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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尼老师跳槽被“老东家”索赔百万 理由:违反竞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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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尼老师跳槽被“老东家”索赔百万 理由:违反竞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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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发师因违约跳槽被原店索赔上百万,法院:确有约但不用赔

近日,江苏无锡。“托尼”老师小陈辞职到新理发店工作没多久,却收到了一份起诉书,“老东家”向他索赔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金额高达百万元。2021年4月,他应聘和店里签署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同年9月,理发店经营状况不佳,杨某向理发店提出辞职,随即在另一家理发店就业。结果“老东家”居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理由是他违反了双方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最后,法院驳回了理发店的诉讼请求。

辞职到新理发店工作没多久,收到了一份起诉书,“老东家”向他索赔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金额高达百万元。那么,法院会怎么判?

前段时间,无锡一名理发师陈某从理发店辞职,可是理发店却要求他支付100万元违约金,最终,还将陈某告上了法院,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法官史新说:“陈某是一名理发师,2021年4月份,陈某入职无锡一家理发店,双方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按照协议约定,陈某一旦离开理发店在两年的时间内,不得进入同类型的用人单位或竞争对手单位,否则陈某应当支付理发店一笔违约金100万元。”


>>事件回顾

  换单位没多久

  被“老东家”索赔百万

  杨某2021年4月应聘到江苏省无锡市的一家理发店工作。

  除了和店里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杨某还签署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他一旦离职,在两年内不得进入同类型公司或竞争对手企业,否则要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在此期间,理发店会向其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

  同年9月,理发店经营状况不佳,杨某向理发店提出辞职,随即在另一家理发店就业。让杨某没想到的是,在新单位上班没多久,“老东家”居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理由是他违反了双方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

  庭审中,理发店表示,竞业限制协议是杨某自愿签署的。按照协议,在杨某离职后,理发店已经支付了7万余元经济补偿金,但杨某却没履行相应义务。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法官史新说:“理发店认为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并且理发店已经支付了陈某7万多元的补偿金,但是陈某并没有履行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

杨某说,他在理发店的工作就是一名普通的理发师,并不是高层管理人员,不会接触到店里的任何商业秘密。关于理发店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其已经全部退回,“入职时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对方录用员工的必要条件,我没想那么多就签了。”杨某说。


法庭上,陈某告诉法官,他在理发店的工作就是一名普通的理发师,并不是高层管理人员,不会接触到店里的任何商业秘密。关于理发店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他也已全部退回。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法官史新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相关人员,在本案中,陈某作为一名普通的理发师,他在本单位中不掌握理发店的相应的商业秘密,他仅仅是理发店的一名基本岗位工作人员,并不是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的人员,所以该份竞业限制协议对陈某不具有约束力。”最终,法院驳回了理发店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普通员工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

  用人单位订立协议时应“量体裁衣”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贺乐乐认为:理发店的诉请依据不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普通员工能够接触和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固然也可以作为竞业限制的对象。本案中杨某的岗位是理发师,属于普通员工,不涉及掌握商业秘密的情形,故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理发店的诉请依据不足,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缺乏依据。


王先生是一家连锁美容机构的负责人,他在接受采访时说,理发师既然签订了协议,就应当给予“老东家”赔偿,如果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可以请求法院酌情减少。

  但更多的观点是不认可这个协议。

干了几年美发的李女士说,这个行业的流动性很大,一个店如果不景气,跳槽是很正常的现象,作为老板,不应设置条条框框来限制员工流动。

  西安某美容连锁店首席理发师杨女士说,入职近十年,从未听过有理发师被签竞业条款、离职时还要给“老东家”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的事情,“入职时会签合同,但合同里没有竞业条款,同时离职也没那么复杂,想离职就离,比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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