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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二十六期)】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过高,能否得到支持?

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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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以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合同的性质、履行情况、违约方过错及守约方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将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综合考量,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内进行裁判。

案情简介

李某到某银行申请线上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0万元,贷款年利率分别为5.15%,逾期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8.45%计收罚息;同时约定乙方(李某)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甲方(银行)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李某)支付本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李某违约,某银行多次催要无果,随即诉至法院,请求李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李某辩称对欠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但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酌减。

法官说法

合同违约金性质总体上应当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对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或者极具惩罚性意义的违约金条款,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进行酌减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判断,避免使违约金条款超出补偿性范围。本案中,李某已偿还部分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逾期罚息利率及违约金总计已超过尚欠贷款年利率24%,故人民法院依法对某银行的此项诉请予以酌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原标题:《【以案释法(第二十六期)】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过高,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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