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说:
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CRS申报完成后,还需要在6月30日前向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税务总局提交书面报告。基小律团队整理了书面报告提交过程中常见的四个问题,并作了相应解答,供各位私募基金管理人参考。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实施监控机制,按年度评估本办法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规范》的要求,私募机构除向税务总局报送信息外,于2018年6月30日前还需向税务总局及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一份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本机构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结果等。
就上述书面报告,基小律团队将其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及其相应解答整理如下:
私募机构是否需要提交报告
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规范》的规定,私募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视为金融机构,同样需履行报告提交义务。并且,已有机构通过向税务总局咨询,且得到了肯定答复。
零申报的私募机构是否需要提交报告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规范》中并未排除零申报机构的报告提交义务,因此对于该类私募机构而言,仍然需要提交书面报告。
如何提交
税务总局提供的信息报送平台中并无报告提交端口,根据税务总局的邮件答复,提交方式为将书面报告(盖章版本)发送至邮箱crsreportingsupport@chinatax.gov.cn。
另外,对于如何向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需与当地监管部门沟通。
报告内容
目前税务总局并未提供书面报告模板,基小律团队根据相关规定中的要求,提供如下目录模板供参考:
1. 工作开展情况
(1)机构基本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介绍
i. 机构名称、管理人登记情况等
ii. 管理人已备案私募基金数量、投资人人数、目前运作状态等
iii. 对于投资人涉税信息收集、报送和监控机制设置情况
(2)尽职调查工作开展情况介绍
i. 基金募集阶段信息收集内容及过程
ii. 尽调过程中信息补充收集内容及过程
iii. 尽调调查结果说明
(3)信息报送工作开展情况介绍
i. 报送信息的内容和文件简介
ii. 信息报送过程及结果说明
2. 存在问题情况
(1)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 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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