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说:
2017年9月,深圳在原《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金发[2012]12号)、《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企业试点工作的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合并及修订形成《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017]1号,“《深圳试点办法》”),针对深圳QFLP试点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让QFLP基金回归私募基金本质为核心,创造性地扩大QFLP基金管理人的申请范围、扩展QFLP基金的管理模式、明确境内投资人参与QFLP试点企业的资质条件、聚焦QFLP基金的投资范围,开启了深圳QFLP试点的新时代。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刘军 杨奕琳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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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深圳在原《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金发[2012]12号)、《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企业试点工作的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合并及修订形成《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017]1号,“《深圳试点办法》”),针对深圳QFLP试点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让QFLP基金回归私募基金本质为核心,创造性地扩大QFLP基金管理人的申请范围、扩展QFLP基金的管理模式、明确境内投资人参与QFLP试点企业的资质条件、聚焦QFLP基金的投资范围,开启了深圳QFLP试点的新时代。
2020年5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大湾区建设意见》”),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投资QFLP基金,进一步释放支持大湾区QFLP试点的积极讯号。
上述背景下,本文作为QFLP系列文章之四,将对深圳现行的QFLP试点政策进行简要回顾和介绍。
倡导QFLP基金进行外部募集,避免QFLP基金成为仅有内部资金的壳基金,为此,限制同一实际出资人的在QFLP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如QFLP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为同一控制人的,该同一控制人占比不得超过50%。
要求QFLP基金管理人作为其发起设立的QFLP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即QFLP基金只能采用内部管理方式,而不得采用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分离的外部管理方式。
参照基金业协会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对合格境内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了限定。
QFLP基金应同时在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明确QFLP基金只能投资于实业,禁止设立FOF模式的QFLP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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