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说:
叶金海 | 作者
目录
2017年9月29日,再鼎医药凭借License in+CRO+VC 先进的经营模式,在美国纳斯达克正式IPO。2020年9月28日,再鼎医药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二次上市成功。
2017年7月14日成立的云顶新耀,依靠License in(授权引进模式),获得了国外8款创新药的“代理权”。依靠这8款创新药,2020年10月9日云顶新耀成功登陆港股,截至上市之时,云顶新耀8条在研管线都为License in,涵盖肿瘤、免疫、心肾和感染性疾病四个领域。除FGF401一款产品之外,其余每个管线产品均是由各自的许可人供应。
越来越多的创新药企,正在通过License in模式,来扩充自己的产品线,如百济神州、信达生物、上海君实、先声药业等。
回看国内相关上市板块科创板、创业板的情况,2021年7月20日,海和药物的科创板IPO申请被上交所暂缓审议,于9月份被正式终止,上市委主要关注焦点为海和药物是否符合第五套标准,以及科创属性问题等。
本文将主要围绕着生物医药行业的License in模式展开,就License in模式在上市时的关注要点以及资本市场路径的选择进行分析。
何为“License in”
License in是一种产品引入方式,核心是“产品引进方”向“产品授权方”支付一定的首付款,并约定一定金额的里程碑费用(按品种开发进展)以及未来的销售提成,获得在许可的某些国家(地区)内,对引进研发中药品候选物进行后续技术的研发,以及相应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商业化的权利。License in模式下产品引进方在境内,产品授权方在境外。反之,License-out的情况下,产品授权方属于境内主体,对境外主体进行对外授权。例如,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西达本胺当属中国新药对外授权的先锋——2006年以2800万美元将除中国以外的全球专利转让给沪亚,与沪亚之间的合作,使西达本胺成为中国首个授权美国等发达国家使用境外发明专利以实现全球同步开发与商业化、并获得技术授权许可收入的原创新药,开创了中国创新药对欧美进行专利授权(License-out)的先河。
目前以License in为主打的创新药公司主要为再鼎医药、云顶新耀、基石药业等,根据第三方平台整理的截至12月18日的2021年我国创新药十大License-in交易案例,再鼎医药、云顶新耀、翰森制药等均为主要的受让方。
资料来源:药智网
“License in”协议主要内容及关注事项
“License in”协议系License in模式实现的核心交易文件,构成“License in”协议的重要内容以及关注事项包括如下:
1. 许可专利范围
许可标的系License in协议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直接决定了被许可方是否有权使用的前期已有的知识产权以及技术、资料等成果,并且许可标的的约定应当实现有效避免被许可方后续存在侵犯许可方知识产权或者技术的情况而发生潜在纠纷。
因此“License in”协议应当包括了研发技术及知识产权,也包括了与之相关的研发数据、资料等,其中关于知识产权部分,除需获得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还需要从许可方获得进行后续研发所可能用到的,由许可方所有的全部知识产权。
2. 许可方式
考虑到被许可方权益以及License in目的的实现,原则上许可方式应当约定为排他性许可的权利;另外如果被许可方研发过程中存在需要通过CRO等方式进行研发的,还应包括转授权的内容约定。
3. 后续研发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被许可方通过License in交易获得授权许可并进行药品候选物的后续研发,在后续研发的过程中绝大可能会产生新的专利、技术等内容,即涉及到改进知识产权的归属。
改进知识产权可以约定由许可方所有,也可以约定由被许可方所有,或可以约定由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共有,这主要取决于双方的商业谈判及双方对后续药品商业化的战略安排。从标的企业的利益保护、PE机构的投资利益和未来上市的角度,约定改进后的知识产权由被许可方所有更为有利。
4. 许可区域范围
许可区域范围的约定直接影响到被许可方未来商业化可进行的范围,商业化范围的大小将直接影响公司未来可销售区域的范围,从而影响销售收入。
比较常见的是中国(包括港澳台地区)区域范围内进行商业化的权利。例如,再鼎医药的相关产品管线中来自GSK、赛诺菲以及UCB的3个产品再鼎医药均取得的是相关药品在全球的独家临床开发、注册、生产以及销售权,而与TESARO、PARATEK、BMS等合作的3个产品则取得的是大中华区权益。
5. 许可对价的款项约定
在大部分的许可协议中,包括以下款项首付款(Upfront Payment)、里程碑付款(MilestonePayment)、销售分成(Royalty);
