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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律评】公司僵局实务化解的困境与路径探析(上)

【原创律评】公司僵局实务化解的困境与路径探析(上)

原创李迎春律博士疑难案件研究院今天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数量不断增长,随之产生的公司僵局情况也频频发生,据以化解的公司法依据在实践中亦不乏争议。本文从公司僵局的现实型态及成因、法律依据及其不足、破解的路径设想这三方面,探析公司僵局的实务困境及可行的解决路径,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文章较长,分上、中、下三篇论述,上篇介绍公司僵局的现实型态及成因。

前言

在我国现行《公司法》语境下,公司涵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相较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资合性更为凸显。正是基于此种差异,我们所探讨的公司僵局,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来作为分析和研究对象。近些年来,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公司僵局频频发生,尽管《公司法》相关条文及相应司法解释,为解决公司僵局提供了制度指引,但从实务操作层面而言,似乎现有的规范依据仍然不足以应对和化解型态各异的公司僵局。我们本文的探讨,即是在实务经验和规范探讨的基础上,探析公司僵局的实务困境,并寻求可行的解决路径,更好地化解公司僵局,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优化和提升市场主体营商环境。

一、

雾里看花:公司僵局的现实型态及成因

对于公司僵局,尽管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并无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在律师实务之中,总是能以某种不言自明的状态和方式去感知和理解。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其被解释为:公司的活动被一个或多个股东或董事的派系所停滞的状态,因为他们反对公司政策的某个重大方面[1]。根据这个定义,公司的僵局主要被认为是一种“活动的停滞”,这种“活动的停滞”系是因为股东或董事的派系所导致。显然,这种仅从公司的活动角度来定义公司僵局的方式,并未能涵盖公司僵局的所有现实型态。从实务描述的角度而言,我们所感受到的公司僵局,既有可能是“公司活动的停滞”,也存在于许多“公司活动并未停滞”的情形之下。结合实务经验,我们认为,从外在的角度观察和看待公司僵局,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和认知:

1. 组织功能弱化甚至丧失。所谓公司的组织功能弱化或丧失,是指公司的组织机构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无法正常履行职能,无法正常维持公司的组织需要。我国《公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叙明,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此一表述,公司的组织和公司的行为是各不相同但互有关联的不同方面。结合公司的现实状况,公司总的组织架构,可以是总公司分公司结构,可以基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也可以是集团公司与集团下属公司;而对于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而言,则一般包括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就具体的实施者而言,则可以区分为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等不同的角色。无论基于何种角度,公司组织功能的弱化甚至丧失,无疑是公司陷入僵局的重要表征。

2. 公司决策和执行行为受阻甚至停滞。与前述《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关于“公司僵局”定义不同的是,事实上,公司僵局并非一定会导致“公司活动的停滞”,而在大多数时候可能只是表现为“公司决策和执行行为受到阻滞”。从此种意义上而言,公司僵局表现为公司不能形成有效决策,或者是已经作出的决策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表述,公司僵局的此种型态,一方面可能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不能作出有效决策,另一方面也可能是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互相掣肘使得相关决策无法执行。这种决策和执行机制的互相掣肘状态,是实务当中比较常见的公司僵局型态。许多当事人所描述的“股东之间貌和心不和”、“当面一套背面一套”、“通过了决议还另搞小动作”等等,实际上就是此种型态公司僵局的客观状况。

3. 利益不一致、利益对立甚至冲突。许多人可能觉得利益对立乃至冲突是导致公司僵局的原因,而不应当是一种可以独立型态的公司僵局。这种论调,初看起来确有道理,尤其是在很多时候,公司僵局的根本之处即在于相关主体利益之间的不一致。然而,在我们看来,的确存在某种型态的公司僵局,系因为利益不一致、利益对立和冲突所导致的。就公司利益格局的一般性而言,公司的利益格局涵盖了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债权人、债务人、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等不同主体,这些主体之间以及其相互之间的利益本就千差万别,这种各自不同的利益,既可以是诱发公司僵局的原因,也可以是公司僵局的客观外化。我们正是在这种“利益冲突的客观外化”的意义上,认为此种形态的公司僵局有别于公司组织、公司决策与执行所呈现的公司僵局。

4. 股东劳动关系或参与公司的程度差异。很多公司在创立之初,股东即是出资人,也是公司重要的管理者。比如,一些初创公司在创立初期,大股东可能担任董事长,二股东担任总经理,三股东担任副总经理;类似的安排也可以是一名股东管整体公司运营,一名股东管生产销售,一名股东管财务人事等等。这类安排,在公司创立初期实际上是必要且较为有利的。从初创者角度而言,此类安排一方面系公司发展需要股东全身心投入,另一方面也是节约成本的考量。然而,随着企业壮大,或者是因为股东之间开始出现矛盾,或者部分股东以某种名义解除其他股东的职务,或者是某股东患病无法继续工作,这种时候,就会出现股东参与公司存在差异。一旦产生了这种差异,即使公司经营正常甚至获利颇丰,作为股东的分红、决策等权益能得到保障,也会出现公司僵局的问题。

事实上,实务当中的公司僵局,远远超出上面的各类型态,但前述的几种型态,是公司僵局较为突出的主要型态。对于公司僵局产生的成因,理论和实务界并无统一的认识。有人指出,导致公司僵局的形成是由于《公司法》的制度安排和公司组织结构的封闭性所造成。这些制度主要是公司经营决策民主制度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制度安排等[2]。也有人指出,导致公司僵局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相关主体的利益差异。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这种不同诉求在公司层面就会以公司僵局的方式予以呈现[3]。基于一般思路,明晰原因才能对症下药,这对公司僵局的化解无疑也是正确的。诚然,导致公司僵局的原因尽管多种多样,但公司僵局呈现的方式却基本确定。从律师实务角度出发,我们寻求的是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化解公司僵局,而并非是要完全消除导致公司僵局的原因。因此,导致公司僵局的原因究竟有哪些,应该如何认知和把握等问题,我们在此不予展开。

注释:

[1]参见鲍为民:“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2]郭启强:《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中国法院网, 检索日期2021年4月30日。

[3]刘桂清:《公司治理的司法保障——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法理分析》,《现代法学》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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