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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升级2.0:合规理念、合规文化、合规全覆盖、合规任职要求和保障体系、从业人员合规职责

基小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征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于9月13日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应当说从办法、规范发布后,行业正式迈入“全员合规”2.0时代。

《规范》其理清了合规观念,明确八项基本合规要求;明确各部门下属各单位、重点部门的合规目标和管理职责;对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资质提出更高标准,强化合规负责人的履职支持和薪酬保障;强化基金管理公司落实合规管理体系一致性的要求;明确合规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职责;协会自律处罚范围新增“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完善监督管理,全方位接受监管,确保合规落实。

《规范》的颁布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运行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导,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证监会于6月9日发布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一定从业经历的基金合规管理人员会有体会,随着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也意味着存续了十一年之久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即将废止。从督察长管理到公司合规管理可看出监管思路的演变,规定以督察长管理为主推行合规管理,办法既强调合规负责人的合规职责,也突出董事会管理下各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的合规管理职责,要求的是合规全覆盖。

为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落实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征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于9月13日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应当说从办法、规范发布后,行业正式迈入“全员合规”2.0时代,这不是一句口号,请看解读:

一、理清了合规有关概念,丰富了合规理念,明确八项基本合规要求

办法对合规、合规管理、合规风险基本概念进行定义,如何界定合规?办法规定,“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由此可见这里合规的范围和要求均高于“合法”,不仅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也需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合规适用范围来看,是全方位无死角。办法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注意是所有,包括业务、部门、分支、人员,执行的各个阶段,均无合规死角。可参照第七点内容,大家会更清晰理解合规的确不仅是合规管理人员的事情。

除了提出全员合规理念,新增“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要求管理层需要以身作则,形成合规示范效应;同时改变过去行业对于合规人员的不恰当的看法,明确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从日益规范的监管体系下,过去那种游走规则边缘的做法会越行越窄。

整体上,新规从概念和合规文化理念角度明确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办法同步结合即将实施的销售适当性管理办法,分别从客户信息收集、产品与客户分类、防控内幕交易、非公平交易等角度明确合规管理八项基本要求。

二、从公司管理架构角度明确各部门下属各单位、重点部门的合规目标和管理职责

合规全覆盖,明确公司各组织架构的合规职责,强调董事会设定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审批合规制度、年度合规报告、选聘合规负责人等职责;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公司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职责,要求建立合规管理架构,配备合规管理人员,提供履职保障;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

对合规负责人职责进一步细化,包括合规检查、合规咨询、合规培训、投诉处理等方面。监管期待的是全体参与、全员配合下的合规管理。同时,针对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等活动的子公司也纳入母公司统一合规管理体系,对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加强合规管理监督指导。

三、对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资质提出更高标准,强化合规负责人的履职支持和薪酬保障

办法对合规负责人以及合规管理人员的从业年限资质都提出了更明确更高要求,除了满足3年内未被采取行政处罚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等条件外,合规负责人至少满足以下之一

1. 从事证券、基金工作10年以上+通过协会考试;

2. 从事证券、基金工作5年以上+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 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5年以上;

参考第五点以及第二点明确对于督察长履职的要求,督察长需要对重要的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业务出具审查意见,还需要履行合规检查、合规咨询、合规培训、投诉处理等职责,没有长时间的行业经历积淀以及相应的专业知识的积累的确很难。

对合规管理人员从业年限和数量占比提出要求,规范明确要求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公司总部人数的1.5%,且不得少于2人。规则明确合规管理部门至少应有两名从业3年以上的老司机。笔者认为香港关于持牌法团中的RO(responsible officer)也对应要求有专业工作要求及管理经历要求,制度适用上与这里对于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人员的要求上有些类似。请各大基金管理公司注意,deadline是2017年12月31日前必须调整到位,留个各位的时间不多了,动起来吧。

除了提高对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履职要求,新规也强化履职保障,合规负责人可采取复制有关材料,要求相关人员说明,向中介机构了解信息、必要时外请人员协助等方式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对于合规人员考评应采取制度形式,不应以其他业务部门或业绩表现等因素考评影响合规的独立性;同时强调合规负责人在年度考评称职的,其年度薪酬应不低于同类高管薪酬排名的中位数。合规管理人员年度考评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不得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提升了合规管理人员的职业地位和价值。

办法和规范下合规负责人的地位有一定提升和重视,任免方面:与规定相比,合规负责人的任命和免职均要求通过证监会流程,督察长的任命和免职均未涉及从法规角度提及证监会层面;办法要求免除应有正当理由,包括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证监会责令、确有证据证明无法正常履职等情况。从督察长辞职代行职责的安排也有体现,规定下只规定“董事会批准免除督察长职务时,应当同时确定拟任人选或者代行职责人选”,办法下要求“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责”,的确如果安排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来代行督察长的职责可能其合规职责的权威性不一定能得到保障。

四、强化基金管理公司落实合规管理体系一致性的要求

办法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要求。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规范第24条对于如何实现“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纳入统一合规管理体系”执行上有所差别,将其第(一)、(二)项由原来“子公司应当”调整为了“基金管理公司要求子公司……”,明确基金管理公司需对子公司提出要求,合规管理一致性的管理职责在基金管理公司,体现母公司对于子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主动的管理职责。

办法规定“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等活动的子公司,应当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选派人员作为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并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说明子公司在执行合规标准上与母公司没有差异,即合规全覆盖、无死角,对于董事会、监事会、高管等合规要求也均相同。从行业实践上看,子公司也往往是各类风险容易爆发的地方,确有必要从母公司层面执行合规管理标准和职责,尽量降低子公司的风险敞口。

五、明确合规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职责

规范明确了公司内需对“公司内部重要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个体为督察长。根据办法规定,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没有被采纳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从合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的角度看,不予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决定须由董事会作出。

新规还要求合规负责人应当协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和反洗钱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投诉处理等。

同时,规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当对向监管层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六、协会自律处罚范围新增“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

规范第29条明确,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未能勤勉尽职,致使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协会可以视情自律处罚。与前一版意见稿相比,“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纳入自律处罚范畴,也体现了全员合规的要求和全员合规职责落实,因此执业过程中必须勤勉尽责,避免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的发生,不仅是董事、监事、高管的事,也切实关系到每一个工作人员自身的利益。

七、完善监督管理,全方位接受监管,确保合规落实

办法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报送年报同时需同时报送年度合规报告,并明确年度合规报告包括的内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的发现及整改情况;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等。

监督机制上建立内部+外部模式,立体监督经营机构合规管理落实。要求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3年不得少于1次;内部全面评估合规有效性每年不少于1次。证监会及证监局发现有违法违规或重大合规风险隐患可要求公司委托外部专业机构临时对合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督促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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