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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骇人听闻的溺(女)婴习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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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骇人听闻的溺(女)婴习俗啊……


文/晏凌羊

小时候,每次上农村旱厕,对我而言都算是噩梦。

太脏了,真的太脏了,无法形容。

而且,不知道为啥,人们习惯把死掉的婴儿扔在厕所里。

上小学的时候,我去镇上的卫生院看生了病的外公,在医院上厕所的时候,我看到引产下来的孩子直接被扔在旱厕粪坑里。人们上厕所时,难免会看到一小团肉色的东西浸在污物中间,但大家都习以为常。

引产出来的孩子就更不是“人命”了,是像鸡鸭鹅狗猪一样的家禽家畜,死后连人的尊严都不配有。

我估摸着这都成为了某种风气。大家都是这么做的,没人觉得有啥不对。

死掉的胎儿、婴儿是从阴道里出来的,可能人们觉得它们跟人体的排泄物“屎尿屁月经血”差不多,认为它们最好的去处就是厕所。

我爸那一代,死掉的胎儿、婴儿更多。很多孩子生下来就死掉,或者因为各种各样的疾病(比如天花),挨不过前两年,最终的去处就是厕所。

我爸生下来以后,也得过一场病,我奶奶又是盲女,以为我爸已经没命了,就把它扔去了厕所。

邻居老太太去上厕所,听到孩子哭声,又把我爸抱回来给爷爷、奶奶养的。

在好多地区,人们溺死刚出生的女婴,用的一般是粪桶。这类父母很讨厌那个孩子,嫌孩子是拖累和负担,就很容易把它们视为屎、尿、月经血。哪怕要丢弃、杀死他们,也要选最肮脏的地方,用最残忍的手段。

这种习俗,怕是自男权社会的社会架构确立以来,就有的了。

在这里,我要特别提一下苏轼。我之所以会成为苏轼的粉丝,不仅仅是因为他才气冲天、心态豁达,还因为:为官期间,他做了很多好事、实事。其中一桩,就是遏制溺婴风俗。

苏轼被贬黄州,听说了当地的溺女婴风俗,非常正经,当即写信给鄂州太守,希望官方通过立法、宣传和救助,改变杀(女)婴陋习。

同时,他成立救儿会,向当地富人募捐钱财来买米、布、棉被等,奖励给那些承诺不溺弃女婴的家庭。

女婴只要刚出生时不被溺死,养上数日后,养出了点感情,父母一般也不忍心杀死她了。苏轼就是用这种方法,救了一些女婴的性命。

在一个男权社会,我觉得女性们真是活得太不容易了。现在生活好了一点,女性们的权益稍微受重视了一点。可往上数几十年,女人们,特别是落后地区的女人们活得挺不容易的。

出生时,她们很有可能因为自己的性别被溺死;少年时代,因为自己的性别,她们可能没机会接受教育;长大了,被当成商品,卖给婆家;到了婆家,又成为婆家的劳动力。老了,还得为儿女操劳。传奇只是少数,大部分落后地区的女性一生没有安生日子可过。

我小的时候,农村妇女在婚姻当中过得很痛苦,有一部分人选择自杀,另一部分人选择离婚。

这里说的“很痛苦”,根本不是“不幸福”的概念。一般来说,很少有妇女会因为婆媳不和、丈夫出轨、跟丈夫性格不合等原因自杀、离婚。

她们会走到这一步,基本上是因为丈夫家暴、赌博、吸毒、杀人越货。

选择离婚的那一拨妇女,受到的阻力还是蛮大的。婆家呆不下去,娘家不收留,她们只能往外走,另嫁一个不家暴、不赌博、不吸毒、不入狱的。

离婚时,七大姑八大婆会跑来劝她们“为孩子考虑”,男方会下跪道歉,这种时候女方若是还要坚决离婚,反而是她们承受的舆论压力更大。

因为男方不同意离,她们基本上没有一个是协议离婚的,都得起诉到法院,二审结束后才能拿到离婚判决书。

那时候农村夫妇一般都会生两个孩子,而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分配时,法官会酌情考虑民俗来判案。

如果离婚双方生了一儿一女,基本上儿子作为会被判给父亲,女儿被判给母亲。毕竟,儿子是男方家的“香火”嘛。当然了,儿子判给这种父亲后,基本上也废了,成才的几率很小。

如果两个都是儿子或者两个都是女儿,老大一般判给父亲,老二判给母亲,毕竟,老二更需要母亲照顾,而老大很快可以成长为家庭劳动力嘛。

离婚时,女方基本上是得不到什么财产的,毕竟,她是“外人”嘛,离婚时怎么可以分割婆家的东西。女的一离婚,基本上就没住房、没土地、没钱,只有一个需要她负责“拖油瓶”。