对于资金相对紧张的标的企业而言,在融资过程中不排除将融资款项用于支付该等款项,需要对该等款项对价是否合理予以关注。
“License in”企业申报科创板以及港股的主要关注事项
鉴于License in系通过技术引进的方式,根据企业境内上市的一般要求,首先要满足技术独立性、不存在知识产权上的纠纷或者其他重大不利变化的基本要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三十条的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的内容,均明确了拟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独立性、排他性、合规性等内容,不存在影响使用的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License in”企业若申报科创板上市,审核部门将同时会着重关注企业及其核心技术是否符合科创属性的要求。首先,知识产权的数量系科创板企业上市的重要条件之一,拟上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与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存在密切关系,其次,其知识产权的来源尤其是核心专利、技术是自主研发取得还是受让取得以及各自占比情况,也会影响审核部门对于企业创新能力以及技术先进性和创造性的判断。2021年4月,鉴于前期申报和在审企业中也出现了少数企业缺乏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市场认可度不高等问题,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进一步提高科创板对创新的要求,该次修订重在聚焦支持“硬科技”的核心目标,突出实质重于形式,实行分类处理和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丰富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并强化综合研判,也对Licensein企业技术的先进性和创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1年申报科创板的License in企业上海海和药物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和药物”)最终被审核部门认定“未能准确披露其对授权引进或合作开发的核心产品是否独立自主进行过实质性改进,对合作方是否构成技术依赖”而上市折戟。
而与科创板强调“科创属性”不同的是,港股目前对生物药企的要求相对较为宽松,对于主营业务涉及外购许可技术的Licensein企业而言,港股的主要关注事项包括以下方面:(1)根据港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18A章18A.04条款的规定,生物科技公司如核心产品牵涉外购许可技术,须在上市文件中披露清晰说明发行人在适用的许可协议中的重大权利及责任;(2)2020年4月,联交所更新了两份指引信(HKEX-GL92-18和HKEX-GL85-16),并发布了新的指引信(HKEX-GL107-20),2021年2月10日联交所更新有关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文件披露事宜指引信(HKEX-GL107-20)。联交所在指引信中要求,通过外购许可技术或收购而获得核心产品的申请人,应该向联交所证明其获得技术或产品后又取得了若干研发进展。具体而言,生物科技公司在外购引进或收购以来,该核心产品至少完成一项由有关主管当局监管的人体临床试验。如果生物科技公司的外购或收购的核心产品尚未完成至少一项人体临床试验,则香港联交所将评估尚未完成临床试验原因,以及公司是否进行了相当于完成一项人体临床试验的实质性的研发工作和过程。
但申报港股上市的生物科技企业仍需要具备关键核心技术及科技创新研发能力,其中包括核心技术及专利的来源及其形成过程,生物科技企业存在合作开发的,关注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资质、背景、规模)、合作研发的具体模式、主要协议约定、研发主要项目、和合作方在研发和临床试验中各自的具体贡献、研发成果及所有权归属等,是否存在利润分享的安排,是否存在未来不能继续的风险;关注企业对合作方是否存在重大技术依赖,权利的行使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与其他机构或研发人员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当下,带有“license-in”标签的生物药企几乎都在港股实现上市。而海和药物在科创板申报上市的道路可谓坎坷。
结语
基小律法律服务团队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