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门囚徒
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有关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
裁判要旨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实体权利存在与否的诉讼。民事责任属于民事行为应否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判断,不属确认之诉的范畴。本案债权人未主张涉案银行承担责任,该银行提出不承担责任诉请的依据尚不充分。案例索引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铁路支行与王仁辉及一审周长彪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民一终字第146号】
争议焦点
当事人有关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关于案涉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借款协议》签约主体双方明确具体,形式上有借款人建行临沂铁路支行的签章,负责人签字,以及出借人王仁辉的签字,并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等借款基本条款,具备合同成立之要件。建行临沂铁路支行一审的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借款协议》不成立;判决建行临沂铁路支行对王仁辉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诉讼费全部由王仁辉承担。如上所述,《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建行临沂铁路支行诉请确认《借款协议》不成立的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认为王仁辉明知张新航超越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法定权限,张新航签订借款协议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表,因此认定建行临沂铁路支行与王仁辉签订的《借款协议》不成立,适用法律有误。
关于建行临沂铁路支行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问题。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实体权利存在与否的诉讼。民事责任属于民事行为应否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判断,不属确认之诉的范畴。王仁辉作为案涉借款关系的债权人,在本案中未提出反诉主张建行临沂铁路支行承担责任,建行临沂铁路支行提出该项诉请的依据尚不充分,故对其提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