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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事不小 小案不小办】张某诉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01

基本案情

自2022年1月份开始,莘某某向张某借款,张某根据莘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号,于2022年1月23日分两次转账给莘某某15000元。2022年3月15日,张某向银行贷款30000元,双方约定该款用于偿还莘某某1月份向张某借的15000元,剩余款项张某于2022年3月15日转账给莘某某14800元。同日,莘某某给张某出具了一份保证书,载明:张某替莘某某做叁万贷款,每月利息120元,到2023年2月15日结清,所有费用莘某某一人承担,如有虚假,自愿负法律责任。截至2023年2月19日,莘某某已支付了全部利息,但未偿还借款本金。2023年2月18日,张某向莘某某电话催要借款时,要求莘某某给付违约金500元。张某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莘某某偿还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莘某某承担;3、判令莘某某承担违约金500元及利息(自2023年3月6日开始至清偿完毕为止,按每月120元计算)。

02判决结果

一、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某借款人民币29800元及赔偿给张某造成的利息损失(以29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典型意义

该案充分发挥了法律对社会行为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该案能够警示民事主体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以对套转贷行为的否定,进一步体现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鲜明态度。

04

推荐理由

这个案例非常具有代表性,现在借钱是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一种人情往来。该案中的张某向外借的不是自己的自有资金,而是从银行贷的款。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本案中张某贷款的目的违背了其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贷款用途,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该案虽小,但事不小,它折射出一些人的小心思,想通过套取金融机构的钱,来谋取利益,试想如果人人这样,那就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法律作了明确规定,防范漏洞。个人或单位套取金融机构转贷都是一种风险极大的行为,如果涉及犯罪将受到惩处,由此引发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很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借款人不能及时将款项偿还的,出借人仍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该案的处理结果让出借人也没有得到什么好处,双方约定的利息及张某索要的违约金,法院没有支持。体现了司法对该类案件的示范、引领、警示作用。

文字:陈瑞娟

原标题:《【小案事不小 小案不小办】张某诉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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