因此,那时候的女性特别害怕离婚。胆子大点的,跑城里去打工,或是往别的男人怀里跑。胆子小点的,过不下去就只能自杀了。

上大学时,我们学法律,也学到“法官会根据当地的民俗来判案”的知识点。那时我没觉得这有什么问题,以为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可现在想来,我觉得这种行为是在“助纣为虐”。

农村社会本身就存在一个所谓的民俗规范、评判系统,很多人是因为对那套体系感到绝望,才寻求法律的救济。对Ta们来说,法律、法院、法官代表着国家公权力,代表着公平正义,代表着超脱农村社会的文明。可是,这套法律系统却还要参照民俗来判案,只为得到一个不挑战大多数人认知和“三观”的结果。

现在在有些地区,“外嫁女”维权还是挺难的。农村人信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她们一旦外嫁,在民俗上就失了继承权(法律上是有的)。以前,普法宣传根本不提“女性也有继承权”这事儿,就是因为女人主张继承权的民俗阻力太大。

前年,我闺蜜的妈妈(60岁)突然想通了,毅然决然提起离婚诉讼,发誓要摆脱到处在外面找姘头、欺辱了她一辈子的丈夫。

离婚判决下来后,她分到了一半房子和一半土地,虽然最后她没有要(因为她晚年可以去到儿女的身边,帮儿女带孩子,有儿女给她养老送终),但此举深深激励了和她一样遭遇的农村妇女。这两年,她所在的村里接二连三有五六十岁的妇女向丈夫提出离婚,并分得了一半财产。

有时候,我也在想:如果30年前法官们也敢这么判案,自杀的农村妇女的数量会不会减半?那时候,农村已经搞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很多农村妇女如果离婚的话,按法律是可以分到土地和房产的,但是,法院一旦参考当地民俗来判案,她们这部分权利就被“民俗”剥夺了。

法官就不该根据民俗来判案,人们对“公序良俗”的理解也不一。

像以前那种判案方式,起到的并不是引领人们迎接新文明、新风尚的作用,而只是在迎合陈规陋俗、迎合不合理的旧传统。一旦法律系统也这样“和稀泥”,法治文明就很难到来。

好在,随着社会风气慢慢向“平权化”发展,这也是一件令人欣慰的事情。

最近,我有在研究欧洲历史。

我感觉,北欧国家女性地位相对比较高,跟他们的文化传统有关。

瑞典、挪威、丹麦等国人的祖先,就是维京人。

维京人其实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族群。

这个族群中的男人以做海盗为荣。他们驶着船远航,到了目的地就一顿烧杀抢掠,野蛮得很。但是,面对家里的女人,他们又表现得比较尊重。

在维京社会,女人可以自由挑选郎君。出嫁之后,她在娘家的财产,仍然保留在其名下,不会被兄弟们夺走。

也正因为有充足的退路,维京女人随时可以提出离婚。丈夫吼自己两句,离;丈夫嫌弃自己着装不好看,离。

无论男人是否出海,女人都掌管着家里的钥匙(财富的象征)。如果男人把钥匙取走,女人有权提出离婚并且带走家里所有财物。

男人出海后,也不会把所有脏活累活都留给女人。农忙的时候,他们得在家呆着干农活。

维京夫妻离婚时,也没有什么冷静期,两个人跑去族群中德高望重的公证人那里宣个誓就行了。

这简直比母系氏族社会更公平。

男人也愿意遵守这套规则,大概是因为长期出海,需要安稳和温暖的大后方生活,也害怕自己喜当爹,自然要对家里的那个女人好一些。

人家也会耍横,但都在外面耍。

现代北欧四国的性别歧视指数极低,瑞典和挪威的女性地位甚至要高于男性,大概也是跟他们老祖宗留下来的这些文化基因大有联系。

任何一个社会变革,几乎都要经历漫长而惨烈的过程。

我估摸着,在现代文明出现以前,母系社会也是经历了很多惨烈的变革才最终变成父系社会。

以后,我们的社会想要变革成为平权社会,也是一样的。

风水轮流转,每个人在时代的变革中仅仅是一粒微尘,但这一粒微尘是往上飞还是往下落,也关乎时代的风向。

我们能做的,只是尽力呼吁、尽力改善,用实际行动赢得尊重、掌握决策权和话语权,推动整个社会向着更平等的方向去发展。

以上。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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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最好的鼓励

一点碎碎念念

最近看到某猥琐中年男强奸14岁以下的少女但没判重刑的新闻,有点气愤。可是,也就只能气愤而已了。

我觉得,社会整体在向前发展。

有没可能,我们小的时候,情况比现在更严重?那会儿农村死个孩子根本没人当回事的,乡镇卫生院的厕所里扔着还在蠕动的女婴~~~现在信息相对透明一些了,有一点风吹草低动网民们全知晓,所以显得这么这个时代很坏。

好时代是有上限的,但坏时代是没下限的。

当然了,以上只是一种猜测和观点,不一定对。

谢谢你们的时间,周末快乐!我们相约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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