调回H公司从事质检工作,工作地点在武汉市,双方签订了自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朱某与H公司续签了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19年5月16日,H公司撤销了质检岗位,朱某从事岗位被撤销后,H公司并未提供岗位给朱某。双方协商将朱某调至J汽车连锁服务公司,从事汽车美容技师的岗位。
此后,朱某得知,到J公司从事美容技师需要先做3个月洗车工,且在此期间不给交纳社保,遂拒绝到J公司的门店工作。
后H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给朱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朱某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147.07元。
2019年6月27日,朱某向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出书面仲裁,该仲裁委裁决H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0500.19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050.72元、加班工资3432.06元,双方当事人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经查证,H公司、S公司、J公司均为T公司的分公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与H公司劳动合同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H公司在2019年5月16日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朱某当时未提出异议,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H公司应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朱某自2002年10月入职T公司,先后被安排在相关关联公司工作,并轮流与关联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在无证据证明原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H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即17年。
最终,法院判决,T公司支付朱某经济补偿金75197.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6676.73元、休息日加班工资42301.94元。
 

应对建议 


结合案例,在遇到同类问题时,我们提醒您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并计算经济补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的情形可以参考文章末尾的法律依据。在实务中,也有不少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委派至其他单位,抑或是通过分公司、子公司甚至关联公司轮流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形式来规避较长的工作年限,殊不知,在此类情形下均需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计算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所依据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入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是应当支持的。
因此,在案例中,对于朱某的经济补偿金部分,法院审理时就是根据2002年10月入职T公司之后的相关公司的所有工作年限统一合并计算,按照17年的工作年限标准计算。
2、非劳动者本人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表明合并计算要求多家公司的就职经历是非劳动者本人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常见的非劳动者本人原因有哪些呢?
第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顾名思义,也就是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工作岗位均未发生变化,仅仅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的新旧用人单位更替造成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用人主体发生变化。
第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者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也即系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所需或其他原因导致用人单位以委派、任命等形式将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使得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发生变化。
第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此种情况亦非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的。
第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常常被忽视,案例中的朱某先后签订劳动合同的H公司、S公司、J公司均为T公司的分公司、关联公司。
第五,其他合理情形。
3、特别提醒
实务中,劳动者在主张相关补偿、赔偿时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且留意过错方。案例中,朱某所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实质上对朱某的节假日加班工资、周末工资均为支付,朱某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额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是由于朱某在得知相关信息后拒绝上班,并要求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在法庭审理中,法院即可根据此认定朱某与用人单位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朱某原本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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