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案件考验司法平衡感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空姐代购案重审宣判,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从一审被判11年到改判3年,案子的核心并不在于是否是错案,而在于面对新型案件司法在处理时的摇摆与进退。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中国的现行法律在网络空间可以无条件适用,但这只是一种原则上的表述,碰到具体案件的时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件面前往往太过笼统,可以辗转腾挪的空间太大。这就是我国司法在面对具体的新型案件时总会出现摇摆不定、进退失据的原因。许霆案如此,空姐代购案也是如此。
从道理上说,法官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时候,完全可以凭借法律原则来判案,但是这种判案的风险很大,对法官个人的要求也很高。网络代购,我们可以从行为的性质上认定其就是走私,但是从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上显然又不同于现实中的走私活动。个中原因很简单:法律对走私活动的规定是为现实中的走私量身定做的,简单套用到网络上总会显得有些不合体。所以,公众对空姐代购一审被判11年,出于一种朴素的公正感认为是判重了。而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使用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万能理由,也可以看出二审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犹疑和谨慎。不排除法院内部在此问题上也缺乏统一的认识和有说服力的理由。
这很正常。面对新型案件有争议、有犹豫,一审用力过猛,重审再往回收,司法的这种摇摆正是体现了实践中的探索与尝试,体现了司法权力的慎用和对公平正义的敬畏。
【空姐代购案】
离职空姐李某多次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逃税113万余元,一审以走私普通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
据悉,从2008年夏天开始,李某在淘宝网上销售化妆品,起初从代购店进货,后来结识韩国三星公司高级工程师褚某。由褚某提供韩国免税店优惠账号,结算货款,再由李某和男友石某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一年多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余元人民币。
受审时李某虽然认罪,但表示自己没有预谋偷逃税款,不清楚化妆品还要交税,也没留意自己走的是无申报通道。褚某表示,自己纯粹是帮李某的忙。此前,褚某曾两次因携带大量化妆品从韩国入境受到罚款及行政拘留的处罚。
【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
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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