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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该赔偿?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急速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也随之增大。巨量的交通事故纠纷涌入法院,主张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也变得越来越多。那么,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车辆受损产生的贬值损失应否得到赔偿呢?

案情回顾

近日,山丹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车辆被送至维修厂,维修的全部费用由被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但原告认为,虽然车辆经过专业维修使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因此要求被告及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50000元,双方当事人就此产生较大争议。

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所有的车辆被撞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原告车辆已经过专业维修并恢复使用,被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也已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对于原告诉求的50000元贬值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贬值损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范围,故对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

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车辆贬值损失并没有被纳入到上述法律规定中,且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3月4日作出的《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认为,“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

当然,在少数、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故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原告主张的的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情况下不予支持。

原标题:《【以案释法】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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