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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13个房地产抵押争议裁判要旨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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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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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界同仁,我们积累了海量的法律资源,您可通过下方检索框查找相关的法律资料:
1.入库编号:2021-18-2-103-001
指导性案例168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2.入库编号:2021-18-2-471-002
指导性案例155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点
在抵押权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在抵押登记之前购买了抵押房产,享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排除强制执行,但不否认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3.入库编号:2021-18-2-470-003
指导性案例150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要点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4.入库编号:2023-07-2-470-003
某银行芜湖分行、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芜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仅就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不能对确认他人就该土地上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要旨
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涉房屋与他人抵押权所涉的土地虽然相互关联,但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系扣除土地价值之后的建设工程,不及于建设工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虽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对案涉工程及所占有的土地应一同拍卖,但是并不影响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和范围。因此,对土地使用权享有的抵押权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决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关联索引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456号民事裁定(2021年3月26日)
5.入库编号:2023-07-2-091-009
顾某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屋出卖人单方变更购房款支付方式导致抵押权不能涤除买受人拒绝支付余款不构成违约
裁判要旨
1.关于房屋出卖人单方变更购房款支付方式导致抵押权不能涤除的违约责任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抵押权涤除,出卖人单方变更履行方式,且未提供担保措施担保其能够在取得购房款后及时涤除抵押权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付款,其拒绝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出卖人为房屋设定新抵押且不能涤除的违约责任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出卖人为房屋设定了新的抵押,且于抵押到期后明确表示不予涤除,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导致合同解除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主张房屋差价损失等违约损失赔偿。
关联索引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5243号民事裁定(2020年11月24日)
6.入库编号:2023-16-2-470-001
珠海某银行诉珠海某公司、北京某公司、汕头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外人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合法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是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必要条件,应结合租金支付、水电费转账记录等综合判定
裁判要旨
判定租赁权是否具有对抗抵押权效力时应注意:一是案外人是否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合法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二是案外人对占有使用租赁物起始时间负举证责任,有关事实真伪不明时,案外人承担不利后果;三是不能仅以案外人提交租赁合同、租赁物移交确认书等书面所载内容认定案外人占有使用租赁物起始时间,而应结合租金支付、水电费缴纳等费用转账记录、租赁物所在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证言、当初设定抵押时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等公信力较高、不易事后伪造材料加以认定。
关联索引
二审: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1930号民事判决(2021年8月16日)
7.入库编号:2023-16-2-471-002
刘某诉浙江某铜业有限公司、郑某满、黄某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抵押权不动产上是否存在租赁权负担的审查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案外人主张租赁权先于抵押权设定,人民法院应从租金实际支付情况、案外人所租房屋用途、抵押权成立时案外人是否占有房屋、租赁合同条款是否符合交易习惯等方面进行审查,以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房屋租赁权。
关联索引
再审审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申595号民事裁定(2016年6月12日)
8.入库编号:2023-16-2-103-004
东莞某公司诉李某某、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民办学校用地用于抵押担保的效力
裁判要旨
以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作抵押担保时,应认定该合同无效。民办学校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范畴,民办学校用于公益的教育设施系不得设立抵押的财产。用于教育设施建设的土地,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房地一体原则,亦不能作为抵押物。债权人、担保人对上述建有教育设施的土地设立抵押均有过错的,应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令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关联索引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35号民事判决(2017年1月20日)
9.入库编号:2024-08-2-295-003
无锡某担保有限公司诉无锡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时的登记效力及于已建成的建筑物
裁判要旨
1.房地一体抵押原则中的“视为一并抵押”是一种法定抵押权,是一种无需登记即设立的抵押权,即如果抵押人只为房屋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一办理了抵押登记,即使另外一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范围亦自然涵盖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另一财产,就未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取得的是法定抵押权,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构成了债权人的共同抵押财产。 
2.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964号民事判决(2020年8月18日)
10.入库编号:2024-07-2-079-001
孙某某诉贾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
裁判要旨
针对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争议,债权转让人已向债务人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关系中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抵押合同中未对债权人转让债权后抵押人的担保责任进行单独约定的,抵押权作为从属性权利应随主债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关联索引
一审: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2021年5月21日)
11.入库编号:2023-08-2-471-001
常某诉某银行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外人以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为由主张排除对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新增建筑物的执行处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案外人在该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根据民法典第417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一体处分、分别受偿”之规定,案外人以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为由主张排除对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新增建筑物的执行处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当保障案外人依法参加执行分配程序,抵押权人对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联索引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602号民事裁定(2021年6月28日)
12.入库编号:2023-16-2-103-018
揭阳某银行诉陈某、高某、某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金融借款合同中抵押权的认定与保证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在商品房按揭贷款交易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完成的义务,开发商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及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并及时将该不动产权证原件交给了抵押权人即已履行其义务,此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条件也已成就。因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怠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致使抵押权不成立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怠于履行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应再由开发商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否则可能导致往后开发商不积极办理建筑物所有权登记及不动产权证书,不利于维护良好的房地产交易秩序。
关联索引
再审: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52民再6号民事判决(2023年10月27日)
13.入库编号:2023-08-2-103-020
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诉来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阶段性保证责任与预告抵押登记失效的认定
裁判要旨
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主要审查是否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是否失效两个要件。人民法院在认定预告登记失效中九十日起算点时,应从预告登记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能够进行抵押登记之日起计算。
关联索引
二审: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1民终231号民事判决(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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