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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宗教源流史》原始宗教之九:神职人员

原始宗教之九:神职人员

神职人员指沟通人与神关系的宗教专门人士。他们是人,生活于人间知道人们的心愿和灾难;是人神的沟通者,知道神的启示而传达神谕,主持敬拜神灵的仪式和宗教活动,为人消灾。对他们的称呼各地域的居民都不一样,埃及、西亚、近东、欧洲大都称为祭司、僧侣,中国称为祝、巫(或太卜、太祝、太巫,或"巫祝"),美洲早期印第安人称为司礼,澳洲称为章噶巫,印度称为婆罗门、僧侣,欧亚东北部称为萨满。这些称呼是不断变化的,在公元前后形成的基督教称为神父、祭司,佛教称为和尚、僧人,伊斯兰教称为阿訇。并且随着宗教组织的发展,每种宗教内部人员的神职地位又是多层次的,每个层次的神职人员又有自己的称呼,如基督教中的天主教神职人员依地位分为教皇、红衣主教(又称枢机主教)、总主教、主教、神甫(又称神父)、修士、修女。


  在原始宗教,其神职人员同后来的神职人员不同:第一,初起的神职人员或是氏族部落的首领一身二任,或是选举出来的。如美洲印第安人在一年一度的宗教节日里,都要选出一些" 司礼" ,男女两性都有,他们同氏族部落首领这些当然的" 司礼" 共同主持。又如欧亚东北部的萨满教,萨满这一职务是" 神选" 的人(实际就是氏族成员选举的人)担任的,当老萨满干不了时,经氏族成员看中的具有" 特殊品质" 的人,经老萨满在适当时期为之举行领神仪式而后就任。后来,随着氏族内部的个体家庭和私有财产的逐步产生,这种选举制度内部也逐渐开始世袭,但初起阶段仍然要经过氏族成员和氏族首领们的认可。如后期的萨满教中的萨满大都由老萨满的子女或亲属继任,但必须经过" 领神" 的仪式才能为全氏族所承认。一般来说,宗教初年的相当长阶段,各个氏族部落内并没有专职的神职人员,大都是氏族首领和临时选一些人担任,后仪式繁杂,出现一些较多从事这一职务的人物,于是有了专职人员,并且对专职人员的来源有了规定。如古代犹太教在圣殿中担任祭献职务的教士,定要由亚伦后裔担任,古印度吠陀时代的神职职务定要由婆罗门种姓后裔担任等等。再后,当阶级和国家出现以后,担任主要神职职务的人在官方宗教里大多为国王或国王重臣。第二,初起的神职人员没有任何特权,也不收人钱财为人消灾。如美洲印第安人的宗教节日,神职人员不会从中得到任何物质利益,人们不仅不用孝敬他们,反而女性司礼还要准备筵席,等结束以后使所有人在一起聚餐。现代社会在土著民族那里残存的宗教初年,如非洲南部的南非宗教、北美的爱斯基摩人宗教和夏威夷宗教、亚洲北部鄂温克和鄂伦春人的宗教,等等,其执行宗教仪式的神职人员都没有什么特权,他们都同本族的成员过着同样的生活,没有收取钱财的行为。


  其实,典型的原始氏族社会,本来是财产共有,执行宗教仪式的神职人员只会把自己的行为看作是应尽的义务。后来,神职人员逐渐有了特权,先是与部落首领,再是与国家的国王结合起来,发展为一个上下等级森严的特殊利益的集团。古印度的婆罗门本是神职人员,后来成了具有很大政治经济势力的婆罗门种姓,古埃及、古西亚等史前发达地区,神职人员都是既传达神谕又向居民解释律法,教训民众。当然此变化基本上是在阶级和国家形成和确立过程中开始的。第三,史前的神职人员主要的活动有向神灵祷告,主持祭祀,为氏族部落民作法术、占卜等,这个极广泛的职责和后来神职人员的职责有所不同。后来把施法术、巫术的人士称之为与神职人员相区别的" 巫师"。宗教初年的神职人员,两性都可担任,开始与母系氏族社会相适应的可能是女性为多,后来男性才多起来。其中有一种类型的神职人员很特殊,这就是神娼。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约公元前 484- 425年)记载:在巴比伦和塞浦路斯曾规定每个妇女一生应有一次进女神庙充任神娼,向异乡人卖淫,所得收入纳入对女神的供奉,在有的女神庙中还有的女神职人员长期服役专职神娼。这种神庙、神殿中由女神职人员充当卖淫妓女勾当的行为在远古时期曾流行于美索不达米亚、小亚细亚、印度(称为之" 庙妓"),以及其它地区。有趣的是,有的神娼认为自己是作女神应作的事情(小亚细亚的神娼大致如此),有的认为自己作为男神的妻妾理应如此(印度的" 庙妓"),当时的人类认为这样做是神圣的。


  以上的宗教行为,即献祭、占卜、祝祷、禁忌、神在人间的住所、请神和神职人员,并没有概括宗教初年的所有宗教行为,如墓葬、咒语、神物、法器、膜拜,等等。宗教初年的宗教行为是五花八门和名目繁多的,我们不可能以几种类型概括所有的宗教行为。
  以上的宗教行为是分门别类讲述的,有些分类也不一定确切,在理解时不可孤立地把握,其实各种宗教行为都是同其它行为联系在一起的。如对神的献祭是与祝祷、禁忌相联系的,请神是同献祭、法术、巫术等方面相联系的。这种分类的论述绝不意味着孰前孰后,它们大体是在相互作用中产生出来的。
  关于原始宗教的宗教行为,有人把它划分为法术和巫术,认为法术在前巫术在后。
  法术指原始人幻想以特定动作来影响或制约、控制客观对象。如把水泼在地上而求雨,模拟动物的动作跳舞而求狩猎时得到收获,等等。

巫术指原始人幻想以某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来影响或控制客体。如中太平洋诸岛土著原始民族宗教认为一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可以让鬼魂、精灵、神灵能附在物件和人身上,使之能有特殊能力,从而给其他物件和人带来影响。

与法术、巫术相联系的就是专门行法术、巫术的人,称为巫师。巫师能通鬼神,并借助法器、咒语驱使鬼神为之服役,保护本氏族、村社的人员安全,加害于敌对的氏族、村社,及自己不喜欢的人。

这些现象确实是原始宗教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行为,但它们不是唯一的,特别不是奴隶制时期的唯一宗教行为,因此我们不把原始宗教的行为分为法术和巫术,而是把这两种情况统称为巫术,放在不同条目中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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